四川安岳:法院剥夺公民代理权 多次投诉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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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胡代国,男,出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在取消市场管理费过程中上过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做节目的人物,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凤山路423号,联 系电话028-24532125‘15984216745。
投诉人:王光明,男,生于1960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岳阳镇铁西街33号1幢4单元202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6001300172。联系电话13096067732。
被投诉人:安岳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江涛。
事由:安岳法院再次剥夺公民王光明所委托的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
请求目的
请求相关部门果断责令安岳县法院依法恢复公民胡代国为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诉讼权。
事实理由
胡代国曾经是1964年的县人大代表,安岳高级中学团委副书记,1982年毕业于四川电视大学电子专业,2004年6月2日为取消市场管理费上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做节目,后起诉安岳工商局违法收取市场管理费胜诉,随后成为各地的诉讼代理人。2010年6月,只有安岳县法院作出一个可笑违法的决定,取消胡代国对其他委托公民的代理诉讼权。但是,因为胡代国代理诉讼成本低、能力强、铁面无私,仗义执言,故仍有不少公民前来找胡代理诉讼。为了推动法制建设,保护弱者,胡也乐意,但安岳法院百般拒绝。
关于胡代国在安岳县法院代理诉权之争,自2010年6月至今,先后10次左右向资阳市委李佳书记、向县委钟毅书记、以及市中院周奇万院长、县信访局投诉解决无果。特别是,在2010年8月30日,尊敬的李佳书记亲自在资阳市她的办公室里为胡代国解坎,随后县委钟书记又接待胡并派出县委副书记杨X(女)到法院协调,都没有得到解决。胡代国认为,法院违法,书记们又无法解决。故而不得已而网上投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据这一规定,胡代国明显不属于规定中不能代理的四种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5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委托与被委托代理诉讼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委托人自己的权利,而且胡代国这样一位新闻人物,当事人相信并能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安岳县法院取消当事人委托公民胡代国代理诉讼的行为违法,侵犯了投诉人的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领导支持投诉人的诉求。
此致
投诉人胡代国、王光明
20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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