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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政府维护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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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四川省政府维护基本人权,请魏宏省长主持公道!
魏宏省长:您好!
      因多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反映,都石沉大海,偶闻声响,也未见来人,更没人找我们解决过任何问题。迫于无奈,采取这种方式,给您写信反映,请原谅!
                                                                                 所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
     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从教,1981年转为中小学正式教师,1987年调该校任教至今,当了一辈子教师。1989年3月,在该校被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仍在原教师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应当视为存在长期事实聘任合同。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双方又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居然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串通捏造事实证据、随口编造工资政策,掩盖事实真象,肆意违法、肆意侵害代丽华的劳动权利和诉讼权利。
                                                                   协商、信访处理情况
     我们于2005年开始找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请求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有关劳动法律解决工资问题,万源市人事局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却多次随口编造政策,变换借口达几十个之多,没完没了扯皮,还公开扬言,你就是告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要转到万源,我不给你解决还是不给你解决!
     我曾六上北京、八次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投诉申诉,六趟成都七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申诉冤情。在达州市人事局处理时,工资科长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核实、并与我们多次协商,在已就主要事实、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突然更换了主办人员,仅仅几天就单方推翻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在四川省人事厅复查中,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经调查核实已确认工资存在错误,邀我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仅仅一个夜晚却突然变卦,没等我去,第二天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意见”,蹊跷的是本案有关人员当时正在成都活动。
     我又多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反映,多个部委一再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万源市人事局却根本不予理睬,还说,中央的文件,在万源不执行的多了!
     我们只好听从国家多个部委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情况
     第一次起诉(2011年1月6日),万源市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次起诉,万源市法院又要求我们先找万源市人事局进行人事仲裁,若不能解决,法院再立案受理。尽管已进行过劳动仲裁,我们还是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第三次起诉,万源法院居然言而无信,干脆连借口都不找了,公然枉法裁定:不予受理。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却故意错误认定事实,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面前,却被他们审查为: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故意将代丽华要求履行聘用合同、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歪曲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进而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并故意枉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承办法官又故意遗漏了多条再审事由,且超出了诉讼请求;并运用偷换概念手法,硬把要求履行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万源市法院的立案法官不由得自言自语感叹到:“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释法时也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 可为什么法官们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
      本案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据法发【200945号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万源市法院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显然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裁定不予受理毫无理由。(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故意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维持”、“驳回”无从谈起!
        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已经几个月了,至今杳无音信。
                                                                问题解决现状
     找行政机关解决,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寻找各种借口,拒绝纠正;中央多个部委批复、发函,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根本不予理睬,并说:你不服,可以起诉;向法院起诉,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又通过行政权力、金钱等不正当手段四处活动,千方百计干涉司法,阻止法院立案。还对法官们说,他们人事部门要解决,是我们不解决,把不能解决的责任推到我们身上。不久前,我又拿着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书和两个聘用合同去找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工资科长、仲裁委负责人,他们还是拒绝解决,让我去找法院、去找四川省人事厅。我问:难道你们自己鉴证过的聘用合同也不认帐?代丽华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可是受到《宪法》、《教师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保护的,难道你们也可以随意违反?得到的回答却是:现在哪个还执行法律。劳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们说现在不执行法律,我们简直无话可说!
     本案曾得到原万源市委书记、市长的多次关心和批示,得到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中共中央国务院多个部委多次批复当地政府解决,从上到下都知道本案是错的,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就是顶着不纠正。上级派人调查,他们就上下串通、编造谎言、欺骗、敷衍上级。对中央的批复根本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诉,他们又四处活动,通过行政权力干涉司法,阻止立案,让我们有理无处讲。
     请四川省政府维护代丽华的基本人权,请四川省省长魏宏同志为我们主持公道!还我们劳动权利和诉讼权利!还我们基本人权!谢谢!
                                                                                                                                                             代丽华的丈夫:陈
                                                                                                                                                                   201322
        附件:证据见扫描图片;法律文书见后面回复。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1、1989年3月17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说明:
      原审证据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市粮校任专职教师至今;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5.1988年11月工资表,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可证明:申请人调万源粮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
      原审证据6.工资套改花名册,7.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1994年7月15日申请人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至今拿着管理人员工资。
89年聘任书.jpg 聘用合同书.jpg 聘用合同书1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2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7页_副本.jpg 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_副本.jpg 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_副本.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1.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2_副本.jpg 粮校88年11月工资表_副本.jpg 粮校93套改化名册1页_副本.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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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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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下面全文发出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请网友们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
万源法院裁定书1页_副本.jpg 万源法院裁定书2页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故意枉法裁定不受理!
       万源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完全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根本不能根据该规定裁定不受理!
       万源市法院承办法官明知没有理由,却强行寻找借口!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http://www.mala.cn/thread-6344148-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全文发出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承办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定的!

达州中院裁定书1页_副本.jpg 达州中院裁定书2页_副本.jpg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http://www.mala.cn/thread-6344148-1-1.html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   http://www.mala.cn/thread-6254830-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如此枉法裁定,为什么?
         一、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毫无理由,达州市中级人民帮其寻找、添加借口,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无从谈起!
         二、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非说未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与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
         三、不顾事实、凭空捏造借口。自从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多次重申禁止另搞一套,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无权停止专业技术聘任工作。
        就算编造借口,也应当注意常识,代丽华在1989年已经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补签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能在1992年3月被“停止”掉吗?
        四、上诉人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是达州市中级法院故意强加的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见说明)。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不知从何而来?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
        五、达州市中级法院不该把行政机关答复作为不受理借口。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能代替法院裁判吗?能终止诉讼程序吗?何况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证据作出的!
        六、达州市中级法院不该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该案一直处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收集,所以,法院不应在这时,就争议的实体部分说三道四,更不能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就实体部分枉加认定,并以其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造成未审先判,本末倒置。
        七、达州市中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为了什么?

       (说明: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3)、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代丽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令人失望!全文发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承办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定的。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1页_副本.jpg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2页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强行为万源法院寻找、添加借口
       一、高级法院裁定没有对万源市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依法了吗?各依的什么法律条文?所依法律条文适当吗?
      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六条再审事由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遗漏为一条。
     当事人代丽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超出了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却将代丽华的六条再审事由强行篡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一条再审事由。完全无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遗漏了多项再审事由,并将其篡改得面目全非,文句不通,逻辑混乱,不知所云,与申请人的实际诉求有天壤之别。
无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是否合法、成立,法官都应当对其逐条进行审理,不该随意篡改!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偷换概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部分写到“本院认为:本案中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其“但书”利用偷换概念之法,故意把“要求履行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明显是在指鹿为马、偷换概念,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意强行添加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本案原审提供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评定职级。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
     四、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没有任何理由,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帮万源市法院强行寻找、添加借口,“维持”、“驳回”无从谈起!

发表于 2013-2-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了。。。

发表于 2013-2-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法院枉法太不该!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两个聘用合同摆在面前,代丽华被聘为一级教师职务是铁的事实,代丽华一直从事教师工作也是铁的事实,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没有按教师职务给代丽华支付教师工资、克扣工资同样是铁的事实,无论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如何串通捏造事实证据,都无法改变其违法事实。
      法院应当保护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不是相反。若连依法签订的合同都保护不了,人民法院还如何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欲了 解本案详情,请看: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tp://www.mala.cn/thread-5618740-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人事争议案
     案情十分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谁都知道是错误的
        案由为教师代丽华与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代丽华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该案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93年10月至今少付的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被告、第三人在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如此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却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却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并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次起诉、两次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历时两年有余,至今,连案都立不上,法院到底怎么了?明知被告、第三人违法,却故意不立案,不让我们有讲理的机会,这是为什么?为何法院不保护受害者,不保护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反而为违法者开脱?!

发表于 2013-2-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怎能这样审案?

发表于 2013-2-6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代丽华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是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过的,其真实性、合法性不容置疑!
      若这都不承认,万源人事局也太无法无天了!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  http://www.mala.cn/thread-6254830-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代丽华工资档案2_副本_副本.jpg

      从上面转正定级表可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在那时就拿的教师工资,其教师工资却被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偷偷改为管理人员工资。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_副本.jpg 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_副本.jpg 粮校88年11月工资表_副本.jpg

      从上面万源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粮食局工资介绍、1988年11月万源粮食职工学校工资表可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调该校前、后一直是中小学教师,一直拿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其教师工资却被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偷偷改为管理人员工资。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89年聘任书.jpg 聘用合同书.jpg 聘用合同书1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2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7页_副本.jpg

      从上面的聘任证书、聘用合同书可知: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于1989年3月(在我国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在该校被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12月又补签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其教师工资却反而被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偷偷改为管理人员工资,不能拿教师职务工资。

发表于 2013-2-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子,就是要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3-2-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粮校93套改化名册1页_副本.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_副本.jpg


      从上面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化名册、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知: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偷偷把代丽华的教师工资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
      直到2008底以前,代丽华是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也是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却被强迫拿着该校唯一的管理人员工资,而该校的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反而拿着教师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技术工人工资。

发表于 2013-2-7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有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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