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四川省政府维护基本人权,请魏宏省长主持公道!
魏宏省长:您好!
因多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反映,都石沉大海,偶闻声响,也未见来人,更没人找我们解决过任何问题。迫于无奈,采取这种方式,给您写信反映,请原谅!
所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
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从教,1981年转为中小学正式教师,1987年调该校任教至今,当了一辈子教师。1989年3月,在该校被评、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2年3月聘任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拖延未及时办理续聘手续,但仍在原教师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应当视为存在长期事实聘任合同。1994年7月15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违反合同约定,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双方又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员居然伪造公文、篡改工资档案、串通捏造事实证据、随口编造工资政策,掩盖事实真象,肆意违法、肆意侵害代丽华的劳动权利和诉讼权利。
协商、信访处理情况
我们于2005年开始找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请求按照国家工资政策和有关劳动法律解决工资问题,万源市人事局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吴书平等人却多次随口编造政策,变换借口达几十个之多,没完没了扯皮,还公开扬言,你就是告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要转到万源,我不给你解决还是不给你解决!
我曾六上北京、八次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投诉申诉,六趟成都七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申诉冤情。在达州市人事局处理时,工资科长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核实、并与我们多次协商,在已就主要事实、处理方案基本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却突然更换了主办人员,仅仅几天就单方推翻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在四川省人事厅复查中,信访处长电话通知我,经调查核实已确认工资存在错误,邀我去成都协商处理方案,仅仅一个夜晚却突然变卦,没等我去,第二天就仓促出了没有任何问题的“意见”,蹊跷的是本案有关人员当时正在成都活动。
我又多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反映,多个部委一再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万源市人事局却根本不予理睬,还说,中央的文件,在万源不执行的多了!
我们只好听从国家多个部委有关工作人员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情况
第一次起诉(2011年1月6日),万源市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次起诉,万源市法院又要求我们先找万源市人事局进行人事仲裁,若不能解决,法院再立案受理。尽管已进行过劳动仲裁,我们还是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第三次起诉,万源法院居然言而无信,干脆连借口都不找了,公然枉法裁定:不予受理。再次上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却故意错误认定事实,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面前,却被他们审查为: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故意将代丽华要求履行聘用合同、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歪曲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进而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并故意枉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承办法官又故意遗漏了多条再审事由,且超出了诉讼请求;并运用偷换概念手法,硬把要求履行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万源市法院的立案法官不由得自言自语感叹到:“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释法时也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 可为什么法官们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
本案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据法发【2009】45号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万源市法院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显然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裁定不予受理毫无理由。(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故意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维持”、“驳回”无从谈起!
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已经几个月了,至今杳无音信。
问题解决现状
找行政机关解决,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寻找各种借口,拒绝纠正;中央多个部委批复、发函,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根本不予理睬,并说:你不服,可以起诉;向法院起诉,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又通过行政权力、金钱等不正当手段四处活动,千方百计干涉司法,阻止法院立案。还对法官们说,他们人事部门要解决,是我们不解决,把不能解决的责任推到我们身上。不久前,我又拿着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裁定书和两个聘用合同去找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主管工资的副局长、工资科长、仲裁委负责人,他们还是拒绝解决,让我去找法院、去找四川省人事厅。我问:难道你们自己鉴证过的聘用合同也不认帐?代丽华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可是受到《宪法》、《教师法》、《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保护的,难道你们也可以随意违反?得到的回答却是:现在哪个还执行法律。劳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领导们说现在不执行法律,我们简直无话可说!
本案曾得到原万源市委书记、市长的多次关心和批示,得到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中共中央国务院多个部委多次批复当地政府解决,从上到下都知道本案是错的,万源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就是顶着不纠正。上级派人调查,他们就上下串通、编造谎言、欺骗、敷衍上级。对中央的批复根本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诉,他们又四处活动,通过行政权力干涉司法,阻止立案,让我们有理无处讲。
请四川省政府维护代丽华的基本人权,请四川省省长魏宏同志为我们主持公道!还我们劳动权利和诉讼权利!还我们基本人权!谢谢!
代丽华的丈夫:陈 荣
2013年2月2日
附件:证据见扫描图片;法律文书见后面回复。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1、1989年3月17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说明:
原审证据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市粮校任专职教师至今;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5.1988年11月工资表,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可证明:申请人调万源粮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