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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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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20:00 | |阅读模式
           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
该案基本事实: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她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有聘任书。1994715日,该校和原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1231日,该校和原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
我第一次到人事部信访,他们就承认工资被弄错了,将信访事项转到达州市人事局处理,处理结果多次出现反复,且拒绝举行听证。中央多个部委曾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谁都知道是错的,可就是被踢来踢去始终不解决。中央多个部委的工作人员才建议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说:有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又一直在从事教师工作,肯定是赢官司!
该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四川省万源市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代丽华提出的人事仲裁请求和一审诉讼请求都是(要求)裁定(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简称万源市粮校,一、二审被告)和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简称万源市人社局,一、二审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要求补发……
因为我们不同意把万源市人社局从当事人(第三人)中去掉,被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受理。
向法院起诉,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却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却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并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级法院审理,连案都立不上。
请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四川省有关法院这样审案依法了吗?
该案立案审查需要查清的主要事实,也是争议的焦点:该案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万源市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显然是对劳动人事仲裁后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于201174日人事仲裁,201175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万源市法院的承办法官却根据该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完全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属于错误适用法律。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裁定书在审查查明部分罗列的:“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审查认为部分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完全是不顾事实,是故意帮一审法院寻找添加不受理的借口,没有依据,且超出了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5号裁定书认定的 :“诉讼请求为……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是故意把“要求履行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明显是在指鹿为马、偷换概念。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本案原审提供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
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维持”、“驳回”无从谈起!
对如此简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的立案审查,之所以作出如此荒唐的裁定,与承办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有关。此案共进行了三次起诉。第一次起诉(2011年1月6日),万源市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万源民初字第177号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而当时万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说没设人事仲裁,所以只好进行的劳动仲裁。第二次起诉(2011年6月10日),万源市法院又拒绝出法律文书,并以相同的理由口头答复不予受理。立案法官让我们先找万源人社局,并承诺:若不能解决,法院再立案受理。我们按要求又申请了人事仲裁,解决了所谓“不能直接起诉”的问题。第三次起诉(本案),万源市法院居然言而无信,又找别的借口,万源法院的立案法官们也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也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
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法官们的“感叹”与“坦言”,都充分说明该案存在干涉司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案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本案起诉时间在法定期限之内,起诉条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错误适用法律,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二审、再审裁定还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六)项、(十三)项、(十一)项,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谢谢!
代丽华与四川省万源市粮校和万源市人事局依法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受到《宪法》、《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的保护,法院裁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必须履行!这么一个简简单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若任由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用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捏造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任由其通过行政权力、金钱等不正当手段干涉司法、阻止立案,枉法裁判,官司打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连案都立不了,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观感?将会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法律的尊严何在?
                                       四川省万源市一百姓:陈荣
                                                                                                                               2013113
附件:证据见后;有关法律文书见之后回复。

1989年3月聘为一级教师职务

1989年3月聘为一级教师职务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2005年补签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

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

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

1988年万源粮校只有代丽华一人是专职教师,有教令津贴

1988年万源粮校只有代丽华一人是专职教师,有教令津贴

代丽华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

代丽华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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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06:53 |
关于证据的说明:
证据1:1989年3月聘任证书,可证明代丽华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证据2:2005年12月聘用合同书(封面、1、2、7页),可证明代丽华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该合同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代丽华被聘为该校教师职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容置疑;
证据3:转正定级呈批表:可证明代丽华于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
证据4:1988年11月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工资发放表,可证明代丽华是专职教师,享受教令津贴5元,当时拿的就是教师工资,且是该校唯一的专职教师;
证据5: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代丽华拿的管理人员工资(管理9级)。直到2008年底,该校只有代丽华一人有教师资格,只有她一人是该校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从该表得到的结论却是: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代丽华却不能拿教师职务工资只能拿管理人员工资,也是该校唯一拿管理人员工资的人;而该校其他人员全部没有执教资格,没有专业技术职务,属于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能拿教师工资、经济师工资。
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教师,只能拿该校唯一的管理人员工资。这真可成为万源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真实写照和缩影!充分反映了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肆无忌惮地违反国家工资政策和劳动人事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06:55 |
关于证据的说明:
证据1:1989年3月聘任证书,可证明代丽华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证据2:2005年12月聘用合同书(封面、1、2、7页),可证明代丽华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该合同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代丽华被聘为该校教师职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容置疑;
证据3:转正定级呈批表:可证明代丽华于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
证据4:1988年11月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工资发放表,可证明代丽华是专职教师,享受教令津贴5元,当时拿的就是教师工资,且是该校唯一的专职教师;
证据5: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代丽华拿的管理人员工资(管理9级)。直到2008年底,该校只有代丽华一人有教师资格,只有她一人是该校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从该表得到的结论却是: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代丽华却不能拿教师职务工资只能拿管理人员工资,也是该校唯一拿管理人员工资的人;而该校其他人员全部没有执教资格,没有专业技术职务,属于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能拿教师工资、经济师工资。
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教师,只能拿该校唯一的管理人员工资。这真可成为万源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真实写照和缩影!充分反映了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肆无忌惮地违反国家工资政策和劳动人事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07:09 |
关于证据的说明:
证据1:1989年3月聘任证书,可证明代丽华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证据2:2005年12月聘用合同书(封面、1、2、7页),可证明代丽华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该合同经过万源市人事局鉴证,代丽华被聘为该校教师职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容置疑;
证据3:转正定级呈批表:可证明代丽华于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
证据4:1988年11月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工资发放表,可证明代丽华是专职教师,享受教令津贴5元,当时拿的就是教师工资,且是该校唯一的专职教师;
证据5: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代丽华拿的管理人员工资(管理9级)。直到2008年底,该校只有代丽华一人有教师资格,只有她一人是该校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从该表得到的结论却是: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职教师代丽华却不能拿教师职务工资只能拿管理人员工资,也是该校唯一拿管理人员工资的人;而该校其他人员全部没有执教资格,没有专业技术职务,属于纯行政管理人员、工人却能拿教师工资、经济师工资。
该校唯一合法有效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教师,只能拿该校唯一的管理人员工资。这真可成为万源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真实写照和缩影!充分反映了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肆无忌惮地违反国家工资政策和劳动人事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07:27 |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人事争议案案情十分简单,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谁都知道是错误的。
   案由为教师代丽华与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该案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9310月至今少付的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被告、第三人在947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如此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却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却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并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级法院,连案都立不上。明知错误,却故意不立案,不让我们有讲理的机会!
   下面全文发出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
万源法院裁定书1页.jpg 万源法院裁定书2页.jpg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2 17:31 |
法治四川”——谁能看见?!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22:43 |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定不受理!
    一、该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她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有聘任书。1994715日,该校和原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1231日,该校和原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
    代丽华提出的人事仲裁请求和一审诉讼请求都是(要求)裁定(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要求补发……
    因没有同意把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第三人中去掉,被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不受理仲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四川省万源市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二、该案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该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三、该案立案审查需要查清的主要事实,也是争议的焦点:该案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万源市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万源市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四、万源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劳动人事仲裁后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起诉时间符合要求,万源市法院的承办法官根本不能根据该规定裁定不受理,完全是在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23:12 |
全文发出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承办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定的!
达州中院裁定书1页.jpg 达州中院裁定书2页.jpg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bet

发表于 2013-1-23 14:12 |
这件事情我也有在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4:36 |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如此枉法裁定为哪般?
        一、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毫无理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帮万源法院故意寻找、添加借口,“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无从谈起!

      二、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非说未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在审查查明部分罗列的:“1992年3月后,原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诉人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完全是不顾事实、凭空捏造。自从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多次重申禁止另搞一套,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无权停止。就算编造“停止”的借口,也应当注意常识,代丽华在1989年已经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补签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能被“停止”掉吗?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与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

       三、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毫无理由,却帮其寻找、添加借口。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在审查认为部分认定的:
      1、“上诉人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就是故意强行安装的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3)、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代丽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没有依据,从何而来?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本案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万源市法院之所以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之所以强行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就是因为在申请再审人的诉状中实在找不到不予受理的借口。
      2、裁定还认为,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已作明确答复。四川人事厅于2009年1月20日在《关于代丽华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川人信复( 2009)1号)中明确,“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问题”、“代丽华属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作相应职务的人员”、“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代丽华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达州市中级法院怎能违反“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原则,故意不受理?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能代替法院裁判,能终止诉讼程序吗?何况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3、裁定还认为,代丽华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是枉法裁定,却强行为其辩解,同样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前面已述及。
      
         四、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该案一直处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不应就争议的实体部分说三道四,更不能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就实体部分枉加认定,并以此作为不立案的依据,造成未审先判,本末倒置。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却在审查认为部分多处涉及争议的实体部分。该案至今处于立案审查阶段,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收集;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作出的,根本无法对争议的实体部分作出正确判断,承办法官怎能直接将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作为事实加以引用,又怎能以争议的实体部分正确与否为由作为不立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本案发生争议的部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法并未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正确”或者“正当”,只要“具体”即可,该案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非常具体,符合要求;法律也已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无论找多少借口,代丽华与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受到《宪法》、《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的保护,必须得到履行,法院裁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为哪般?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15:04 |
全文发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高级法院的裁定令人失望!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1页.jpg 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书2页.jpg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3 22:55 |
我是在《法制日报》上见过女大法官王院长的照片(文静、和善),及其相关文章,感觉还不错。

望王院长关注此案!

望王院长能够管好四川高院!

望王院长能够为法治四川作出贡献!

 楼主| 发表于 2013-1-24 05:54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强行为万源法院裁定书寻找、添加借口
一、高院裁定没有对万源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进行审理。
万源市法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仅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就裁定不受理代丽华人事争议案。四川省高级法院只凭一句“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就草草驳回再审申请。
一、二审法院依法了吗?一、二审法院各依的什么法律条文?所依法律条文适当吗?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何不就此进行审查认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六条再审事由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篡改为一条
当事人代丽华就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超出了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等六条再审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却将代丽华的六条再审事由强行篡改为:一、二审判适用法律不当,且其原民事诉状仅要求对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支付工资,二审却认定为“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改变并超出了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代丽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该裁定完全无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遗漏了多项再审事由,并将其篡改得面目全非,文句不通,逻辑混乱,不知所云,与申请人的实际诉求有天壤之别。
无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是否合法、成立,法官都应当对其逐条进行审理,不该随意篡改!
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偷换概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审查认为部分),“本院认为:本案中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履行合同并足额支付工资,但从其具体事实及理由看,其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其“但书”利用偷换概念之法,故意把“要求履行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明显是在指鹿为马、偷换概念,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和再审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本案原审提供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
四、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没有任何理由,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帮万源市法院强行寻找、添加借口,“维持”、“驳回”无从谈起!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1-25 16:50 |
                                                                                                 申诉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代丽华,女,生于1957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47号附8号。电话:13281712193   邮编:636350
     委托代理人:陈荣(代丽华之夫),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9日,职业:技术人员,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47号附8号。
     申请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8月24日收到)的(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之规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依法就代丽华人事争议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
      再审事由: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请求再审;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请求再审;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遗漏和超出了诉讼请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请求再审;
      4、承办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请求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驳回代丽华的再审申请”的裁定,撤销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
     2.判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起诉,指令异地法院审理本案;
     3、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判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原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简称万源粮校)、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四川省万源县劳动人事局、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简称万源人社局)违反聘用合同成立;判万源粮校、万源人社局履行聘用合同、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给申请人补发少发的工资、支付加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471001.80元;判万源粮校、万源人社局赔偿申请人的其他损害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0元;判本案诉讼费用由万源粮校、万源人社局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错误适用法律
     本案基本事实:申请人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9月调万源粮校任教至今。1989年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万源粮校、万源人社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申请人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万源粮校、万源人社局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见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申请人的一审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万源粮校(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源人社局(一审第三人、二审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补发……
     本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四川省万源市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而本案实际审理结果却是: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真的清楚吗?适用法律真的正确吗?二审法院为何“维持”?再审法院为何“驳回”?
     该案立案审查需要查清的主要事实,也是争议的焦点: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即本案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只要查清以上事实,就能认定法院是否该受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一审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那么,一审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裁定不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呢?该规定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人事争议案件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已查明该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所以,根本不能适用该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属于错误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属于错误适用法律。
     二审法院裁定书在审查查明部分罗列的:“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审查认为部分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完全是不顾事实,是故意帮一审法院寻找添加不受理的借口。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诉讼请求中也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与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
       二、裁定遗漏了多项再审事由,并超出了诉讼请求
      1、遗漏了多项再审事由
     当事人代丽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万源市法院(2011)第550号民事裁定、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第601号民事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超出了诉讼请求;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等六条再审事由,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却将代丽华的六条再审事由变成了一条,认定为:代丽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适用法律不当,且其原民事诉状仅要求对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支付工资,二审却认定为“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改变并超出了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代丽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该裁定遗漏了多项再审事由,完全无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并将其篡改得面目全非,文句不通,逻辑混乱,不知所云,与申请人的实际诉求有天壤之别。无论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是否合法、成立,法官都不该随意篡改,应当对其逐条进行审理!
      2、裁定超出了诉讼请求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3、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申请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超出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没有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定的 :“诉讼请求为……实质上属于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的问题”,是故意把“要求履行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强行说成“(要求)岗位职级评定及工资等级套改”,是故意偷换概念,同样超出了诉讼请求。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本案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之所以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之所以强行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就是因为在申请人的诉状中实在找不到不予受理的借口。
      三、承办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一审法院毫无理由强行不受理;二审法院、再审法院都帮一审法院寻找、添加借口,“维持”、“驳回”无从谈起?对如此简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的立案审查,之所以作出如此荒唐的裁定,完全出自承办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此案共进行了三次起诉。第一次起诉(2011年1月6日),万源市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万源民初字第177号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且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而当时万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说没设人事仲裁,所以只好进行的劳动仲裁。第二次起诉(2011年6月10日),万源市法院拒绝出法律文书,并以相同的理由口头答复不予受理,立案法官让我们先找万源人社局,并承诺:若还是不能解决,法院就立案受理。我们按要求又申请了人事仲裁,解决了“不能直接起诉”的问题。第三次起诉(本案),万源市法院居然言而无信,又找别的借口,万源市法院的立案法官们也自言自语感叹:“立了一辈子的案,现在不会了”!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也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
     为什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法官们的“感叹”与“坦言”说明该案存在干涉司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为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本案起诉时间在法定期限之内,起诉条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理由和证据证明,错误适用法律,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二审、再审裁定还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再审裁定还存在遗漏再审事由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同志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和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依法签订的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受到《宪法》、《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的保护,法院裁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这么一个简简单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若任由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用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捏造的事实,编造的政策,掩盖事实真相;若任由其通过行政权力、金钱等不正当手段干涉司法、阻止立案,枉法裁判,官司打到四川省高级法院,连案都立不了,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观感?谁还相信法律?将会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法律的尊严何在?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丽华
                                                                                                                                                                                                      2013113
       证据说明:
      原审证据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市粮校任专职教师至今;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5.1988年11月工资表,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可证明:申请人调万源粮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
      原审证据6.工资套改花名册,7.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1994年7月15日申请人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至今拿着管理人员工资。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1、1989年3月17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89年聘任书.jpg 聘用合同书.jpg 聘用合同书1页.jpg 聘用合同书2页.jpg 聘用合同书7页.jpg 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jpg 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1.jpg 代丽华工资档案2.jpg 粮校88年11月工资表.jpg 粮校93套改化名册1页.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7 20:42 |
                   难道普通百姓维权真的不能靠政策和法律,只能靠钱?
      从前面的几篇文章不难看出: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人事争议案,案情十分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是非曲直一目了然,只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极易辨别对错。有关办案人员却知法违法、执法犯法,本案被拖了近8年之久,不能解决。
      代丽华任教师职务应拿教师工资,既有国家政策规定,又有法律规定;没有按聘任的教师职务给她支付工资就是违反聘任合同,就是违法,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这个道理。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副局长吴书平等人肆意违反劳动人事法律和国家工资政策,把调资升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当成商品,想给谁就给谁,想给多少就给多少!随口编造政策;且毫无诚信,不断变换借口,没完没了扯皮;还公开扬言,你就是告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还是要转到万源,我不给你解决还是不给你解决!
      本案曾得到原万源市委书记的多次关心和市长的多次批示,也得到了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中共中央国务院多个部委多次批复发函,让四川省政府、当地政府解决。我第一次(200510月)到人事部信访,他们就承认工资被弄错了,将信访事项转到达州市人事局处理。从上到下都知道本案是错误的,可万源市人事局等单位、吴书平等人就是顶着不纠正。他们的话就是国家法律、就是国家政策、就是圣旨。市长、市委书记管不了;上级派人调查,他们就上下串通、编造谎言、欺骗敷衍上级领导,把问题不能解决的责任推到受害者身上;中央的批复,他们更是不予理睬,说“中央的文件在万源不执行的多了”,“既然中央认为错了,中央就应该直接做出结论”。
      经过两年协商,三年信访;六上北京、八次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投诉申诉,六趟成都、七次向四川省委省政府申诉冤情,处理结果却多次出现反复,且拒绝举行听证,最终没能解决丝毫问题。
      中央多个部委的工作人员都建议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说:有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又一直在从事教师工作,肯定是赢官司!
      我于2011年1月6日,把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违反聘用合同、克扣工资为由,起诉到万源市法院。历经两次仲裁、三次起诉、两次上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历时两年有余,连案都立不上。
      若被告、第三人真的有理,为何要四处活动,阻止听证,阻止行政机关处理?为何要干涉司法、阻止立案,怕上法庭?若有关行政机关的经办案人员是依法行政,为何拒绝听证?若法院的承办法官是公正执法,为何故意不立案?为何连起码的程序公正都做不到?
      我曾请求与处理本案有关的局长、处长、法官们替我们想想,若他们的工资被人偷偷改成普通工人工资,每月少了三分之一,会怎样?他们没有一个说愿意的!可为什么落到老百姓头上,他们就那么心安理得,麻木不仁,还能寻找种种借口帮助违法侵害者掩盖真象?
      许多好心人劝我们:政策和法律都没用,只有托关系、送钱才行;省政府某工作人员当听到我一次又一次拿着工资政策、有关法律向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解释时也说:难怪别人不给你解决!
      难道老百姓维权真的不能靠政策和法律,只能用钱去买所谓的“正义”与“公平”? 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8 14:06 |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3-1-25 16: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申诉 ...

(回  14#  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新版的吧?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8 14:14 |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3-1-27 20: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道普通百姓维权真的不能靠政策和法律,只能靠钱?
      从前面的几篇文章不难看出: ...

(回  15#  帖)
"···只能靠钱?"——第一靠权力、第二靠关系、第三才是靠金钱  或者人情(法官之间)——只是靠钱,远远不行!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8 14:19 |
沉着应对,

生日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4:46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新版的吧?”

口口口网友,您好!
      谢谢您关注!谢谢您支持!
      您说得不错,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对应于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新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枉法裁定不受理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人事争议案!
       2011
年7月4日万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年7月5日起诉,万源市法院怎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不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22:54 |
口口口网友,您好!
      谢谢您的祝福!但愿我们都快乐,让我们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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