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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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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20:38 | |阅读模式
                                                          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本案基本事实:我爱人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年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4年7月15日,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31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其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该案案情十分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是非曲直一目了然。

       案由
为人事争议
      代丽华以与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9310月至今少付的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被告、第三人在947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如此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
,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级法院,连案都立不上。欲了解详细案情,请阅读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618740-1-1.html    明知错误,为何故意不立案?为何不让双方当事人有说话的机会?法院为何执法违法、枉法裁判?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海萍院长关注本案,希望王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谢谢!

                                                                         陈  荣
                                                                       2013年1月26日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证据1

证据1

证据2

证据2

证据2

证据2

证据2

证据2

证据2

证据2

证据3

证据3

证据3

证据3

证据4

证据4

证据4

证据4

证据5

证据5

证据6

证据6

证据7

证据7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1、1989年3月17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证据说明:
   原审证据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市粮校任专职教师至今;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5.1988年11月工资表,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可证明:申请人调万源粮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
   原审证据6.工资套改花名册,7.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1994年7月15日申请人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至今拿着管理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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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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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8 22:43 |
因为不受理——最撇托、最彻底!!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13:04 |
下面全文发出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请看本案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
万源法院裁定书1页.jpg 万源法院裁定书2页.jpg

欲了解详细案情,请看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618740-1-1.html



发表于 2013-1-29 22:38 |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3-1-29 23:45 |
太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08:48 |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故意枉法裁定不受理!
       一、该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
      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4715日,该校和原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1231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四川省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源市粮食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等单位却用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掩盖事实真相。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要求补发……

       二、该案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四川省万源市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却被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

       三、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万源市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万源市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四、万源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根本不能根据该规定裁定不受理,完全是在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1-30 21:39 |

      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吗?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为何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为何故意枉法裁判!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的权力为何比党中央、国务院还大?   http://www.mala.cn/thread-5737357-1-1.html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30 23:25 |
chco1983090919 发表于 2013-1-29 23: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太黑了!

太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1-31 11:20 |
      谢谢网友们主持正义!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为何明知没有理由,还要强行裁定不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31 19:35 |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全文发出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承办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定的!

达州中院裁定书1页.jpg 达州中院裁定书2页.jpg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发表于 2013-1-31 21:18 |
明显的枉法裁判!枉法的背后……?

 楼主| 发表于 2013-2-1 09:45 |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如此枉法裁定为哪般?

      一、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毫无理由,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帮万源法院故意寻找、添加借口,“
驳回”、“维持”无从谈起!
      二、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非说未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在审查查明部分罗列的:“1992年3月后,原万源县粮食局停止在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上诉人代丽华未被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完全是不顾事实、凭空捏造。自从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安排过停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多次重申禁止另搞一套,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无权停止。就算编造“停止”的借口,也应当注意常识,代丽华在1989年已经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补签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能被“停止”掉吗?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他们怎能睁眼说瞎话吗?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与水涛法官一样,“眼花了”!
      三、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裁定不受理毫无理由,却帮其寻找、添加借口。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在审查认为部分认定的:
       1、“上诉人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就是故意强行安装的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为:“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3)、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代丽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没有依据,从何而来?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本案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万源市法院之所以毫无理由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之所以强行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就是因为在代丽华的诉状中实在找不到不予受理的借口。
      2、裁定还认为,万源市人事局、达州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已作明确答复。四川人事厅于2009年1月20日在《关于代丽华工资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川人信复( 2009)1号)中明确,“不存在少核四级工资问题”、“代丽华属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作相应职务的人员”、“此复核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代丽华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达州市中级法院怎能违反“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原则,故意不受理?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能代替法院裁判吗?能终止诉讼程序吗?何况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作出的!
        3、裁定还认为,代丽华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是枉法裁定,却强行为其辩解,同样属于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前面已述及。
       四、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该案一直处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法院不应就争议的实体部分说三道四,更不能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就实体部分枉加认定,并以此作为不立案的依据,造成未审先判,本末倒置。
达州市中级法院601号民事裁定却在审查认为部分多处涉及争议的实体部分。该案至今处于立案审查阶段,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收集;四川省人事厅意见是根据伪造的公文、篡改后的档案,编造的政策,串通捏造的事实作出的,根本无法对争议的实体部分作出正确判断,承办法官怎能直接将四川省人事厅意见作为事实加以引用,又怎能以争议的实体部分正确与否为由作为不立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中本案发生争议的部分:“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法并未要求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正确”或者“正当”,只要“具体”即可,该案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非常具体,符合要求;法律也已明文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代丽华与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事局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受到《宪法》、《教师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众多上位法律的保护无论找多少借口,都必须得到履行,法院裁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释法时坦言:“(他)仔细审查过本案,应当立案”。明知该立案,却故意裁定不受理,达州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为哪般?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2-1 21:16 |
口口口 发表于 2013-1-28 22: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不受理——最撇托、最彻底!!

      (录 2# 帖)

:(因为不受理——最撇托、最彻底!!:(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06:05 |
谢谢网友们仗义执言!
谢谢您们支持!
再次感谢!
谢谢!

发表于 2013-2-3 11:29 |
:Q:Q

 楼主| 发表于 2013-2-4 11:09 |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既然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又怎能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发表于 2013-2-4 15:22 |
:@:@:@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13:54 |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摆在法官们面前,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怎能睁眼说瞎话,非说未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真正的“眼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2-10 07:41 |
          恭贺论坛工作人员、版主、网友们春节快乐!

    360截图-25208734_副本_副本.gif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09:29 |
      祝网友们在新的一年事事顺利!

       360截图-25275718_副本_副本_副本.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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