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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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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7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的申诉信

王海萍院长您好!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劳莉(化名)因不服四川省高级法院的(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特向王海萍院长提出申诉,请求院长主持公道,提出重新再审该案。
      

       案情:

       劳莉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入四川省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1989年3月被聘任为该校一级教师职务; 1994年7月,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偷偷把她已拿了十几年的教师工资改成科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年12月,双方第二次签订了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2011年7月5日劳莉向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起诉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即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要求补发、补偿和赔偿。被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书除认定该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外,未认定任何事实;仅凭一句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就毫无理由地作出了不受理裁定。

       2011年7月12日,劳莉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万源法院的不受理裁定,却被达州市中院强行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明知万源法院裁定错误,却故意帮其寻找借口维持原裁定。

       2011年11月17日,劳莉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不当、第(十二)项规定的裁定超出了诉讼请求、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种再审情形,申请再审改判;并以此裁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其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的问题及请求院长提出再审理由:

        1、高院承办法官把劳莉提出的符合民事诉诉法179条规定的五种申请再审的情形,曲解成依据《民事诉讼法》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一种申请再审的情形,遗漏了四项再审事由。

        2、高院承办法官没有对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进行审理,没有阐述该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定,就武断认定“一、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劳莉认为,该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应该受理。一、二审法院根据该规定第二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错误的!第二条规定的含义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所以即使按照第二条规定,也没有不受理的理由!

        3、高院承办法官明知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明知该案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却故意偷换概念,故意说成起诉的岗位职级评定、工资等级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劳莉1981年就是正式教师,先后两个聘用合同都聘劳莉为一级教师职务,而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却没有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劳莉要求履行合同,要求按照国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根本不需要再评定职级,她也没有要求评定职级。而一级教师职务的工资、津贴标准也是明确的。所以,该案是一个简单的履行聘用合同案件,高院承办法官不应该强行安一个不受理的借口!

       综上所述,四川省高级法院(2012)川民申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理由不成立,应当受理该案。请求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为劳莉主持公道,提出重新审理该案。

       此致

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王海萍
                                                                                                                                                 申请人:劳莉(化名)
                                                                                                                                                    2012年9月16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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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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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今天起,劳莉将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1、1989年3月17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任书;
     2、2005年12月31日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聘用合同;
     3、万源县劳动人事局核工资便条,万源县粮食局工资介绍信;
     4、工资档案:招收录用干部登记表、(教师)转正定级表、81年调资升级表、83年升级表、85年工资改革审批表、89年工资审批表;
     5、万源县粮食职工学校88年11月工资发放表;
     6、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93工改工资套改花名册;
     7、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

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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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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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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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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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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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6

证据6

证据7

证据7


     证据说明:
     原审证据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1.聘任书,2.聘用合同,可证明:申请人自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师,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四川省万源市粮校任专职教师至今;
     原审证据4.工资档案,5.1988年11月工资表,3.工资便条、工资介绍信,可证明:申请人调万源粮校前后都一直拿教师工资;
     原审证据6.工资套改花名册,7.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1994年7月15日申请人的教师工资被改成了管理人员工资,至今拿着管理人员工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2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cr14781856923 发表于 2013-1-26 21: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今天起,劳莉将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提示事实真相!

     原审提交的主要证据:     1、1989年3月 ...

手长衣袖短,我们只能帮你顶一顶。发帖在万源论坛,没有回复,你可以给什么“信箱”之类发发看,文字要精短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13-1-26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对不起!
   “从今天起,劳莉将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提示事实真相!”有误,应更正为:从今天起,劳莉将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



 楼主| 发表于 2013-1-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人事争议案案情十分简单,
    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政策依据充分,谁都知道是错误的。
      
      案由为
教师代丽华与被告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第三人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该案诉讼请求为:
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了工资,补发9310月至今少付的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2倍工资的未付部分……;3、判被告、第三人在947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补发……;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如此简单的聘用合同案件
,却被万源市法院毫无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却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寻找添加借口,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却被四川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偷换概念并遗漏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历经三级法院,连案都立不上。明知错误,却故意不立案,不让我们有讲理的机会!
      
      下面全文发出四川省万源市法院(2011)万源民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本案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
万源法院裁定书1页.jpg 万源法院裁定书2页.jpg

 楼主| 发表于 2013-1-2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故意枉法裁定不受理!
      
       一、该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聘用合同。
      代丽华是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于1977年开始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9月调万源粮食职工学校任教至今。19893月,在该校被聘为小学一级教师职务。1994715日,该校和原四川省万源人事局却故意违反聘任合同,把她已领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改成管理人员工资,长期少付、克扣工资。20051231日,该校和万源市人事局又与她补签了教师职务聘用合同,仍然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继续克扣工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万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工资、克扣工资,要求补发……

       二、该案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案为学校与教师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三、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否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应作为支持立案的事实依据。除此之外,万源市法院未审查、认定其他事实。也就是说万源市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没有任何事实支持,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四、万源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对起诉期限的规定。而万源市法院已查明该案7月4日仲裁,7月5日起诉,起诉时间符合要求,根本不能根据该规定裁定不受理,完全是在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3-1-31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吗?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1-3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明知没有理由,却强行裁定不受理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人事争议案,四川省万源市法院承办法官为何帮违法者开脱?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http://www.mala.cn/thread-6344148-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全文发出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看看承办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定的!
达州中院裁定书1页.jpg 达州中院裁定书2页.jpg

      请王海萍院长和网友们继续关注后续回复,以便深入了解该案审理情况。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明知万源市法院没有不受理的理由,达州市中级法院却反而帮万源市法院寻找、添加借口。
      既如此,又何谈“维持”,“驳回”?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http://www.mala.cn/thread-6344148-1-1.html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6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两个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摆在法官面前,为何偏要审查为代丽华未被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承办法官为何“眼花了”?是什么东西能使“法眼”变花?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
人民法院这样审案公道吗?   http://www.mala.cn/thread-5822263-1-1.html          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http://www.mala.cn/thread-6344148-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8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为何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要故意认定为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为何强行添加不受理借口?




       欲了解详情,请看: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能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737465-1-1.html    为何枉法裁定不受理?      http://www.mala.cn/thread-6344148-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12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祝论坛工作人员、版主、网友们新年快乐!

    360截图-25208734_副本_副本.gif

 楼主| 发表于 2013-2-1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祝网友们在新的一年事事顺利!

      360截图-25275718_副本_副本_副本.gif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不顾事实、凭空捏造借口,为违法者开脱。自从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来没有安排过停止
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也多次重申禁止另搞一套,四川省万源市粮食局无权停止专业技术聘任工作。
        就算编造借口,也应当注意常识,代丽华在1989年已经评、聘的一级教师职务,2005年补签的一级教师职务聘用合同,能在1992年3月被“停止”掉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2-1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正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意见不服,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达州市中级法院怎能以已经有行政机关答复作为法院不受理的借口?行政机关意见能剥夺代丽华的诉权吗?能代替法院审判吗?既如此,还要法院干什么?达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下列规定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莉(化名)已经使用真实姓名代丽华揭示事实真相,希望网友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四川省万源市法院除认定本案于2011年7月4日仲裁,2011年7月5日起诉,未审查认定任何事实,就枉法裁定不受理,能说认定事实清楚吗?达州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为何一再睁眼说瞎话?


     欲了解本案详情,请看: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主持公道,还我们诉讼权利!   http://www.mala.cn/thread-5777288-1-1.html         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副局长吴书平等人为何可以一手遮天?    http://www.mala.cn/thread-5618740-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法院已查明代丽华人事争议案于2011年7月4日人事仲裁,2011年7月5日向法院起诉,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本案吗?万源市法院到底是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还是适用法律正确?达州市中级法院明知万源市法院枉法裁判,为何还要维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2-24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601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上诉人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是达州市中级法院故意强加的不受理借口!
    代丽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都只字未提“技术职务、工资套改问题”, 也未要求评定职级。达州市中级法院裁定书认定的:“代丽华起诉的技术职务、工资套改等问题”,不知从何而来?
    本案原审提交的证据1989年3月聘任书,2005年12月聘用合同都明确写着聘的一级教师职务。国家有一级教师职务工资标准,工资额是明确的,履行合同、按一级教师职务支付工资只要按国家工资标准执行就可以了,不需要评定职级。不能强行把本案诉讼请求认定为“(要求)职级评定、工资套改”。更何况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同工同酬的方法解决,并非一定要先评定职级、工资套改才能解决工资纠纷。
    附:诉讼请:“1)、判被告、第三人违反聘用合同,未按聘用合同(即国家政策规定)给原告支付工资,克扣工资……;2)、判被告故意拖延不续订聘任合同,支付……;3)、判被告、第三人在1994年7月15日故意掩盖业已发现的工资错误……;4)、判被告、第三人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害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判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或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中级法院不该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该案一直处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收集,所以,法院不应在这时,就争议的实体部分说三道四,更不能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就实体部分枉加认定,并以其作为不立案的依据,造成未审先判,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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