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站在被告一边,只有上帝才能打赢官司!
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社会正义的维护是法院的职责,早在古希腊时期,法治理论的奠基者亚里士多德就说过:“在争论不休的时候,人们就诉诸裁判者,去找裁判者就是找公正,裁判者被当作公正的化身。”亚里士多德还说:“什么是公正的人也无须多说,他就是经过选择做那些公正的事情。”能够做公正的事情的,应当是公正的人,也就是必须有社会正义感并能去实践社会正义感的人。
如果您遇到“民告官”官司诉诸法院,如果审理您案件的法官站在被告公权力一方,庭审法官不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那么,您的官司只有上帝才能打赢!
2018年5月份,我遇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原告我的合理正当诉求,有确凿的证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撑,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触碰了法律红线,官司打到省高院没有打赢反而败诉,打败原告我的不是被告,而是一审二审及再审法庭的审判长。
1
2018年2月,我向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叙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叙人社局依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作出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理由是我不符合“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规定。
根据行政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 (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符合法定程序; (6)不滥用职权。以上六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必须提供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相关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来证明其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而叙人社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文件认定特殊工种的名称为:“锻工、铸造工”。而我单位叙永瓷土公司职工,从事的14个特殊工种中没有“锻工、铸造工”这两个工种。该通知记载的企业名称和内容与我们单位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申报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并且风马牛不相及。叙人社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交通部交通行业文件,工业部与交通部是两个不同的行业,隶属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叙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说明,隶属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是绝对不允许跨行业参照适用该文件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有法可依之后,敘人社局未严格遵循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且国务院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认定特殊工种,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叙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跨行业适用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2
我不服叙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诉诸叙永法院、泸州中院、四川高院,根据《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包括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政诉讼法》第87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众所周知: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灵魂。原告我诉诸到法院的目的。就是要求法院审查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被告行政行为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就是一审、二审及再审法庭主要审查的对象、核心、灵魂。
然而,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没有围绕原告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即没有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也没有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更没有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表面审理审查的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但实际仍然是以原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为基础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样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越过法定审查对象径直对原告进行审査,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影响案件裁判的结果。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在明知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下,在具以定案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在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违背法律裁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二审及再审法院裁定被告叙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体现对原告单位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并无不妥,判原告败诉。
——什么奇葩逻辑!有点常识底线没有?明明是违法违规,还好意思判定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 !
交通部文件特别规定其他行业不能适用,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被告叙永人社局的上级泸州市人社局,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被告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反而裁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是我们走得太慢了,还是他们跑得太快了?以至于我们这些“人”,都开始跟不上这个法治时代。
——违规违法我们还能听得懂,违法了反而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个“关心照顾”究竟是个什么鬼?
——是法律术语,还是玩文字游戏?
——被告的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触碰了该法规的底线,这么明显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反而判定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个“关心照顾”的法律依据,来自何处?
——这样的裁判颠覆了公众对法律的认知!
——这样的裁定理由绝对“奇葩”!它混淆了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行为的性质,颠倒案件事实,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不应该看人下菜。
——我们司法的“公平正义”,已出现了问题!
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不叫偷那叫“摘”;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那不叫违法,那叫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法律可以这样玩“文字”游戏吗?
——依法治国,就是这样治的吗?
——司法已经被这几个法官彻底的给玩坏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一词算是彻底毁了!
——这样的裁判,实际上是在鼓励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这样的“裁判”已经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违背了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违反了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进而阻碍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如果法院可以随意利用程序和规则玩弄司法,那是对法律的蔑视,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那是对群众更大的不公正!
——某些执法者的行为,正在损害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公信力。好的执法者可以为老百姓出生入死,坏的执法者会让老百姓生不如死。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一个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与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件事实存在矛盾;另一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能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在工业部其他行业都不能适用。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规定,凭这两个文件就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告失守,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为正义提供庇护反而成为恶的帮凶,如何让人们建立起对法治的信仰 ?
3
“民告官”,就怕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跟你“绕圈子、玩概念、抠文字、抠词语”,本案明明有法律规定交通部文件不能适用于工业部,法官跟你讲,交通部文件适用于工业部,同时也是体现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法官说得理由不可谓不充足,归纳出了行政机关违法参照适用文件的理由,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但仔细分析,貌似说理充分却只字不提法律规定。
——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吗?非也!只是法官在故意抛开了法律规定,跟你讲道理,而且这些道理(关心照顾)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法官自我认为“有理”。
——当然,法官在判决文书里是不跟原告讲这些法律规定的,甚至连引用都不引用,因为一旦引用了就无法自圆其说了,也不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官只跟你讲“道理”,讲“关心照顾”,玩起了“关心照顾”的文字游戏。
——如果本案一审、二审戓再审法院法官,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那么本案被告
叙人社局,在行政诉讼中就会败诉。——败诉不但不会“丢面子”,反而会给国人些许感动,因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败诉,不仅体现了司法的真正独立,还体现了被告尊法守法。
——要政府行政机关真正守法,信法,护法,我们的社会才会有更好的法治环境,司法治环境好了,我们社会这些人心就会稳定,也就会团结,十四亿人民都会跟着政府一起奋斗,战胜一切困难和挑战。
——倒是@泸州中院 @四川高院 把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从而让违法者“胜诉”,更让老百姓心寒。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在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后,有了完善司法监督程序,法院还会出现二审不让上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形,本案证据与事实存在矛盾,适用文件存在错误,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违法了法院反而裁判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是否存在司法腐败?
——“千腐万败无所畏 司法腐败我心碎”。因为司法腐败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 !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
4
依法行政是铁规矩,不是墙上挂的风景化。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文件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而被告不遵守该法规规定,违法适用了就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么明显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倒得到了法院保护,守法公民却诉讼无效!
——如果可以随意的把一个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那权力将成了某些人公器私用的“保护伞”!
当一个案件或事情本身就没有道理却反而讲出道理时,那就一定是在诡辩,而这个所谓的“关心照顾”的道理也一定经不起推敲。文件特别规定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而法院裁判被告违法跨行业适用了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
——这样“荒谬绝伦”的裁定,将给中国法制造成极坏影响,将导致更多裁判者效仿,这样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叙永人民法院 @泸州中院 @四川高院 你们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
别让本案“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 别让关心照顾掩盖了违法事实的真相! 别底估了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力!老百姓不是傻子,人民群众也不是瞎子。
——谁在拙劣的表演,观众一眼就能看透。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核心部分,公正裁判又是司法的灵魂,总计书说: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法官可以自由造法的英美法系,法官判案必须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办案。抛开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法外办案。我们公民将纠纷诉至法院的目的,是让法官按照通行的法律规定来裁决曲直,而不是看法官心情和个人好恶,不讲原则、不讲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如果法官判案可以不讲法律规定,只讲“关心照顾”,还要法律规定何用?如果法官审理行政案件都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34条还有何用?
如果“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能够证明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合法,那现阶段我国推行的《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还有何用?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他们维护法律的尊严,肩扛社会公平正义,撑起审判的脊梁,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公正的人”,应当明白法律的立法精神,严格恪守法律的硬性规定,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规定。要知道,中国的法官只有准确适用法律的权利,没有法外立法、法外释法的权力。在明知证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下,不让上诉人对原审证据进行质证;在明知法律规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不能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情形下,在明知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还裁判违法适用了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及程序作岀枉法裁判。
——法官、司法的权威,在于严格执法,在法官的世界里,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的国王。让违法者胜诉,让有合理的诉求,有确凿证据,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公民败诉,这是枉法裁判,人为制造冤假错案!
——也许几位法官把“公平正义”看得并不重要!因为你们都没有体会的机会!但对弱势民众来说,就不一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们未必能做到;但冤案面前人人平等,却是真真切切存在的。
河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曹卫平身居高位时,他应该想不到有一天自己也会向律师寻求帮助吧!用不着律师的时候,律师就仅仅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职业;用的着律师的时候,律师也许就是救命稻草!
高院前副院长喊冤了,他喊冤应该都是想寻求法律的公正,期待有人能为他伸张正义、呼吁依法公正办案!可他在位之时是否深知公正的价值!在有权有势时,可曾为司法公正做出过努力?
很多法官在位之时,以为权力就是自己任性的资本,而蒙冤入狱之时,又期待自己能够被公平公正的对待!正如这位高院前副院长,只有等到自己被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才深知公正的价值!才知道“公平正义”对公民的重要性!
——你们不经意夺走的,可能是别人愿意不惜一切代价保卫的东西......
——我每天在四川麻辣社区和新浪微博为公平正义呐喊!就是想引起公众对本案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不是用证据来昭示一切,而是用“关心照顾”来昭示一切,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关注!就是想讨要一个说法!
——你们为什么不审查证据?为什么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法者反而被判胜诉,你们为什么要这样裁判 ?
——本案司法不公,案件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
“关心照顾”行政案例的判决,开创了“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关心照顾”的司法判例,以后“民告官”案件,只有上帝才能打得赢?法律保护的不是弱势群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是公权力的合法权益。 ——是为政府服务。
5
民心来自于自民意,民意倾向于善良和正义。法律维护正义的价值需要法律贴近民众普遍的正义观,而法律的秩序价值更加甚于公正价值,汹涌的民意背后,实际上是广大民众对我国司法还抱有真切希望的表现,如果法院的裁判无视民意,法律怎能维持社会秩序,成为正义的守护神。本案法院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判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让违法者胜诉,守法公民败诉,终将选入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也许阳光之下,别无新事,幸好还有直播的庭审,网上裁判的文书,让我们看到“不一样”的法庭(本案法定程序在每个法庭空转)。作为原告,我想起听说的一个小故事。说某地一位行政庭主审法官,在审理一起行政案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结果,让有确凿的证据、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原告败诉。败诉的原告感慨,“公平正义”离弱势群众太遥远,看得见摸不着!对上诉失去信心。直到后来这位主审法官的家人,在另一城市也遇上了行政官司,同样,他家人的官司在庭审中法官也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也未依据证据裁判原则,其结果可想而知了,他家人的行政官司是一败涂地。我想,这时这位行政庭主审法官,他是多么的希望审理自己家人行政案件的法官,能够按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他是多么的希望审理自己家人行政案件的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啊!——这时他忠于体会到“公平正义”对普通公民的重要性!
今天,我遭遇法院用“关心照顾”来昭示一切,用“关心照顾”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不公,明天,类似“关心照顾”冤假错案,不知又会落在谁的头上?
——法律办案,舆论监督,双管齐下方能使正义不再缺席。船上破了一个洞,若是我们集体都不在意,那么早晚有一天,我们都会被淹进海里。
李守健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