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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给泸州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上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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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致使叙永瓷土公司

从事特殊工种的下岗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无法

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的《上访信》


尊敬的泸州市市委书记、市长:您们好!
   
    我们是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下岗职工,信访主要反映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泸州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未依法依规行政,漠视侵害群众利益,违法参照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造成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下岗职工到了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无法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待遇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特殊工种的申报认定不能跨行业参照适用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不能扩大适用范围。我们是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按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身份,依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文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工作年限累计达到10年,年龄达到55岁就可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是,泸州市人社局在认定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特殊工种时不依据工业部文件,违法跨行业依据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把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按照交通部交通行业职工身份认定,叙永瓷土公司从事非金属行业的职工身份转变为交通行业职工身份后,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需要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累计20年工龄才能退休,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这一行政行为,严重困扰着叙永瓷土公司下岗职工的生活,致使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到了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无法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我们下岗职工是这个时代最为悲哀的弱势群体,属于国企改革和政府政策的一个产物。作为国有企业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过贡献,被改制抛向社会自谋职业,从“铁饭碗”到打工族。我们都是一些50成员,现在已是风烛残年,大多数职工患有职业病,我们普遍年龄偏大找不工作、生活困难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在,我们生活陷入困境,无奈,我们只好通过上访途径进行反应,希望市委书记、市长及泸州市政府能够督促泸州市人社局纠正其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保护叙永瓷土公司下岗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叙永瓷土公司车队职工申请特殊工种退休,所遇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叙永瓷土公司职工从事的企业隶属工业部建筑材非金属行业:

    我们是四川省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下岗职工,叙永瓷土公司原属国家工业部建筑材料非金属矿行业,公司于2002年6月破产,在破产前,公司主要从事野外矿山非金属矿井下开釆(简单的说:就像煤炭工人开釆煤炭一样,在野外矿山上打一个矿井,把瓷土从井下挖岀来),开釆的矿产品有高岭土、滑石、粘土、高铝矾土、硬质矿等;瓷土——又名“高岭土”,是我们公司开釆的主要矿产品。高岭土是一种用途广泛的非金属矿产,它是一种以高岭石族粘土矿物为主的粘土和粘土岩。因呈白色而又细腻,又称白云土,因江西省景德镇高岭村而得名。非金属——是指没有金属性质,没有金属光泽,没有延展性,不易导电和传热的一类单质,在通常条件下为气体或没有金属特性的脆性固体或液体。叙永瓷土公司开釆的高岭土、滑石、粘土、高铝矾矿、硬质矿等,顾名思义从名称上就知道这些矿产品属非金属矿。叙永瓷土公司企业性质属工业部建筑材料大非金属矿行业,国家矿产品大型矿山井下开釆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建筑材料非金属矿企业职工,不管是过去或是现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龄达到55周岁,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累计10年条件的,就可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非金属矿文件,证明叙永瓷土公司属非金属行业。网址连接: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耐火粘土、萤石、石墨等产品生产统计的通知;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萤石、石墨等5种产品生产统计的通知;3、关于开展耐火粘土、萤石、石墨等产品生产统计的通知;4、原材料工业司召开重点非金属矿产品生产统计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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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务院文件和建筑材料工业局文件对特殊工种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条件的,就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殊工种名录,“建工、建材”名录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文件和〔86〕建材人劳字841号文件规定:“凡属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人退休时,就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办理”。叙永瓷土公司共有14个特殊工种,我们在叙永瓷土公司曾经从事过井下、破碎、成型、高温和野外矿山驾驶等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这几种工种在以上文件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内,并经人社部门申报认定,几种工种累计相加达到10年年限,年龄达到55岁,符合〔86〕建材人劳字414号文件和〔86〕建材人劳字841号文件具体条款规定,就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我们在申请退休时遇到的问题:

我们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但是,当我们向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级行政部门,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叙人社局),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叙人社局就会依据泸州市人社局制发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作出拒绝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理由是我们不符合“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而叙人社局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文件认定特殊工种的名称为:“锻工、铸造工”。上访人隶属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从事的14个特殊工种中也没有“锻工、铸造工”这两个工种。该通知记载的内容与我们单位叙永瓷土公司特殊工种申报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并且风马牛不相及。叙人社局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交通部交通行业文件,工业部与交通部是两个不同的行业,隶属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符合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这样的条件甚是苛刻,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野外矿山驾驶员,依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原本累计10年就可以退休。而泸州市人社局在认定叙永瓷土公司车队驾驶员的特殊工种时,未考虑叙永瓷土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否与交通部交通运输企业的工作性质相符,未考虑叙永瓷土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否符合交通部(1992)663号文件的具体条款规定,未考虑跨行业适用交通部663号文件,是否违背该文件的条款规定或逾越了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致使隶属建筑材料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需要符合交通部交通行业从事长途汽车驾驶特殊工种工作条件,年限累计达要到20年才能退休,职工身份的转变,我们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野外矿山驾驶员,肯定不符合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具体条款规定的条件,造成2002年就下岗的叙永瓷土公司野外矿山驾驶员,到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都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养老待遇,致使大家生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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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超越了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同时,泸州市人社局跨行业依据的交通部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也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泸州市人社局在行政时,未严格遵循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的特别规定,未严格遵守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违法跨行业适用了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其行政行为超越了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以上法律法规的特权。在有法可依之后,泸州市人社局未能做到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明显存在严重错误,其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不符合“依法依规行政”的要求,且有悖于“依法依规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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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泸州市人社局对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申请特殊工种退休使用双重标准:

泸州市人社局在审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时,使用的是双重标准,既要求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符合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身份,同时,又要求符合交通部交通行业职工身份,而对待同为隶属于工业部管辖的叙永大树硫铁矿厂职工,又不使用这一标准,这极不公平,叙永大树硫铁矿厂职工,从事过井下、高温及汽车运输特殊工种工作的累计10年就可以退休,而叙永瓷土公司职工跟叙永大树硫铁矿厂职工相比,都隶属于工业部,从事同样的特殊工种工作,叙永瓷土公司职工要累计达到20年才能退休,而叙永大树硫铁矿厂职工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累计达到10年就可退休,这极不公平。泸州市人社局的行政领导们,换你们,你们能接受吗?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我们觉得,你们也不能接受!

六、为了解决行政纠纷,我们把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法官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法院反而裁判被告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景下,我们向泸州市人社局法规科递交申请,要求对“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曾在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建议泸州市人社局对“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违法适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行为进行审查,泸州市人社局认为“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认为该文件并未违法,不予审查、也不纠错。(关于对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审查修改的建议

    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全社会都在推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那么,我们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李守健就把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起诉到了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叙永县法院法官在庭审中把《行政诉讼法》第6条34条挂在觜上,就是不落实在行动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在庭审中法官不审查被告叙人社局岀示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法庭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反而越过法定审查对向径直对原告进行审査;一审法院明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仍然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守健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泸州市中院同样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二审不让上诉人对原审存在争议和未经质证的证据再次质证,法庭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二审法庭判决被告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守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守健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于2019年2月21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但再审法院没有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庭即没有审查叙人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审法院在明知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下,在具以定案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仍然裁定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特殊工种目录,是体现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并无不当。驳回了李守健的再审申请。
文件特别规定了其他行业不能参照适用,而被告泸州市人社局未严格遵守文件规定,违法适用了就是对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么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倒得到了法院保护,守法公民却诉讼无效!公平正义何在?
很明显,本案法律的天秤已明显倾斜向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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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是违法还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违法事实的真相!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而泸州市人社局跨行业适用的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也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泸州市人社局未严格遵循该法规规定,其行政行为也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其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法院裁定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法规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而法院裁定违法超范围适用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定理由绝对“奇葩”!它混淆了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行为的性质,颠倒案件事实,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
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判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一个荒谬绝伦的非常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法官居然裁定合法!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还是审判人员的主观随意性未受到有效控制,对裁判的正确与否,没有缜密的衡量尺度。如果这样“荒谬绝伦”的裁定得不到纠正,将给中国法制造成极坏影响,将导致更多裁判者效仿,这样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这年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都可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了,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不叫偷那叫“摘”;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那不叫违法,那叫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
最近引发舆论关注的两起案件:偷西瓜派出所定性为“摘”西瓜,村民抢井盖派出所认定此种“少量侵占”行为叫“搬”;法官把一个荒唐绝伦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跟偷西瓜被认定为是摘西瓜的性质有什么区别?要是法官可以随意的把一个荒谬绝伦的违法行政行为认定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那权力将成了某些人公器私用的“保护伞”。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
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其结果肯定是可怕的。一次公正的裁判,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能维护合法公民的正当权益,而该案这一不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在鼓励更多的行政机关违法。然而这样的“裁判”已经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违背了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违反了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进而阻碍了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干警的职责,总书记把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泸州市人社局必须严格遵守“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行者泸州市人社局自己都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有用!泸州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不仅违法也超越了该文件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泸州市人社局未严格遵循该文件的特别规定,其行为不符合“依法依规行政”的要求,且有悖于“依法依规行政”原则。法院裁定该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也不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不符合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原则。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通用机械厂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文件,不能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政行为合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而法官裁定跨行业参照适用是对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请再好的律师也没有用。我们有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泸州市人社局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一审二审及再法院就是不审查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而法院裁定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是对工业部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泸州市人社局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泸州市人社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简直是法治的笑话,这样的判决也明显与法治精神相悖。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文件特殊规定只能在交通部原直属企业适用,而法院裁判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了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裁判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法律依据和底线又在哪里?这样的裁判是否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民告官,胜诉难!就在于法官在庭审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在每个法院空转,空转的不只是诉讼程序,落空的应该还有法治精神。错位的不只是行政诉讼,缺位的应该是行政诉讼监督。让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程序行同虚设,没有起到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一美丽的神话!
二审判决后,李守健曾多次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泸州市人大信访,都没有结果。2019年4月8日,向四川省委第八巡视组投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内容:一、一审叙永县法院法官、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人为造成冤假错案无人监管。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对冤假错案监督不到位。人民群众维权成本增大,家庭不堪重负,人民群众不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法院岀现冤假错案,受害人投诉无门,泸州市中院信访形同虚设。四、一审叙永法院、二审泸州市中院生效裁判文书(均存在瑕疵)不上传互联网公布。
诉讼、信访、投诉,让人倍感心酸,唉!心酸的感觉在此就不再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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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泸州市人社局应该对自己错误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

我国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就要依法治国,泸州市政府正在强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须要依法行政,而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为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要求显然是格格不入的。
我们认为,泸州市人社局在认定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车队驾驶员的特殊工种时,不依据工业部建筑材料非金属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不考虑叙永瓷土公司企业性质是否符合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为未严格遵循交通部文件的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未严格恪守依法行政原则,其行政行为超越了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越逾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有法可依之后,泸州市人社局不能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特殊工种目录,严重侵害了叙永瓷土公司从事特殊工种的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究法相抵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要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国务院要求,不管是规范性文件还是“奇葩”文件,只要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在审查纠错范围内。行政机关审查和纠正自己的错误行正行为,是国务院的强制规定。
2018年8月24日,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说:“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法规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
泸州市人社局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的认定,没有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没有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真抓实干解民忧、纾民怨、暧民心,没有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加保障、更加持续。
   交通部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规定“不能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依规依法就是违规违法,办一切事,都要依法依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有法不依何谈依法治国?有错不纠何谈法治国家?再好的法律法规,再好的政策,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也就是一张白条,这张白条制约了老百姓享受政策红利的权益。希望泸州市市委书记、市长及泸州市政府督促泸州市人社局对他们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侵害叙永瓷土公司车队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有错必纠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保护叙永瓷土公司下岗职工依法享受特殊工种待遇的权益不受侵害。
                     
                                                          信访人:李守健、罗**、苏**
                                                              2019年12月2日




以上信访反应的问题,李守健在2019年11月向国家信访局信访,并递交了相关材料,国家信访局回复,因李守健已向法院起诉,所提出的有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请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李守健反应的问题不能通过信访解决,那还有其他职工未向法院起诉,未申请行政复议,他们可以信访。他们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访,国家信访局把他们申请信访的问题反馈到叙永县人社局,叙永县人社局给他们打电话说,“你们单位职工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的问题,你们向国家信访局申请信访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你们单位职工所遇到的问题,只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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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为了解决该行政纠纷,李守健就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可法院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也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法院把违法跨行业认定特殊工种裁定为是对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如果,我们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还是裁判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的关心照顾,这个官司赢不了,我们该怎么办?他们对法院裁判的公正失去信心,现在,叙永瓷土公司车队已到和及将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不提起行政诉讼犯难了!缺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勇气,他们犹豫不定,不知该不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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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泸州市政府将上访信转到泸州市人社局后,泸州市人社局对上访信所反映问题的答复:

泸州市人社局的回复:
李守健同志:
你好,你通过市长信箱反映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1月8日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经调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川行申244号就你反映的特殊工种问题已有明确的判定。因此,我局不再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答复意见,你的信访诉求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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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对泸州市人社局的回复的结果给予评价,评价结果为:不满意!


傲慢的公权力,谁来监督?

我们给泸州市委书记、市长写上访信,是反映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致使隶属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从事特殊工种的下岗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无法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的问题。上访信转到泸州市人社局后,泸州市人社局回复:“依据《信访条例》不予受理,经调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川行申244号就你反映的特殊工种问题已有明确的判定,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那我们就来说说这个荒谬的判定,是否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泸州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特殊工种时,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而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泸州市人社局未严格遵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特别规定,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触碰了该法规的底线,同时,也违反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对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泸州市人社局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的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裁定泸州市人社局未遵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违法跨行业适用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反而是对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而被告泸州市人社局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被告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简直是法治的笑话!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这样的裁定,无视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对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的规定,无视交人劳发663号文件“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的特别规定;这样的判决,违背了司法正义原则,违背了法官行为规范。法规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而法院裁定违法超范围适用是对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定理由绝对“奇葩”!它混淆了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行为的性质,颠倒案件事实,置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与事实真相于不顾。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他们维护法律的尊严,肩扛社会公平正义,撑起审判的脊梁,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院办案的法官,应当明白法律的立法精神,严格恪守法律的硬性规定,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规定。要知道,中国的法官只有准确适用法律的权利,没有法外立法、法外释法的权力。在法律规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不能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情形下,法院还裁判违法适用了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官、司法的权威,在于严格执法,在法官的世界里,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的国王。让违法者胜诉,让守法的公民败诉,不是法律的本意。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判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本案荒谬的判决结果在事实真相面前不堪一击。
我们再来说说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2)合乎法定职权范围;(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法规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不滥用职权。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六项条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须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条件。      
劳社部发〔1999〕8号 文件规定:“ 对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本案被行政行为依据的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说明,隶属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是绝对不允许跨行业参照适用该文件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有法可依之后,被告未严格遵循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众所周知: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灵魂。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663号”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红线,触碰了该法规的底线。且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文件认定特殊工种的名称为:“锻工、铸造工”。上访人隶属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从事的工种中也没有“锻工、铸造工”这两个工种。被诉行政行为依据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风马牛不相及,在且,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但四川高院在审理本案中,没有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即没有审查再审被申请人(泸州市人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反而越过法定审查对象径直对申请人(原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査,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影响案件裁定的结果,再审法院(四川高院)在明知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的情况下,仍然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下,在具以定案证据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仍然裁定被申请人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特殊工种目录,也是体现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定明显不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也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法院裁判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违法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裁判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老百姓不是傻子,人民群众也不是瞎子。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底气来自哪里?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必须与案件存在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通用机械厂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文件,能证明审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吗?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而本案四川高院裁定泸州市人社局违法跨行业适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法律依据何在?上访人至今都不明白这个法律依据来自何处!
    本案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违法依据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特殊工种,这么明显而且非常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到现在自己居然还认识不到错误,到现在还不能正确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什么原则!总书记曾强调: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这就要求党和各级政府,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及法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泸州市人社局认为我们所反应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问题,已有法院明确的判定,因此,不再纠错,还在甩锅。泸州市人社局这是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还在假作为。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一根毒刺,长久的依附在整个国民体系里。而被这两种主义所裹挟的庞大基层人员和普通百姓,则深受其害。
    请问,傲慢的(公权力)泸州市人社局,你们违法依据交通部“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认定隶属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其行政行为是依法依规行政吗?你们认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底气来自哪里?
同理,隶属工业部的叙永县大树硫铁矿厂职工,也从事矿产品运输特殊工种工作,被告为什么又不参照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对叙永县大树硫铁矿厂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职工“关心照顾”一下呢?
    民心来自于自民意,民意倾向于善良和正义。法律维护正义的价值需要法律贴近民众普遍的正义观,而法律的秩序价值更加甚于公正价值,汹涌的民意背后,实际上是广大民众对我国司法还抱有真切希望的表现,如果法院的裁判无视民意,法律怎能维持社会秩序,成为正义的守护神。本案法院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裁判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让违法者胜诉,守法公民败诉,终将选入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本案的其他证证据和判决文书在下列帖文里查看,网址连接:1、“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2、给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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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管理员把该《上访信》转给泸州市相关部门,让他们看看泸州市现在的法治环境,泸州市人社局不依法依规行政,违法依据交通部文件认定工业部职工特殊工种。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文件,泸州市人社局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文件,且在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泸州市人社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简直是法治的笑话,
    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民心来自于自民意,民意倾向于善良和正义。法律维护正义的价值需要法律贴近民众普遍的正义观,而法律的秩序价值更加甚于公正价值,汹涌的民意背后,实际上是广大民众对我国司法还抱有真切希望的表现,如果法院的裁判无视民意,法律怎能维持社会秩序,成为正义的守护神。




 楼主| 发表于 2020-6-3 15: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泸州市人社局对自己作出的违法跨行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错误行政行为有自行纠错的权力,泸州市人社局认为我们所反应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问题,已有法院明确的判定,因此,不再纠错,还在甩锅。泸州市人社局这是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还在假作为。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一根毒刺,长久的依附在整个国民体系里。而被这两种主义所裹挟的庞大基层人员和普通百姓,则深受其害。

 楼主| 发表于 2020-6-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工业部文件规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过去或是现在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相加达到10年工作年限的,就可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而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工业部非金属行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要累计相加达到20年工作年限才能退休。这样的行政行为竟违法,又侵害了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下岗职工是这个时代最为悲哀的弱势群体,属于国企改革和政府政策的一个产物。作为国有企业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过贡献,被改制抛向社会自谋职业,从“铁饭碗”到打工族。我们都是一些50成员,现在已是风烛残年,大多数职工患有职业病,我们普遍年龄偏大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难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现在,我们生活陷入困境,无奈,我们只好通过上访途径进行反应,希望市委书记、市长及泸州市政府能够督促泸州市人社局纠正其违法跨行业适用特殊工种目录的行政行为,保护叙永瓷土公司下岗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20-6-6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特殊工种的认定,不得跨行业参照适用特殊工种目录,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也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法院裁判,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违法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裁判是否考虑到社会民意真实的反映和判断?老百姓不是傻子,人民群众也不是瞎子。如果这样裁判的理由确实充足,那么底气来自哪里?


请问,傲慢的泸州市人社局,你们违法跨行业依据交通部“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认定隶属工业部非金属行业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其行政行为是依法依规行政吗?你们认为,你们的行政行为未超越“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你们是依法依规行政的底气来自哪里?同理,隶属工业部的叙永县大树硫铁矿厂职工,也从事矿产品运输特殊工种工作,被告为什么又不参照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殊工种目录,对叙永县大树硫铁矿厂从事矿产品运输的职工“关心照顾”一下呢?  



民心来自于自民意,民意倾向于善良和正义。法律维护正义的价值需要法律贴近民众普遍的正义观,而法律的秩序价值更加甚于公正价值,汹涌的民意背后,实际上是广大民众对我国司法还抱有真切希望的表现,如果法院的裁判无视民意,法律怎能维持社会秩序,成为正义的守护神。

 楼主| 发表于 2020-6-7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未严格遵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法院裁定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法治是公正之治、平等之治、正义之治、文明之治。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0-6-7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未严格遵守该法规规定,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法院裁定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法治是公正之治、平等之治、正义之治、文明之治。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0-6-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未严格遵守该法规规定,跨行业参照适用了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其行政行为逾越了依法行政的红线,挑战了法律法规的底线,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非常的明显,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依法依规,就是违法违规;而法院裁定违法适用交通部文件是对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的关心照顾,这样的理由“荒唐得令人喷饭”,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
法治是公正之治、平等之治、正义之治、文明之治。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是司法的终极目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20-6-7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的行不行,不在于制度的本身,而在于执行制度的人是否知行合一。一个好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制约,主要的是权力的制约,如果把权力合理分配和监督,使掌握权力的人敬畏人民给予的权力,战战兢兢,诚慌诚恐,脚踏实地,认认真真把制度吃透,用好。合格率的检查制度:
二战期间,美国空军降落伞的合格率为99.9%,这就意味着从概率上来说,每一千个跳伞的士兵中会有一个因为降落伞不合格而丧命。军方要求厂家必须让合格率达到100%才行。厂家负责人说他们竭尽全力了,99.9%已是极限,除非出现奇迹。军方(也有人说是巴顿将军)就改变了检查制度,每次交货前从降落伞中随机挑出几个,让厂家负责人亲自跳伞检测。从此,奇迹出现了,降落伞的合格率达到了百分之百。
如果,本案法官能够把法律法规吃透,把什么叫“非金属行业”,什么叫“交通行业”,什么叫“瓷土行业”,什么叫“非金属矿”等,行业术语吃透了。如果,错案追责制度落实到位,就不会出现被告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反而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样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0-6-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一个行政机关把该文件适用于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这个行政机关没有遵守该文件规定,没有严格遵循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其行政行为明显严重违法,而法院裁判这个行政机关没有遵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没有严格遵循依法依规行政的基本原则,违法把交通部文件适用于工业部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他们维护法律的尊严,肩扛社会公平正义,撑起审判的脊梁,筑起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院办案的法官,应当明白法律的立法精神,严格恪守法律的硬性规定,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适用法律规定。要知道,中国的法官只有准确适用法律的权利,没有法外立法、法外释法的权力。在法规规定工业部非金属行业不能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的情形下,@泸州中院 还裁判违法适用了是对工业部非金属行业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官、司法的权威,在于严格执法,在法官的世界里,法律应该是其唯一的国王。让违法者胜诉,让守法的公民败诉,这样的裁定明显不公正,伤害了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严重损害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判必须依据实体法作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权。本案荒谬的判决结果在事实真相面前不堪一击。@泸州中院 裁判被告未严格遵循“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把该文件适用于工业部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这个裁定的依据来自哪里?请释法。






平反冤假错案,不是两高的荣耀,而是两高的耻辱。

冤假错案通常不是无心之错,而是办案人员故意让无辜之人蒙冤的结果,是司法犯罪。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如果是无心之错,办案人员不仅会主动纠错,而且很容易沟通,而且你一旦指出问题,他们就会积极纠正,还对你万分感激,就像你告诉一个正要吃药的人他拿错了药。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每一起平反的冤案,都是真相大白后,还需要举国关注,两高实在没办法才不得不出面平反,而且速度比蜗牛还慢。

阻止和纠正一起冤案的难度,远远超过人们阻止一起正在进行的强奸、抢劫和杀人。所以司法犯罪,远比一般的犯罪要凶险一百倍。原因何在?

如果故意炮制冤案的司法人员不被查处,司法犯罪中止后并没有涉案人员依法处以刑责,就是两高既是在渎职和包庇自己人犯罪、更是对司法犯罪的纵容。

故此,一个冤假错案的平反,在法律意义上说,不仅仅是办案人员司法犯罪的中止,也是两高渎职和包庇司法犯罪的犯罪中止。

这样说来,平反冤案,两高何荣耀之有?

如果不对已经纠正的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对司法犯罪的包庇犯罪行为,就是还在继续。

如果司法犯罪,还在在被两高以包庇的方式加以鼓励和纵容,大家有什么值得高兴的?依法治国,是不是还是一个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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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偷东西都不犯法了,偷西瓜派出所定性为“摘”西瓜,村民抢井盖派出所认定此种“少量侵占”行为叫“搬”;政府行政机关违法,法院把政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判定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

 楼主| 发表于 2020-6-10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6-1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言道,人人心中皆有一把正义的尺度,此尺度即为内心的正义感。正义感就如同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情感,凭此,人们可辨别世间之黑白对错,是非善恶,甚至于法律之良莠。法律只有与正义感相契合,方为正义之法律。  

法律之实效来源于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发自内心地信仰。一部法律即使再完美,如果得不到遵守,亦如同一纸空文。   

人们之所以能够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信仰法律,恰恰是因为法律与民众心中之正义感相契合。于民众而言,法律不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规范,更是内心的道德准则。人们不是受强迫而服从法律,而是自觉自愿地与法律保持一致,因为法律不过是人们心中正义感之自然流露。

  正义感先于法律而存在,正义感先验地存在于人们心中。以分蛋糕为例:一位母亲给7周岁到11周岁的4个孩子分蛋糕,分给老大和老二的蛋糕分量恰好相同,老大老二都很满意。然而,在分第三块蛋糕时,由于不小心,将蛋糕切得太大了,老三内心窃喜。这时,老大和老二提出抗议,认为他们吃了亏,要求母亲分给他们的蛋糕应当和老三一样大。母亲已经失去了公正性,在切第四块蛋糕时切得更小了,老四立刻提出抗议,其他3个孩子也抗议老四分得的份额太小。是什么令孩子们情绪波动,提出抗议的呢?是他们心中存在着的那种要求公平对待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不是孩子们后天习得的,而是在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后心中油然而生的。正义感先验地存在于孩子们的心中。   

  正义感被视为是一种超越法律的情感,此种情感类似于人的良心,被认为是用来评判世间是非的最终依靠之物。法律或有不善,但正义感永远正确.....

正义感、偏见与法官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0-6-14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关注#李守健行政冤假错案# ,本案是@叙永法院 @泸州中院 @四川高院 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让法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每个法庭上空转,让违法者胜诉,让守法公民败诉。行政机关违法了,法院反而裁判被告违法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让守法公民的诉讼成为无效诉讼,公平正义何在!“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
 楼主| 发表于 2020-6-1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治的中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包含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案件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在査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这个案件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法律规定“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 ,是指导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则需以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以及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案件做出最终的结论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和组织法等,并根据实体法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认定案件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崇高信念,也是贯彻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精神。
        那么,我们来看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泸市劳险(2000)64号”和“交人劳法(1992)663号”文件,而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通知与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件事实存在矛盾;并且风马牛不相及,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规范性文件是交通部文件,涉诉案件原告单位隶属工业部,交通部与工业部是两个不同的部门,而该文又特别规定“此文件只适用于交通部原直属企业”。说明该文件是不能在工业部和其他行业适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该法规的特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法律没有授权工业部非金融行业,可以跨行业参照适用交通部交通行业的特殊工种目录,泸州市人社局践踏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基本原则,滥权违法跨行业适用交通部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且在泸州市人社局未依法依规行政之后,法院还判泸州市人社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大家看,法院裁判行政机关违法了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有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来自哪里?该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楼主| 发表于 2020-6-1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就怕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绕圈子、玩概念、抠文字、抠词语”,庭审法官就是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不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让法定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在法庭上空转。还有,明明有法律规定,交通部(1992)663号文件不能在工业部适用,就怕法官跟你讲,虽然交通部文件不能在工业部你们单位适用,但是行政机关参照适用了,同时也是体现对你们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法官说得理由不可谓不充足,归纳出了行政机关违法参照适用文件的理由,是对工业部职工的“关心照顾”,但仔细分析,貌似说理充分却只字不提法律规定。是法律法规没有对(1992)663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吗?非也!只是法官在抛开了法律规定,开始讲道理了,而且这些道理(关心照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官自我认为“有理”。
       既然交通部(1992)663号文件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那么工业部和其他行业是绝对不能参照适用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都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实体及程序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职权。
      当然,法官在判决文书里是不跟原告讲这些法律规定的,甚至连引用都不引用,因为一旦引用了就无法自圆其说了,人家只跟你讲“道理”,讲违法适用是对你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玩起了虽然法律规定你们单位不能适用这个文件,但是行政机关参照适用了,同时也是体现对你们单位职工的“关心照顾”的文字游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法官可以自由造法的英美法系,法官判案必须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办案。抛开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法外办案。我们公民将纠纷诉至法院的目的,是让法官按照通行的法律规定来裁决曲直,而不是看法官心情和个人好恶,不讲法律规定的自由发挥。如果法官判案可以不讲法律规定,还要法律规定何用?如果法官审理行政案件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34条还有何用?如果“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能够证明建筑材料工业部叙永瓷土公司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案合法,那现阶段我国推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还有何用?
      “关心照顾”的行政案例判决,开创了“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关心照顾”的司法判例,以后“民告官”,谁能告得赢?法律保护的不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是公权力的合法权益,是为政府服务。@叙永人民法院 @泸州中院 @四川高院 行政庭法官,以后你们的家人、亲戚、朋友,遇到“民告官”案件,他们能告赢吗?
     《行政诉讼法》第6条及34条强制规行政案件,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本案《行政诉讼法》第6条及34条的强制规,在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某些法官眼里,是完全不存在的。他们裁判案件是以“关心照顾”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那么本案行政机关@叙人社局 在行政诉讼中就会败诉,败诉不但不会“丢面子”,反而会给国人些许感动,因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败诉,不仅体现了司法的真正独立,还体现了这些行政机关尊法守法,倒是一些行政机关不择手段地让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去维持自己的错误行政行为,从而取得“胜诉”,更让老百姓心寒。
    中国历来就有“男不与女斗,鸡不跟狗斗,民不与官斗”的古训,作为平民百姓,不到万不得已,走投无路,没有十分地理由,谁也不会“告官”的。而一旦成了被告,千方百计地以权谋法,向法院施压,谋求胜诉的行政机关也不在少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行政机关的胜诉不但不能给自己脸上添上多少光彩,更多地则是让老百姓反感。      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首先要考虑到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真的有错,如果有错,就主动去纠正,千万不要为了“面子”去干扰上级行政机关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审判,因为你的胜诉判决书并不一定能给你争得面子,相反,它很可能是你前进路上的绊脚石,因为它破坏了司法公正,降低了人民群众对你的信任。
    别让关心照顾绑架了法律!别让关心照顾掩盖了违法事实的真相!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为公平正义而战 链接:[url]https://www.mala.cn/thread-15905509-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民告官”!胜诉难!有证据!有法律依据也告不赢![/url]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未依法依规行政,反而是对公民的关心照顾,这样的裁判颠覆了我从小对法律的认知。对法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以行政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行政内容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行政行为形式是否合法作为判断标准,上述标准应综合应用、缺一不可,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审查判断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20-6-25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关心照顾行政案例的判决,开创了政府行政机关违法了就是对公民关心照顾的司法判例,以后民告官案件,只有上帝才能打得赢?法律保护的不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是公权力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

 楼主| 发表于 2020-9-11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超越了“交通部663号”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逾越了依法行政红线,触碰了该法规的底线。且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是叙永县通用机械厂《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的通知》,该文件认定特殊工种的名称为:“锻工、铸造工”。上访人隶属的叙永瓷土公司,职工从事的工种中也没有“锻工、铸造工”这两个工种。被诉行政行为依据证据“泸市劳险(2000)64号”文件与案件事实风马牛不相及,在且,被诉行政行为也不符合“交人劳发(1992)663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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