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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吕凤章刑事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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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申诉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吕凤章,男,生于1951525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联系电话:18628855015
申诉人邓永志,男,生于194135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六组。联系电话:
申诉人不服20191215日作出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检刑申审【201910号,不服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资刑终字第21号及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安岳刑初字第25号,特依法向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191215日作出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检刑申审【201910号;撤销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资刑终字第21号及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安岳刑初字第25号。
2、申请再审改判申诉人吕凤章、邓永志无罪。
事实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涉案52.1亩的土地权属是望城村六队的,还是望城村五队的所有权?
申诉人认为:20191215日作出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检刑申审【201910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安岳县的规定错误,应当适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在第2-3页有关“本院审查认为,依据安革函【8080号文件......在望城村六社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提出异议后,安岳县人民政府1999414日以安府函【1999028号文件再次依据安革函【8080号文件对望城村所辖各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了确认......综上,在相关主管部门未对该所涉集体土地权属再次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所涉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应为望城村五社所有......”的认定是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和理由:
一是五队人口   人,原有土地     亩,将涉案土地52.1亩认定为五队的,那么,五队就有土地     亩,五队只有人口   人,如此这样,五队每人就有承包土地一亩多。
二是,六队原有土地  亩,减去52.21亩,五队的土地就只有  亩,六队有人口    人,平均每人的承包土地就只有一分多。
三是六队与五队相比较,二者人均承包土地相差10倍。显然,当初的处理决定严重显失公平。原本属于六队52.21亩土地权属争议,长期导致冤案,导致吕凤章夫妻以及队长邓永志被判刑劳改。
四是检察院对安革函【8080号文件认识理解错误。因为该文件只是说因修建公路等公益性建设,大队与大队可以适当少量调整土地,并非是将六队70多亩土地调整52.1亩给五队所有。
而且,调整该52.1亩土地给五队,没有经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也没有报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批准备案,更没有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五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条例第二十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条例第二十一规定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而言,检察院将原本属于六队52.1亩集体土地认定为五队的集体土地,显然是颠倒事实真相,违反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检察院对安岳县政府的这种违法行为却熟视无睹不予纠正,这还叫公正执法吗?
六是在一审判决书的第2页,法院支持了安岳县检察院有关“邓永志、吕凤章等人擅自将属于......五组承包的五十余亩稻田分给本组村民耕种......截止827日,望城村五组栽种的五十二点一稻田中的谷惠被收割一空......被告人邓永志、吕凤章的行为涉嫌聚众哄抢罪。”的指控,是颠倒事实真相,法院分别以邓永志、吕凤章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500元,是错判冤判。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52.1亩土地应当是六队的而不是五队的。
因为1964年大队抽调各队的部份田土合伙组建了一个大队果园。根据最早档案,城郊四大四队田土清理登记花名册记载:四、六队合并为四队,其中六队投入四大队建果园的土地有52.21亩(见附件证据1
1997年果园解散。根据《望城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1998210日,望城村村民委员会在村会议室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对果园经营作出以下决议:一、将果园果树土地划分到社,由社自主经营,其划分办法:
1、果树按红桔20/...80年农业人口1014人进行分配。各社分配情况见附表。
2、果园占地117亩,按原土地使用补偿费核算面积划分到社,面积情况见附表....
果园土地划分到队后,自99年起按各社实际面积承担农业税。
根据《望城村98年村果园土地解决结果表》载明:望城村6队应进土地30.1亩。该会议决定后,各队都自发如数收回了原投入果园的土地,唯独6队无法5队收回原投入的土地。
根据土地册载明:52.1争议土地应当属于6队所有。法院将该52.1亩土地认定为五队所有是认定事实错误,与上述证据明显不符。
第二,是社员们自发收割稻谷,队长邓永志、社员吕凤章并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19992月,经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在涉案52.1亩田里插上秧苗。刚插几天,五队便将刚插的秧苗踩踏入泥,重新补插秧苗。就此,双方发生纠纷。由于政府没有妥善解决。故,同年827日,六队社员自发地收割了涉案52.1亩水稻。队长邓永志既没有组织、参与收割,一般社员吕凤章更没有组织、参与收割。法院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组织、参与收割。法院判决邓永志、吕凤章犯聚众哄抢罪是冤案。
根据上述客观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锁链证明:涉案争议是属于土地权属待定引起的民事争议,收割稻谷的行为并不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形式要件,检察院指控、法院定性邓永志、吕凤章分别聚众哄抢罪,是认定事实错误,定性、定罪错误。特此申诉,请求贵院支持申诉人的上述请求。
此致
申诉人:                 2020  年 1 月  11 日
附:资检刑申审【201910号,安革函【8080号文件、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书、城郊四大四队田土清理登记花名册、望城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望城村98年村果园土地解决结果表、身份证
                      本文作者胡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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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20-1-1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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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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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一点不假,但我从不了解他,也不认识他。对胡代国有深刻清醒的认识得从我父亲说起。我父亲叫杨胜华,家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四社(曾家沟),今年七十七岁。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曾当过生产队长。父亲处事做人作风很好,我在散文《想念一棵渐渐老去的树》,《安静入棺》里有真实的叙述。“杨五爷”就是我父亲的原型,虽然文中情节有虚构,但我对父亲的感情天地可鉴。正因为我长年在外打工,也很少有时间回家,所以对父亲的事知道甚少。
2008年7月政府规划修顺城北大街,征用我社土地四十多亩,拆迁农户房子三十多户,至今三四年时间过去了,顺城北大街道路烂摊子摆起,三十多户农民安置无果。当初政府承诺划地自建,每平方米全算才五佰多点。我父亲当时支持国家建设,带头拆了房子,可三年多至今未收到分文过渡费和水电费。我不在家,父亲单独找房管所谈过几次,但一直未有结果。两月前父亲打电话说他房子过渡费搞好了,他说他找的胡代國。我说胡代国是谁?父亲说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
一月前,我上网无意间闯入“安岳论坛”,却真正发现了胡代国,我关注他网上的每一篇帖文,当我看见那块“为人民服务”的代理招牌时,我心中感慨良多。他们在网络上不允许有不同声音,他们攻击性语言让我觉得这是网批强奸民意,其张扬的个性令人感觉肤浅。尤其动不动“谁又接见我,我上面有人”让人疑惑,这种话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好人讲的话吗?前几天,我突然问起父亲,胡代国收了您多少钱?父亲欲言有止。最后我再三追问父亲,父亲才讲了真话。他说已给了胡代国三仟元,下次领到过渡费还要给二仟元。我一时无言,这才一万多元过渡费也是拆迁办该付的钱。房管所有错就纠也是很好的!就算你胡代国帮了忙,也不应该收这么高吧!面对网络上人们对于贪污腐败的深恶痛绝,胡代国在各帖义正言词,面对教育乱收费,“两板桥事件”的过度热情,我真的很迷惑。他真的是在“为人民服务”吗?最后我父亲说他第一次去找胡代国,胡代国就叫他要签代理协议。那一刻,我眼前一片迷芒。这就是成天把民生挂在嘴上,把法律写在纸上,把公平放在称杆上的胡代国吗?他的形象在我心目中一落千丈。我写下这段文字,我父亲不知道。我相信我父亲还会给他二仟元钱,但胡代国真收得下吗?一个将近八十岁的老者的那点养老钱,我母亲去世近二十年了,父亲就一个人孤苦伶仃的生活。他拉扯我们长大真的不易啊!
       杨天朋五月五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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