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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个体法律执业证书推动法治,首次被高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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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第一张个体工商户法律执业证书被高院

全国第一张个体工商户法律执业证书被高院

胡代国父子获得全国第一例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就是所说的个体工商户法律执业证书。
虽然,在当地政府不认可的情况下。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胡代国出庭代理行政诉讼。

因为胡代国父子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胡建法律咨询服务部”的第一例营业执照,从此有了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完全有资格代理三大诉讼服务,所以,在2019年12月20日县政府代理人的强烈反对下,

高院法官同意胡代国为原审原告冯亚宇、曾祥凤全权代理对县政府强拆违法赔偿一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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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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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唯安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4557539-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一点不假,但我从不了解他,也不认识他。对胡代国有深刻清醒的认识得从我父亲说起。我父亲叫杨胜华,家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四社(曾家沟),今年七十七岁。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曾当过生产队长。父亲处事做人作风很好,我在散文《想念一棵渐渐老去的树》,《安静入棺》里有真实的叙述。“杨五爷”就是我父亲的原型,虽然文中情节有虚构,但我对父亲的感情天地可鉴。正因为我长年在外打工,也很少有时间回家,所以对父亲的事知道甚少。
2008年7月政府规划修顺城北大街,征用我社土地四十多亩,拆迁农户房子三十多户,至今三四年时间过去了,顺城北大街道路烂摊子摆起,三十多户农民安置无果。当初政府承诺划地自建,每平方米全算才五佰多点。我父亲当时支持国家建设,带头拆了房子,可三年多至今未收到分文过渡费和水电费。我不在家,父亲单独找房管所谈过几次,但一直未有结果。两月前父亲打电话说他房子过渡费搞好了,他说他找的胡代國。我说胡代国是谁?父亲说胡代国是安岳的新闻名人。
一月前,我上网无意间闯入“安岳论坛”,却真正发现了胡代国,我关注他网上的每一篇帖文,当我看见那块“为人民服务”的代理招牌时,我心中感慨良多。他们在网络上不允许有不同声音,他们攻击性语言让我觉得这是网批强奸民意,其张扬的个性令人感觉肤浅。尤其动不动“谁又接见我,我上面有人”让人疑惑,这种话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好人讲的话吗?前几天,我突然问起父亲,胡代国收了您多少钱?父亲欲言有止。最后我再三追问父亲,父亲才讲了真话。他说已给了胡代国三仟元,下次领到过渡费还要给二仟元。我一时无言,这才一万多元过渡费也是拆迁办该付的钱。房管所有错就纠也是很好的!就算你胡代国帮了忙,也不应该收这么高吧!面对网络上人们对于贪污腐败的深恶痛绝,胡代国在各帖义正言词,面对教育乱收费,“两板桥事件”的过度热情,我真的很迷惑。他真的是在“为人民服务”吗?最后我父亲说他第一次去找胡代国,胡代国就叫他要签代理协议。那一刻,我眼前一片迷芒。这就是成天把民生挂在嘴上,把法律写在纸上,把公平放在称杆上的胡代国吗?他的形象在我心目中一落千丈。我写下这段文字,我父亲不知道。我相信我父亲还会给他二仟元钱,但胡代国真收得下吗?一个将近八十岁的老者的那点养老钱,我母亲去世近二十年了,父亲就一个人孤苦伶仃的生活。他拉扯我们长大真的不易啊!
       杨天朋五月五日于成都

安琪拉(匿名发布)
安琪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19-12-27 10:31
不能胡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7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民普法有了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8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曾祥凤冯亚宇诉安岳县政府行政赔偿上诉案的简要
         陈 述 意 见

尊敬的四川省高院法官:
      上诉人认为,资阳中院(2017)20行赔初2号有关“具体赔偿为:以原告户籍登记人口为基数,确定每人8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剩余产权调换面积为208.4平方米减去已安置营业房面积......”的行政判决,其赔偿低于补偿的行为,是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赔偿与补偿的概念,赔偿的标准认识理解错误。
1、一审判决本案的赔偿少于补偿,未达到惩罚的效果,不利于打击暴力违法强拆,不利于推动法治建设。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许某某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赔偿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确认区政府将历史形成无产权证的老房子属于合法房屋认定为违建直接强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方式等内容对许某某给予行政赔偿。此案具有重大的判例价值,其一,政府违法强拆,必须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程序规避赔偿责任;其二,赔偿必须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本应依《条例》享有的补偿权益,要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赔偿形式得以落实。否则,不利于遏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2、因为,法院判决被告强拆原告住房违法。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进修校安置点面向街面赔偿原告地面层房屋104.2平方米,在二三层赔偿原告房屋201.13平方米符合拆一赔一的法律规定并有下列证据和县政府的政策规定支撑。
3、根据”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岳阳字第0801121号”载明的法律事实,被告认定,原告的三层楼房共计303.33平方米是80年代修建,证上合法宅基地面积104.2平方米。
4、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府发【2015】22号第二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据本政策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4.2平方米的地面房屋既符合拆一赔一的法规规定,又符合安岳政策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对“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概念认识不清,是对县政府的该政策规定缺乏认识。
5、原告第三层楼房94.93平方米属于合法建筑,拒绝赔偿显示公平。
因为,原告二三楼房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都修建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2008年7月1日建设部168号《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之很久很久以前。
6、根据原告提供给一审法院有关同组村民汪业洪、蒋志秀、汪业彬等三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对没有任何证件属于历史形成的房屋,都是认定为合法面积拆一还一。且人均享受8平方米的门市土地使用权。而一审法院对原告历史形成的303.33平方米房屋的赔偿反而远远低于前列被拆迁户的补偿,严重缺乏公平。
7、本案赔偿低于补偿,证明一审法院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赔偿与补偿的概念、赔偿的标准,缺乏认识。既然被告强拆违法,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的数量质量不得低于赔偿“时点”--“时点”房屋的实际损失,更不得低于同村被拆迁户的过去的补偿标准。否则,被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26条的公平原则。属于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赔偿与补偿的概念、标准,认识理解错误。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以上陈述意见。
此致
                      冯亚宇、曾祥凤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15984216745.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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