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六十老太刘进芳,惨遭民警带脚镣手铐
核心提示:警察可以对那些人带手铐、对那些人可以带脚镣?《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 伤害。”可是,安岳县李家镇派出所民警却对一个六十岁的老太主动到派出所请求调解其与他人电费纠纷的刘进芳带手铐、脚镣审讯,警察的行为实属违反前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看下文:
尊敬的资阳市李佳书记,您好! 投诉人刘进芳,女,安岳县努力乡三县村三组村民,居住地安岳县李家镇环运公司住房内。联系电话18228440293.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民间公民法律代理维权人,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投诉单位:安岳县李家镇派出所 被投诉人:安岳县李家镇移动公司李再生。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查处安岳县李家镇派出所民警对投诉人【以下称我】带手铐、脚镣,伤害我身体健康等违法行为;要求违法民警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依法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医药费、维权误工费等费用51200元。 事实理由 起因一,2014年4月2日,我外出新疆治疗风湿病并准备打工。同月16日,抄电表的电话通知我交所欠电费200多元,否则,就下电表。于是,同月21日我就回家了。 起因二:2014年4月,我预交了174元电费,实际交费230多元。我不服气,因为,我是离了婚的,只有一人居住用电,平时每二个月只有几十元电费。怎么突然冒出电费200多元。2014年4月25日8点左右,我去问收费人李再生。结果是另外一个人开的收费票【见附件1,四张票据】。 起因三,李再生是卖手机的,他说自己承包了收电费,他根本不愿意告诉我实情。李再生反而要求我买他的手机。李再生把一部价值两千多元的手机拿给我。我说我没有钱。在气头上,我说,我会当着派出所拿给你。于是,李再生就诬陷我拿他的手机。于是发生纠纷。 遭遇:我们一起去到派出所门口,希望派出所解决。在进派出所的时候,当着李所长的面我就将手机给了李再生。接着,我就报了警【见附件,报警记录图片】。报警后,李所长不问明情况,反而诬陷我强行拿李再生的手机。我回答所长说:是李再生拿给我的,不是强行拿,我没有想要他的,只是气头上希望来派出所调解。因为我很生气,回答声音有点大,李所长等四民警,不问青红皂白,一起动手将我的手反起扭后带上手铐,掐我颈子,造成我出气困难,我就喊打死人,救命啊!打死人,救命啊!派出所里里外外有看热闹的百姓数十人可以证明。接着,民警就把我推入审讯房中,再用脚镣将我铐在专门铐犯人的椅子上。并强行收走我的手机,身份证、包包。又用我的手机给我儿、女分别打电话。接着,副所长王华东等三民警对我进行非法审讯。在审讯过程中,我的儿子来电话,我要求听电话。头几次打电话,,因为,我手被铐住,警察将手机放在我耳朵边听,最后一次,大约10点过,警察只打开了我的手铐,儿子又来电话,我接听电话后,就赶紧照相取证,照相后,立即将手机夹在我的两大腿中间。结果,警察强行搬开我的双腿,抢去了我的手机,销毁了部分照相证据【见附件,在审讯室的照片】。12点过,警察还给我手机,次日,警察通过我侄儿还给我身份证。 法律规定: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 伤害。”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就本事而言,在没有证据证明刘进芳有犯罪行为,警察是不能给刘进芳带手铐的,更不能像对待重犯那样带脚镣。否则就是执法犯法。刘进芳有权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评论:本是一个小小民事纠纷,或者说就是一个误会,应当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可是,刘进芳主动要求李再生一同带着手机到派出所请求调解纠纷的时候,李家派出所却违法行政,滥用执法权,像对待重犯人一样对刘进芳带手铐、脚镣。其行为严重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投诉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给投诉人带脚镣手铐从当日8点过到11点50分,严重地侵犯投诉人的人权。强烈要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民警,支持投诉人的上述请求事项,依法赔偿刘进芳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此致 投诉人刘进芳 2014年5月9日
本帖最后由 蒋能六 于 2014-5-10 23: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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