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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富顺县监察局诬陷 “贪官”诉求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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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富顺县监察局诬陷  “贪官”诉求审判
领导诬陷下属  监察滥杀无辜  铁证冤案难雪  寻求法纪公正
我周启湘系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代寺镇原计生办主任,因工作坚持原则,惨遭贪毒领导、富顺县监察局陷害……
1、监察局隐瞒、伪造证据,陷害我贪污两万多元,至今无任何证据
2、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审计局、检察院、会计所等查证:我无贪污!
3、贪污犯罪,我求刑维权,司法机关不受理,监察局鼓励干部贪污
4、铁证否决贪污,监察局违法侵权不纠,法律人权、公正良知何在
贪毒泼妇诬陷下属。富顺县代寺镇副镇长肖建庚涉贪保证金7445元、捏造事端干扰工作等恶习,书记、镇长叫我在领导会上提了她意见,肖怀恨在心恶意诬告、陷害我贪污四万多元。在富顺县检察院调查期间,肖建庚又模仿我笔迹伪造行贿县计生主任600元单据报销,与县监察局个别领导狼狈为奸,挥霍公款两万多元等等。
富顺县监察局捏造冤案1、1996年12月该局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再调查,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伪造通知我审计、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称我跑了不然刑拘了,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1998]1号文件《关于周启湘贪污问题的复审决定》陷害我贪污18495.53元(原为21475.50元)。
2、自贡市监察局称“我局[1998]19号文件仅是维持并未改变富顺县监察局的决定,此后你提供了新的证据,按属地管理原则,多次转送该局查证,有错就纠,你找县上解决”。县监察局以“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推诿,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以此掩盖冤案真相,至今没有贪污铁证。
    事实铁证否决监察局认定的贪污(新证据经代寺镇政府2008年1月10日批示等合法取得)。
1.所谓贪污款,1995年10月4日我按规定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及铁证证明,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查证、富顺县审计局审计、富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又如富顺县监察局“文件”将入账超生费18075元认定为“其他资金”,是何种资金?来源何处?贪污证据何在?
2.2008年5月18日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等指示(2007年5月11日该两厅领导专程到自贡市监察局座谈),四川方圆会计所(原自贡市审计所)依法审计出具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查证,尚未发现周启湘有贪污嫌疑,974.28元为周启湘支出未报销款项”;并报省市县监察、省财政厅。同年7月县监察局提取该审计证据,未提出异议。
3.我多次求刑维权诉至市、县法院、检察院以“经富顺县检察院查实没有贪污证据,不属受案范围”不受理。
上述证据证明我没有贪污,否则富顺县委、检察院等六部门岂不包庇渎职!?
四、富顺县监察局执法犯法,恃特权侵犯我合法权益
(一)程序违法1、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并以此非法没收,违反《宪法》第13条、《监察法》第4条、第46条规定;
2、立案至我收到处罚文件时间14个月,复审时间107天,违反《监察法》第32条、第39条法定时限。
(二)实体违法1、隐瞒、伪造证据,欺骗、阻止自己委托的会计所纠正假“鉴定”,以荒谬“官文”陷害敬业干部,触犯《刑法》第243条、《监察法》第47条、《宪法》第5条规定;
2、贪污两万多元已构成犯罪,不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触犯《刑法》第402条、《监察法》第43条犯渎职罪;
3、敲诈我合法财产两万元,捏造冤案不纠,违反《宪法》第41条、《刑法》第254条、第274条、《监察法》第47条规定。
(三)适用法规错误: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罚我,本规定最高处罚权限为“贪污数额不满两千元”,贪污两万多元只能适用《刑法》第383条最高刑7年。
(四)欺下骗上耍无赖:至今,我上百次依法有据诉求“拿出贪污证据、移交公审或质证,凭证据说话”,省市监察局、市县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数十次要求富顺县监察局“查证纠错”,该局既无贪污证据,又无法否定我无贪污的铁证,更不敢质证,为逃避冤案责任,超越和滥用职权,坚持违法侵权不纠。
我奉公守法敬业,不畏权势敢说真话惨遭陷害!时下全国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四风建设”,请监察局“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身为执法监察者,却是死要面子、目无法纪的权力腐败者,情何以堪!请求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冤案。我坚信法律人权尊严、天理正义,因为人在做,天在看!……
综上:我含冤告状无门,被迫求伸张正义,惩权力腐败,还无辜者清白,促社会和谐,谢谢!
本冤案铁证如山,如有虚假负法律责任。
                                                     鸣冤人:周启湘 电话13990024005.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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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让不正之风漫延下去!

发表于 2013-11-7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中啊!这么敏感的话题,还真敢顶风上啊!确实有冤情!!!

发表于 2013-11-7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没权利说话 ,这样的违法行为,就要媒体多多曝光。

发表于 2013-11-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艰难的维权之路,给我们带来的是无尽的伤痛和损失,问题拖得越久,我们维权的决心越坚决,正义总能战胜邪恶,胜利是属于善良的人们,违法者必将受到惩罚。

发表于 2013-11-8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检察院彻查,还事实真相,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补充说明:富顺县监察局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言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保证金未入帐”为由陷害我贪污。并称“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该所十三次座谈致函市、县监察局、省财政厅等指出:“①1998年5月12日富顺县监察局委托鉴定时,未提供周启湘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而未纳入审计,该支出款项不在鉴定报告中。②我所找周启湘核实账款,该局称周跑了不然刑拘了;对款项未做全面的财务收支审计(该局未提供证据),否定款项贪污。③2000年我所到代寺镇审计查证款项,因该局长阻止未果;多次建议市、县监察局或周启湘委托其他会计所审计”等等。县监察局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至今掩盖冤案真相,拿不出贪污证据。
    富顺县计生委《关于富顺县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情况的证明》及县、原代寺区、乡镇计生主任证明“保证金要退还对象,当时乡镇计生办不作收入账,收退款、移交按花名册及金额办理”。我按规定已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花名册移交会计按册退款,至今无差错。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县审计局、县检察院反贪局及原自贡市审计所查证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铁证证明款已移交支出,何来贪污?证据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0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补充说明:富顺县监察局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言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保证金未入帐”为由陷害我贪污。并称“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该所十三次座谈致函市、县监察局、省财政厅等指出:“①1998年5月12日富顺县监察局委托鉴定时,未提供周启湘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而未纳入审计,该支出款项不在鉴定报告中。②我所找周启湘核实账款,该局称周跑了不然刑拘了;对款项未做全面的财务收支审计(该局未提供证据),否定款项贪污。③2000年我所到代寺镇审计查证款项,因该局长阻止未果;多次建议市、县监察局或周启湘委托其他会计所审计”等等。县监察局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至今掩盖冤案真相,拿不出贪污证据。
    富顺县计生委《关于富顺县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情况的证明》及县、原代寺区、乡镇计生主任证明“保证金要退还对象,当时乡镇计生办不作收入账,收退款、移交按花名册及金额办理”。我按规定已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万元,花名册移交会计按册退款,至今无差错。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县审计局、县检察院反贪局及原自贡市审计所查证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铁证证明款已移交支出,何来贪污?证据何在?

发表于 2013-11-12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从法律层面,富顺县监察局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才是依法行政,否则有违法违纪之嫌。
发表于 2013-11-16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心希望政府部门的政策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首先感谢支持参与!就有关情况简述如下:
    一、关于96年1月前计生经费管理情况。1997年2月3日富顺县计生委《关于富顺县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情况的证明》及县分管财务副主任、代寺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书面证明:1、乡镇计生办主任兼任出纳,管理本乡镇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代寺区计生办专职会计负责监督审核做乡镇计生财务账(管辖代寺、石农乡等八个乡镇)。2、乡镇计生办征收超生费,罚款单据在区计生办会计处签字领取并核销,收支每月在区计生办审核入账。3、计划生育保证金:乡计生服务室在婚前健康检查时,由服务室人员收保证金并开出收据,名册金额交计生办主任,凭收据、花名册退还对象。因为该保证金要退还对象,不是计生办收入,所以不作收入账,收款、退款和移交按花名册及金额办理。
原富顺县监察局一直回避县、区计生主管部门,无知计生经费管理及惯例,妄加臆断。
    二、情况简述:1、1994年3月我调任石农乡计生办主任,上届主任未移交保证金,是分管副乡长肖建庚指派70多岁的临时人员聂某管理此款(违反县经费管理规定),经县、区督促,1994年5月19日按花名册金额为18075元,聂某移交10630元,差款7445元至今下落不明,肖建庚、聂某不能说明原由,我不同意接收,肖指令在乡计生办划拨7445元补足。
    2、1995年9月由四个乡镇合并为代寺镇,镇党政指示各部门资金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统管;原石农乡保证金累计收款35725元(含上届移交和划拨款),退款8900元,余额26825元,加上乡服务室收的检查费1975元合计28800元,1995年10月4日我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监交人:镇党委副书记喻某;接收人:财政所出纳牟某;交款人413户总额26825元的花名册移交镇计生会计按名册退款,至今无差错。2005年11月28日我到镇财政所复印“原石农乡计生办财务账务移交清单”及该所盖有公章的证明(我持的此移交清单,96年12月县监察局副局长胡建国拿去,至今未归还)。
    综上:1、原乡镇保证金都是按此惯例运作,是原上级管理制度不规范所致,并非个人创举!我的创举是“缴款清单”,即:90年10月我初到中石镇接触计生工作,经大量调查发现:超生处罚标准差异巨大,有的交清了罚款,又要其交罚款等等,群众怨愤。对此我推出实行“三个统一”制度:统一处罚标准,统一征收,对缴清罚款的统一核发“缴款清单”,不再向超生户收款,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此举在全县推广运用,外地借鉴。
    2、所收罚款、乡服务室人员收保证金,都要开收据,我绝对不存在收款不开收据、不入帐的问题。欢迎举报(有人证都行,因为处罚收款时,都有镇村干部约十余人参加,都要在材料上签字,才写处罚决定书收款,不是一人能完成的程序),如能司法公审,凭证据说话,我不胜感激并酬谢1万元!至于其他人有无此问题,我不敢保证;如原镇计生办黄某,2002年被县检察院查出贪污,因外逃被通缉。
    3、镇计生办21人,工作面宽量大,但分管副镇长肖建庚却滋事生非,仅举冰山一角:如明星村长聂某之女想到计生办工作,肖叫我通知她上班,因计生办无人事权而回绝。经党政研究不同意,肖却对聂某谎说:党政领导都同意,是周主任不同意。为此聂某多次找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书记镇长叫我在领导会上提了肖的意见,并要求党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此肖建庚恶毒写信诬告我,伙同镇计生办黄某以“代寺区纪检组”名义四处搜罗证据,指派黄某同富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三名检察官到我曾工作的中石镇等地调查。此期间,肖建庚又模仿我笔迹,伪造行贿富顺县计生委主任600元的单据到县计生委报销等等,冤案由此发生……
    肖建庚与富顺县监察局副局长胡建国为了致我于死地,泯灭良心,挥霍代寺镇计生办公款两万多元,98年5月12日委托原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伪造通知我审计、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谎称跑了不然刑拘了(当时胡建国叫我在家等侯),骗取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为证据陷害我。该所13次座谈致函市、县监察局、省财政厅等明确指出:“富顺县监察局委托鉴定时,未提供周启湘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而未纳入审计范围审计,该支出款项不在鉴定报告中,对其财务收支未作全面审计,因监察局未提供证据,否定贪污款项。2000年我所到代寺镇复审,因监察局长阻止未果;多次建议市、县监察局或周启湘本人委托其它会计所审计”等等。县监察局坚持“认定贪污依据是会计所的鉴定报告,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却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掩盖冤案真相至今。
    4、监察局陷害我贪污款项:时间是1994年3月我调入石农乡18个月期间内,乡服务室人员所收保证金,此款均在移交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之中,交款人也在移交的413户花名册之中,款已移交支出,何来贪污?证据何在???
1996年1月经富顺县委县政府查证、同年8月县审计局审计、1997年1月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2008年5月18日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指示(2007年5月11日该两厅领导专程到自贡市监察局座谈),富顺县会计所等建议,四川方圆会计所(原自贡市审计所)审计出具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查证,尚未发现周启湘有贪污嫌疑,974.28元为周启湘支出未报销款项”;并报省市县监察、省财政厅。同年7月县监察局到该所提取了审计证据,未提出异议。2008年1月10日经代寺镇政府批示,我才取得相关新的证据,市审计所才得以审计。
    如果我有贪污,一是富顺县委、检察机关等六部门岂不包屁渎职?二是根据《刑法》第383条、《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局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该局不敢移交(事实是已移交县检察院反贪局,经查实无贪污证据被退回)。相反,我多次向市县法院、检察院诉求负贪污刑责,监察局又去无理取闹;检察院以“经富顺县检察院查实无贪污证据,检察院是查办罪与非罪,无权纠正监察局的决定”,法院以“不属受案范围”不受理,1998年7月向监察局发出“司法建议”。
    至今我上百次依法有据诉求,中纪委、监察部、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和省市纪检监察、市县人大、政府、信访局以“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数十次转送以及2013年8月富顺县检察院再次将我无贪证据以“移送函”移送富顺县监察局自查自纠,该局无事实证据(仅有原富顺县会计所已否定的虚假“鉴定”),无法否定我无贪的铁证,更不敢移交或质证,为逃避冤案责任,坚持强权侵害我合法权益。真是有冤无处伸啊!!!
    5、本人工作以法律政策、凭良知办事,对组织和计生对象问心无愧,更未以权谋私,也淡泊名利,如96年8月我曾书面向组织辞去主任职务。为何对此事执着?一是讨一个公道,维护合法人权;二是诉求检察院、纪检等彻查,还事实真相,彰显法纪和公平正义。三是警醒违法滥权、整人害人的臭虫,不要再作威作福,不要再坑害正直无辜……法治社会不容假丑恶,相信天道酬正,善、恶必有报,因为人在做、天在看!
    今公诸本冤案,是被逼无奈!人证物证事实俱在,是完整的证据链,如有虚假负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设“法制中国、公平正义”,请求检察院、监察局等部门彻查本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8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各位:首先感谢支持参与!就有关情况简述如下:
    一、关于96年1月前计生经费管理情况。1997年2月3日富顺县计生委《关于富顺县乡镇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情况的证明》及县分管财务副主任、代寺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书面证明:1、乡镇计生办主任兼任出纳,管理本乡镇计划生育各项经费。代寺区计生办专职会计负责监督审核做乡镇计生财务账(管辖代寺、石农乡等八个乡镇)。2、乡镇计生办征收超生费,罚款单据在区计生办会计处签字领取并核销,收支每月在区计生办审核入账。3、计划生育保证金:乡计生服务室在婚前健康检查时,由服务室人员收保证金并开出收据,名册金额交计生办主任,凭收据、花名册退还对象。因为该保证金要退还对象,不是计生办收入,所以不作收入账,收款、退款和移交按花名册及金额办理。
原富顺县监察局一直回避县、区计生主管部门,无知计生经费管理及惯例,妄加臆断。
    二、情况简述:1、1994年3月我调任石农乡计生办主任,上届主任未移交保证金,是分管副乡长肖建庚指派70多岁的临时人员聂某管理此款(违反县经费管理规定),经县、区督促,1994年5月19日按花名册金额为18075元,聂某移交10630元,差款7445元至今下落不明,肖建庚、聂某不能说明原由,我不同意接收,肖指令在乡计生办划拨7445元补足。
    2、1995年9月由四个乡镇合并为代寺镇,镇党政指示各部门资金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统管;原石农乡保证金累计收款35725元(含上届移交和划拨款),退款8900元,余额26825元,加上乡服务室收的检查费1975元合计28800元,1995年10月4日我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监交人:镇党委副书记喻某;接收人:财政所出纳牟某;交款人413户总额26825元的花名册移交镇计生会计按名册退款,至今无差错。2005年11月28日我到镇财政所复印“原石农乡计生办财务账务移交清单”及该所盖有公章的证明(我持的此移交清单,96年12月县监察局副局长胡建国拿去,至今未归还)。
综上:1、原乡镇保证金都是按此惯例运作,是原上级管理制度不规范所致,并非个人创举!我的创举是“缴款清单”,即:90年10月我初到中石镇接触计生工作,经大量调查发现:超生处罚标准差异巨大,有的交清了罚款,又要其交罚款等等,群众怨愤。对此我推出实行“三个统一”制度:统一处罚标准,统一征收,对缴清罚款的统一核发“缴款清单”,不再向超生户收款,规范了依法行政行为,此举在全县推广运用,外地借鉴。
    2、所收罚款、乡服务室人员收保证金,都要开收据,我绝对不存在收款不开收据、不入帐的问题。欢迎举报(有人证都行,因为处罚收款时,都有镇村干部约十余人参加,都要在材料上签字,才写处罚决定书收款,不是一人能完成的程序),如能司法公审,凭证据说话,我不胜感激并酬谢1万元!至于其他人有无此问题,我不敢保证;如原镇计生办黄某,2002年被县检察院查出贪污,因外逃被通缉。
    3、镇计生办21人,工作面宽量大,但分管副镇长肖建庚却滋事生非,仅举冰山一角:如明星村长聂某之女想到计生办工作,肖叫我通知她上班,因计生办无人事权而回绝。经党政研究不同意,肖却对聂某谎说:党政领导都同意,是周主任不同意。为此聂某多次找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书记镇长叫我在领导会上提了肖的意见,并要求党政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此肖建庚恶毒写信诬告我,伙同镇计生办黄某以“代寺区纪检组”名义四处搜罗证据,指派黄某同富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三名检察官到我曾工作的中石镇等地调查。此期间,肖建庚又模仿我笔迹,伪造行贿富顺县计生委主任600元的单据到县计生委报销等等,冤案由此发生……
    肖建庚与富顺县监察局副局长胡建国为了致我于死地,泯灭良心,挥霍代寺镇计生办公款两万多元,98年5月12日委托原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伪造通知我审计、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谎称跑了不然刑拘了(当时胡建国叫我在家等侯),骗取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为证据陷害我。该所13次座谈致函市、县监察局、省财政厅等明确指出:“富顺县监察局委托鉴定时,未提供周启湘移交代寺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等支出证据而未纳入审计范围审计,该支出款项不在鉴定报告中,对其财务收支未作全面审计,因监察局未提供证据,否定贪污款项。2000年我所到代寺镇复审,因监察局长阻止未果;多次建议市、县监察局或周启湘本人委托其它会计所审计”等等。县监察局坚持“认定贪污依据是会计所的鉴定报告,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却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掩盖冤案真相至今。
    4、监察局陷害我贪污款项:时间是1994年3月我调入石农乡18个月期间内,乡服务室人员所收保证金,此款均在移交镇财政所保证金28800元之中,交款人也在移交的413户花名册之中,款已移交支出,何来贪污?证据何在???
1996年1月经富顺县委县政府查证、同年8月县审计局审计、1997年1月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2008年5月18日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指示(2007年5月11日该两厅领导专程到自贡市监察局座谈),富顺县会计所等建议,四川方圆会计所(原自贡市审计所)审计出具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查证,尚未发现周启湘有贪污嫌疑,974.28元为周启湘支出未报销款项”;并报省市县监察、省财政厅。同年7月县监察局到该所提取了审计证据,未提出异议。2008年1月10日经代寺镇政府批示,我才取得相关新的证据,市审计所才得以审计。
    如果我有贪污,一是富顺县委、检察机关等六部门岂不包屁渎职?二是根据《刑法》第383条、《监察法》第43条规定,监察局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该局不敢移交(事实是已移交县检察院反贪局,经查实无贪污证据被退回)。相反,我多次向市县法院、检察院诉求负贪污刑责,监察局又去无理取闹;检察院以“经富顺县检察院查实无贪污证据,检察院是查办罪与非罪,无权纠正监察局的决定”,法院以“不属受案范围”不受理,1998年7月向监察局发出“司法建议”。
    至今我上百次依法有据诉求,中纪委、监察部、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和省市纪检监察、市县人大、政府、信访局以“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数十次转送以及2013年8月富顺县检察院再次将我无贪证据以“移送函”移送富顺县监察局自查自纠,该局无事实证据(仅有原富顺县会计所已否定的虚假“鉴定”),无法否定我无贪的铁证,更不敢移交或质证,为逃避冤案责任,坚持强权侵害我合法权益。真是有冤无处伸啊!!!
    5、本人工作以法律政策、凭良知办事,对组织和计生对象问心无愧,更未以权谋私,也淡泊名利,如96年8月我曾书面向组织辞去主任职务。为何对此事执着?一是讨一个公道,维护合法人权;二是诉求检察院、纪检等彻查,还事实真相,彰显法纪和公平正义。三是警醒违法滥权、整人害人的臭虫,不要再作威作福,不要再坑害正直无辜……法治社会不容假丑恶,相信天道酬正,善、恶必有报,因为人在做、天在看!
    今公诸本冤案,是被逼无奈!人证物证事实俱在,是完整的证据链,如有虚假负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3-11-22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帖子,有些感慨与大家共勉。
  转中华网帖子: 我支持楼主之理由:一是在全国反腐败的急风暴雨中,敢于箭指手握反贪大权和干部生死牌的纪委监察局,有勇气!真正的贪官是敬畏避而远之的。二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可信度高,否则楼主不怕惹官司?三是经过政府、审计、检察机关等确认无贪污,如果属实,可能是一大冤案,楼主是官场战斗的牺牲品。四是楼主要求负贪污的刑事责任、状告监察局,在我国官史中应是首例,她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阴暗面及尔虞我诈。
   从《刑法》讲,贪污两万元已涉嫌犯罪,检察院应立案侦查公诉,法院应予以判决。奇怪的是检察院侦查后否定了贪污,后来监察局又认定贪污两万多元,这明显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局没有定罪的权力,只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贪污是事实,监察局、检察院以及所涉及的审计局、会计所等都涉嫌渎职犯罪。
   总之,这个案件赖人寻味,值得一看,也值得当官的深思……如果确实冤案,应依法平反!如果确实贪污,应拿出铁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视目以待!

发表于 2013-11-2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帖子,有些感慨与大家共勉。
   转中华网帖子:我支持楼主之理由:一是在全国反腐败的急风暴雨中,敢于箭指手握反贪大权和干部生死牌的纪委监察局,有勇气!真正的贪官是敬畏避而远之的。二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可信度高,否则楼主不怕惹官司?三是经过政府、审计、检察机关等确认无贪污,如果属实,可能是一大冤案,楼主是官场战斗的牺牲品。四是楼主要求负贪污的刑事责任、状告监察局,在我国官史中应是首例,她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阴暗面及尔虞我诈。
   从《刑法》讲,贪污两万元已涉嫌犯罪,检察院应立案侦查公诉,法院应予以判决。奇怪的是检察院侦查后否定了贪污,后来监察局又认定贪污两万多元,这明显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局没有定罪的权力,只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贪污是事实,监察局、检察院以及所涉及的审计局、会计所等都涉嫌渎职犯罪。
   总之,这个案件赖人寻味,值得一看,也值得当官的深思……如果确实冤案,应依法平反!如果确实贪污,应拿出铁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视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帖子,有些感慨与大家共勉。
  转中华网帖子: 我支持楼主之理由:一是在全国反腐败的急风暴雨中,敢于箭指手握反贪大权和干部生死牌的纪委监察局,有勇气!真正的贪官是敬畏避而远之的。二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可信度高,否则楼主不怕惹官司?三是经过政府、审计、检察机关等确认无贪污,如果属实,可能是一大冤案,楼主是官场战斗的牺牲品。四是楼主要求负贪污的刑事责任、状告监察局,在我国官史中应是首例,她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阴暗面及尔虞我诈。
   从《刑法》讲,贪污两万元已涉嫌犯罪,检察院应立案侦查公诉,法院应予以判决。奇怪的是检察院侦查后否定了贪污,后来监察局又认定贪污两万多元,这明显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局没有定罪的权力,只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贪污是事实,监察局、检察院以及所涉及的审计局、会计所等都涉嫌渎职犯罪。
   总之,这个案件赖人寻味,值得一看,也值得当官的深思……如果确实冤案,应依法平反!如果确实贪污,应拿出铁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视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今天才看到了,我也说一点事:96年大约6月,代寺镇因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草茂村有做引产的妇女未按时安环,要扣村干部现金,村上核对6组某妇女根本未做引产手术,镇计生办周某马上派2名工作人员同村干部去调查,6组某妇女从未做过引产手术,还在家干活路。他们同后来的周某到石农卫生院调查,该院长被迫才说,是同肖建庚一起伪造的引产手术证明及300多元假药***,到计生办报销的,是肖建庚在卫生院拿了补药,用这种偷狗戏鸡的方法来抵销的,当时计生办还写了材料的,千真万确,其它还很多的,如果要我作证,请网上通知,我叫你们到成都某地见面在说。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今天才看到了,我也说一点事:96年大约6月,代寺镇因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草茂村有做引产的妇女未按时安环,要扣村干部现金,村上核对6组某妇女根本未做引产手术,镇计生办周某马上派2名工作人员同村干部去调查,6组某妇女从未做过引产手术,还在家干活路。他们同后来的周某到石农卫生院调查,该院长被迫才说,是同肖建庚一起伪造的引产手术证明及300多元假药***,到计生办报销的,是肖建庚在卫生院拿了补药,用这种偷狗戏鸡的方法来抵销的,当时计生办还写了材料的,千真万确,其它还很多的,如果要我作证,请网上通知,我叫你们到成都某地见面在说。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这个案情值得探讨:从法律层面讲,监察局移交检察机关查了没有经济问题而退回,证明贪污不成立。但监察局又认定贪污2万多元,这明显有不可告人的诡秘。如果贪污成立,监察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否则检察机关将涉嫌渎职,监察局不移交也是渎职行为。楼主若无贪,监察局又拿不出贪污铁证,则涉嫌诬陷。从监察局执法和办案能力,远不如专业反贪的检察机关精明,此案却把检察机关视为吃干饭的了!
当事人不断申冤,控告监察局违法侵权,法、检两院不受理,这是我国官史中的奇闻……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这个案情值得探讨:从法律层面讲,监察局移交检察机关查了没有经济问题而退回,证明贪污不成立。但监察局又认定贪污2万多元,这明显有不可告人的诡秘。如果贪污成立,监察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否则检察机关将涉嫌渎职,监察局不移交也是渎职行为。楼主若无贪,监察局又拿不出贪污铁证,则涉嫌诬陷。从监察局执法和办案能力,远不如专业反贪的检察机关精明,此案却把检察机关视为吃干饭的了!
当事人不断申冤,控告监察局违法侵权,法、检两院不受理,这是我国官史中的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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