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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首次修改 7日内可免费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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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14:19 | |阅读模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消费者或将告别霸王条款

中广网北京4月2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租房、办银行业务,甚至买机票,商家提供的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您都仔细看过吗?这些合同里往往暗藏乾坤,也得名“霸王条款”。

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写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内容。同时,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横行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

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有的消费者花几千块钱给自家的车买了保险,一场暴雨过去、车辆进水,保险公司却说赔不了;有的消费者花近700块钱买了机票,到退票时航空公司只退回百来块钱;商业银行一句如雷贯耳的“离柜概不负责”让客户战战兢兢,可是当银行资金出了错,天涯海角银行都得负责。

保险公司、航空公司和银行都理直气壮:一切都在格式条款里写着呢。正是这样的理直气壮,让不少"格式条款"都成了消费者眼中的"霸王条款"。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此发表看法。

刘俊海:格式合同本身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是中性词,用于妥当的目的可以降低经营者分别和消费者谈判、签订合同的成本。由于格式合同是商家单方起草的,商家有可能把私货塞到格式合同里,最后格式合同变了味,变为霸王合同,是老百姓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深恶痛绝的一种形象化的说法。

如何让“格式条款”不成为“霸王条款”,也正是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的重要考量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认为这种“霸王条款”的限制是无效的。

杨卫:新的二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是讲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来限制消费者的权益。如果是限制的话,这种限制是无效的。即使限制有问题,只是讲无效了,并没有讲这样的带有限制内容的格式条款怎么样不符合法律,包括可以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这方面的内容。所以建议应该加上"若有抵触此法内容的,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等类似这样的话,意思是不仅仅是这种格式条款如果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是无效了,还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将被追求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药品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案增加规定,明确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食品药品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称此为“一个进步”。

本周一,中宣部副部长吴恒权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部署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时透露,在对82536条广告的监测中,发现严重违法广告3402条次,其中严重违法的医药广告1406条次,占41.33%。加强媒体审核责任,也是来自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共识。

吴恒权:认真落实广告审查责任,严格对广告内容审核、把关。要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出版机构发布违法虚假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制,对新闻出版机构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的,致使严重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网购允许"后悔" 7日内可退货

对于消费者,这看起来是一条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新规。参与法律修改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把这一退货制度形象地称为"后悔权"。

刘俊海:这次立法者对契约精神有全新理解。传统的契约精神就是签字就得愿赌服输,新型的契约精神强调三大元素,一是签约自由,二是契约正义,三是契约严守,不能言而无信,但前提是合同自由,而且是公平,不仅是形式上的自由,而且是实质的消费者内心的真实意思。网络购物往往消费者看到的图片和商品本身有很大差距,后悔权对于规范网络购物活动有积极引导作用。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

但对商家,这颗"后悔药"显然有点儿苦口。淘宝卖家"田纳西恰恰"听到这个消息,有点儿迟疑。

淘宝卖家田纳西恰恰:不太能接受。我觉得不太可能变成强制要求,如果真的要这么要求那也没有办法呀。

刘俊海澄清,此次修法,意在针对公司商户,而非个人卖家。

刘俊海:由于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是要对在信息占有和财力对比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予以适度的倾斜,而不是对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这次消费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原则上仅适用于B2C的状况,说白了,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人企业。

天猫商城,就此成为受退换货新规影响最大的平台之一。相比小卖家,天猫公关部负责人冲虚底气十足。他表示,"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定在天猫执行已久。

冲虚:天猫从08年开始就为消费者推出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保障条款,我们已经实施了大概有四五年,针对绝大部分商品,根据它的行业特性和商品特性,一些特殊规定以外,绝大部分商品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记者:特殊商品都包括哪些商品?

冲虚:很少,比如像黄金等等这一类的商品。

草案中提及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成为网络卖家的底线。这类商品要如何界定?无独有偶,另一位电商业内人士,举的也是黄金的例子。

业内人士:比如说黄金,如果你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它一天跌了9%,七天以后我就退货,涨的时候我赚了,跌我就退,我觉得还是要符合每个行业的特点。

可以想见,"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一旦写入消法,随之而来的将是一场找茬游戏。记者联系某网上商城,对于哪些产品不适用退货条款,客服也无法细数。

网上商城:您这边收到货以后七天您都可以申请退换货。

记者:有没有什么例外的产品。

网上商城:手机数码类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是不给您办的。

记者:其他是可以的对吗?

网上商城:母婴类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是不办理。

记者:还有什么是例外的呢?

网上商城:内衣的商品也是没有质量问题不给您办理的。

记者:还有第四类吗?

网上商城:手表类的也是的,您可以到商城首页有一个帮助中心,售后服务里面会有每个退换货的明细。

但说到底,商家看的是自己,立法者要看的却是大版图。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拿退货条款算一笔"大帐",对于商家来说,还是一个字,值。

刘俊海:如果消费者在商家这种不理性的促销手段影响下,一时冲动交了款或者签订了合同购买了巨额的商品或服务,之后如果退货不成,他下一次购物时就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出现持币待购的现象,如果有了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就可以放心购物、大胆购物,算大帐的话,消费者无忧购物,开心购物,给商家带来的机会会更多。

委员建议禁止药品做广告

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建议草案第44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中,增加“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一款,并表示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他指出,当前药品虚假广告老百姓上当的很多,应严厉打击。
  
陈蔚文委员对此认同,建议禁止药品做广告入法。“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特别是抗菌素广告很多,抗菌素是不能滥用的。”陈蔚文认为,药品广告如和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就是虚假广告,是伪劣的。他指出,医生才有权开处方,有些非处方药品也必须有药师资格证的人才可发放,药品广告容易误导病人,对其健康造成伤害。

消法不能只管“生活消费”
  
单位购物、知假买假、商品房买卖、医患关系纠纷等,消法管不管?这关涉消法的适用范围。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争议已久,因意见不统一,此次草案未作修改。昨天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对此提出疑问,建议附加“定义”,将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写清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说,有必要对消费者加以明确界定,否则该法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就不清楚,而用合约的方式理解和界定消费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制定本法的关键,合约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法人都是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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