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给资阳市委李佳书记、安岳县委许志勋书记的申请书
----代言人胡代国
核心提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七条、第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依据《最高院 最高检: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的规定,陈章恒虚构各种荣誉,骗取政府和公众信任,非法吸收公众上百人数千万元存款而逃匿,已经触犯刑法151、152、224条,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和集资诈骗罪。建议书记责令警方立案,依法 处理,维护地区稳定。
尊敬的资阳市委李佳书记:
尊敬的安岳县委许志勋书记:
申请人: 蒋越、女,家住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88号,联系电话13320686479。
申请人:蒋文凭、曾凡素、汤勇、曾祥芬、安平、匡平、陈洪琼、尹明兰、陈泽兰。
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民间维权法律学者。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陈章恒,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四川安岳县岳源乡人,曾任安岳县名豪大酒店总经理,安岳县政协委员,安岳县工商联执委,安岳县厂长经理协会副理事长,现已经逃匿。
请求事项
1、请求警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 最高检: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的相关规定,依法立案确认陈章恒非法吸收公众上百人数千万元存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分别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和犯集资诈骗罪;
2、请求将陈章恒抓捕归案,依法处理,参照资中和各地的类似案例,帮助上百受害人追回被陈章恒非法占有的借款,并将陈章恒的全部资产审计清理后按照债权人各自的金额比例重新分配。
陈章恒涉嫌二罪的事实依据
来自包括安岳县媒体在内的全国各地媒体,特别是《四川三农新闻网》的报道: “陈章恒,现任安岳县名豪大酒店总经理,高级厨师,是四川省餐饮业一级评委,国家级考评员,安岳县政协委员,安岳县工商联执委,安岳县厂长经理协会副理事长,资阳市烹饪协会副会长。自1987年创业至今,他始终秉承厨艺为宗,扩张兴业,奉献为荣的创业精神和人文理念。”前述报道说明,陈章恒的各种荣誉是有其名,无其实,是虚构的,假的。其目的是取得县委和县政府的高度信任,取得公众相信陈章恒是个经济实力、有信誉的大老板。陈章恒在取得政府和公众对他的信任后,再以发展企业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在没有取得任何金融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法集资,先后吸收上百人存款数千万元。其中,向申请人等11人借款三百多万元(见借款条 )。2011年11月,陈章恒突然人间蒸发,卷款逃匿,全部固定资产本该属于全体债主的共同财产,但被个别债主不明不白地夺走了。致使绝大多数受害人借给陈章恒的钱都无法收回。
申请人认为,如果不是陈章恒虚构事实,如果陈章恒不是有那么多“荣誉”“光环”,如果不是安岳县媒体和政府的大量吹嘘…公众也不会借钱给他陈章恒。而今,陈章恒借款逃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致使公众存款无法收回,已经构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涉嫌犯集资诈骗罪。政府和警方有义务依法立案处理,帮助人们维权。
2012年11月25日,申请人联名向安岳县县委许志勋书记快递了请求书,请求解决自己的诉求,要求对陈章衡立案处理。许书记要求安岳县公安局处理。2013年3月,安岳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安公(刑)不立字【2013】01号。随后,举报人联名申请复议。2013年3月11日,安岳县公安局制发了安公(经)刑复字[2013]01号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这样写到:“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章恒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2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申请人不服,请求上级公安局依法处理,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事项。
陈章恒涉嫌犯非法集资罪和犯诈骗罪有以下法律依据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
1、《决定》第七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陈章恒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没有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吸收上百人数千万元公众存款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显然,陈章恒的行为违反了《决定》第七条规定。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警方不予立案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说明,陈章恒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匿的行为,已经违反(决定)第八条规定,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警方应当抓捕归案。警方不予立案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8)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第一项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陈章恒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后,携带集资款逃匿,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公安局应当立案处理,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实属不作为。
第三,《最高院 最高检: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上述法释〔2011〕7号规定,陈章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数千万元逃匿,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安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
法学界认为,诈骗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前”诈骗,即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为“事中”诈骗,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绝履行本该履行的合同,骗取钱、物数额巨大而逃逸,这是诈骗罪主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第二种诈骗形式更容易蒙蔽人们,这是诈骗犯惯用的伎俩,很多人都被这第种诈骗所蒙蔽上当。可是,我们有的公安局却对“事中“诈骗认识不足,甚至理解不到。他们说,打了借条的,就不属于诈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条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那么,借款逃匿就属于恶意逃债行为,属于非法占有公或私人财物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陈章恒涉嫌前述两种形式的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有关诈骗罪的两种特征,即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中,均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规定,曾任安岳县政协委员、安岳县工商联执委、安岳县厂长经理协会副理事长、资阳市烹饪协会副会长、安岳县名豪大酒店总经理、高级厨师、四川省餐饮业一级评委、国家级考评员的陈章恒,凭借政府部门赋予的众多荣誉光环,骗取人们的信任,通过明借暗骗的方式,吸收公众大量存款。不仅如此,陈章恒在履行偿还借款合同过程中逃逸,人间消失。这种行为,应当定性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至少属于“事中”非法占有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24条的规定。
案例一: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孙淑波副大队长解释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凡是通过非法途径吸收20户(人)以上居民存款或者吸收存款数额超过100万元的行为就构成了此罪。”
孙淑波表示,不少违法分子多以高利息的方式吸收市民存款,并会在短时间内按期偿还利息,一旦博得信任后便会逃之夭夭,让借款人蒙受损失。“可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百害无一利。”孙淑波强调,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昨日内江市资中县警方通报称,接群众举报后,该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目前已有凌晓飞、杨九华等10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被拘。让不少资中人意外的是,10名犯罪嫌疑人,竟有他们耳熟能详的“资中名人”——杨八姐杨九华。杨八姐在资中人眼里是“女强人”,更是资中商界的“弄潮儿”。
综上所述,陈章恒虚构事实,虚构各种光环,非法吸收上百人数千万元存款逃匿,致使众人集资款无法收回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涉嫌非法集资罪和犯集资诈骗罪。警方不予立案是极其错误的。
需要说明强调的是,陈章恒的全部剩余资产应当属于全体债主的共同财产,应当学习各地的经验做法,由政府出面,重新清理登记后,依法统一分配;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建设幸福资阳、幸福安岳,遵循市委李佳书记人民的事无小事,人民的事是天大的事的指示,安岳县上百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请求警方支持举报人的上述请求事项。帮助受害人维权到底! 此致
申请人:
由代理人胡代国提供
2013年3月16日
说明:安岳县还有原工业园区李老板也非法集资上千万元逃匿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