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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的解决城市拥堵问题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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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误区的解决城市拥堵问题的治本之策】】
【【走出误区的解决城市拥堵问题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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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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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发表的10个网上人大议案中,有5个涉及这一议题,是从走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必死误区开始的。
【1】是从立法、守法、改变交通道路设计布局、交通工具的结构、倡导绿色出行等五方面谈解决城市拥堵顽疾的“治本之策”的。解决这些”顶层设计“,这样
就
有望解决这个世界难题。
【2】在我国城市道路设计上,总体规划思路为: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城市的城市交通结构上,建立公交、单车、私家车的分担比为分别为6:2:2/5:3:2/4:4.5:1.5/3.5:5:1.5的城市主体交通结构。
【3】在城市商业中心的整体设计上,对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要设计规划多商业中心辐射布局。如北京得有8个王府井中心;成都得有5个春熙路中心。。。。。。
【4】
在立法上,对浪费了17年争议时间的电动自行车,先从法律界定上突破原法律上“空白”,用“半机动车
”
界定这种单车,形成有我国特色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半机动车”【新增】新的管理模式。
【5】
在《道路法》的修改上,从法律上规定全国各县级以上城市恢复单车道,并在单车道上,在其间划一条“黄线”,左2/3属电动自行车行驰道的“半机动车”道,右1/3属自行车行驰道的“非机动车”道,使其各行其道
【6】
学习英国绿色出行的先进理念与经验, 倡导1公里步行、3公里单车、5公里汽车(地铁、轻轨)模式, 使我国也走上60多年前英国就已经走上的告别雾霾天气、还城市蓝天与绿水的发展之路。
【7】
用教育和重罚,制止“中国式过马路”, 像管酒驾那样管住“中国式过马路”。同样,也严惩其它道路违法行为。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实施如下相应的配套法规与政策:(一)在总的政策导向上,要由过去的由公交单一承担绿色出行的功能的方针转变到由公交和单车共同承担绿色出行功能的方针;由过去对电动自行车的限制或禁止的方针转变到开放、规范、鼓励的方针;由过去对城市汽车交通方式的不适当的鼓励发展方针转变到适度发展的方针。(二)适时出台对乘坐公交车人员的财政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对乘坐公交车的员工实施公交费报销办法。倡导和鼓励全社会都用实际行动为绿色出行和节能减排做贡献。(三)制定相关法规,选择时机开征对豪华轿车使用者的高额燃油税和消费税,对豪华轿车、公用车和私家车开征城市中心拥堵费及高额停车费等配套措施。(四)鼓励私家车进行拼车使用,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之规范化、常态化。(五)尽快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生产标准》,并出台有刚性要求的具可操作性的全国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使这一管理工作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并在适当时机借鉴如美国一些发达国家给骑单车的人每月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的先进做法,鼓励绿色出行的行为。(六)国家出台有关城市规划中城市道路须留自行车道的管理法规,并在行政上列入刚性考核当地政府政绩的民心工程和节能减排工程之一
如果世界上有解决城市拥堵的诺贝尔奖,我愿意夺取这一奖项【轻松玩笑!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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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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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广西这位作者的文章——打35分
【原因——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电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思考
( 2012 年 6 月 21 日 )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道路上各种车辆也不断增加。尤其是电动车数量不断攀升,让原本狭窄的道路变得更加拥挤。电动车在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案例初步探讨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动车交通事故现状对策
电动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具有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既不用缴税费年检,又不用车牌驾照等优势,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随着我市电动车数量的激增,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攀升。人们形象的比喻电动车就像顽皮的孩子,游离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忽而在非机动车道穿梭,忽而又窜上机动车道行驶,被誉为公交车的“克星”,人行道的“马路杀手”。让广大市民既爱之又恨之。如何给电动车定性,成为普遍关注的话题。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
机动车的普通含义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的法律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那么电动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据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理的规定》,电动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4项:一是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二是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三是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四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从目前我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来看,多数电动车行驶速度高达40公里/小时以上。更有甚者,违法改装车辆,使得车速可达50到60公里/小时。
二、电动车管理的现实状况
既然可以认定电动车为机动车,那么为什么不让电动车上牌,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这是广大拥有电动车的市民提出的最大疑问。“平时交通部门不会管理我们,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又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认定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还以醉驾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引起广大拥有电动车市民的不解。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使交警部门对电动车的管理处于两难之中,也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候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道路上的超标电动车的大量出现,确实带来了许多交通隐患。这类电动车在路上随意变道、突然拐弯、超载、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驾驶人员绝大部分没有驾驶证,技术生疏、遇到紧急情况往往措施不当,加上超标车辆制动不良、稳定性差,速度快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超标电动车不能上牌,无法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例如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太平法庭就审结了一起电动二轮车与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0年11月23日,原告乘坐被告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崇左市江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南路火车站前路段时适遇被告王某驾驶一辆王野牌电驱动二轮摩托车由火车站前路段的路口左转弯逆行驶入江南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伤者黄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醉酒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被告某无证且逆行驾驶电驱动二轮摩托车,两被告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法院予以采信。两被告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王某提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且原告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德良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经查,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驾驶的是电驱动二轮摩托车,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是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此事实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里已查明清楚,原告请求赔偿有法律依据。因此被告王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没有采信。最后,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着关爱生命、严惩醉驾行为的原则,判被告黄某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黄乙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是: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需要驾驶证才能驾驶。本案中王某驾驶的王野牌电驱动二轮摩托车,既没有脚踏板装置,重量也超过40公斤,电机输出功率也超过240瓦,车速表的最高时速也超过20公里。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进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本案事故中王某的车辆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是其依法以职权所作出的专业判断,法院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纳确认,因此作出了上诉判决。
这起事故值得所有使用或准备购买超标电动车的人注意:一旦这样的事发生在你身上,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电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既然超标电动车上路后有那么多的危害,那么政府部门为什么不下大力气管理?道路上超标电动车越来越多的原因又是什么?笔者拟总结一下几点原因。
(一)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不到位
生产环节管理不到位,造成电动自行车市场竞争无序化,大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在市场销售,如有的车身越做越大,车速越来越快,有的在刹车、喇叭、响铃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有的材料、焊接也存在质量问题,大多数电动车刹车方式和普通自行车相同,稳定性、制动性能较差。对照国家有关电动车的生产技术指标,有些车主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整车超重、超宽、超速等“摩托车化”倾向非常明显,再加上电动车驾驶人在驾车时不戴安全头盔,自我保护措施少,行车安全系数极低,这些都给超标电动车埋下了巨大的交通隐患。
(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
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车的定性含糊其辞,在法律实务中可操作性非常之弱,致使交通管理执法依据不足。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既然允许这些电动车生产,销售,又没有完善的管理,出事故后又按照机动车处罚,让很多受处罚的群众很不理解。另外,由于国家对电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电动车在不上牌、无需驾驶证、且不用买交强险的“三无”情况下,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医疗费和赔偿款而频繁上访闹事,既损耗司法资源,又影响到社会安定。让交警部门和司法机关陷入执法尴尬的境地。
(三)成本低廉,速较快、省时省力
电动车价格便宜、购买方便,不像摩托车那样需要办理上牌领证、驾驶考试等繁琐手续,也不需要支付保险、年检、汽油等费用。另外,电动车省力、快捷,尤其适合女士、中老年人和在校学生。它轻便,不像摩托车那样笨重;而且环保卫生,无废气排放和噪音污染,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
(四)大多数电动车车主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骑车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使用者大多未经正式驾驶技能训练,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处置。电动车载人、载货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一辆电动车搭载一家四口人在道路上行驶。许多电动车由于没有上牌,在道路上随心所欲的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横穿公路、酒后驾驶,与机动车抢道行驶、违规载人及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十分普遍,严重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三、治理超标电动车的措施
既然电动车已经成为新一代的马路“杀手”,如何管理和规范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减少事故发生成为当务之急。针对电动车的管理,有法官建议,应加大立法力度,对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明确,例如酒后不能驾驶、骑车不能超载、超速要罚款、佩戴头盔等。在所有路段和路口,加大电动自行车限速标志的投放力度;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制造商的监管力度,提高驾驶者自身的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章的处罚力度等。笔者拟结合工作实践,拟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加强电动车生产立法,规范电动车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省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出台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工商、质监、环保、交通等部门应该从车辆质量、性能、实用性、时速、载人等方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将车速过快、车身过大、过重的电动车纳入轻摩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到使用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用法律明确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界限。严格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环节,定期进行质量抽查,从源头上进行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经销商随意改变电动自行车性能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增强质量检测,提高安全系数,严格禁止厂商擅自提高车速。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安全执法
政府部门可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载体,向广大群众宣传使用电动自行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针对不同的群体,区别对待,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例如举行电动车驾驶宣传日进学校、进社区、进商家。逐步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电动自行车驾骑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强化日常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实行严管、严查、严纠,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使、占用机动车道、闯红灯、争道抢行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报废不合格电动车,促进电动自行车规范使用。
(三)强制电动车投保交强险
为避免电动车肇事后,责任人无力赔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可以对电动车驾骑人实行考核制度,对电动车实行登记、上牌的同时,要求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降低电动车的行车风险,来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减轻诉讼成本,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四)严把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关
既然超标电动车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现在一刀切的让这些车成为非法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不能得到广大群众认可和支持。笔者认为,应该适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好电动车和电动摩托车之间的界限,将符合机动车条件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严格对车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杂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坚决不予上牌,严禁异地上牌。同时,在具体上牌工作中严把车辆安全检验关,以保证电动自行车的可操作性,上路的安全稳定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能源的不断利用,新型的交通工具将逐渐进入千家万户,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小轿车,电动公交车等将会出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必须及时更新观念,加强管理,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的措施,不断为社会前进发展而服务,才能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报》关于《按规定不能上牌,也不能投保,让其陷入尴尬境地》的报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理的规定》
[3]《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比例上升现象探讨》作者陈述中杜沐
[4]《扬子晚报》关于《电动车不能投保交强险肇事后却按机动车论处》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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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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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领先的成都(温江)单车绿道图片展示
【目标——建设未来国际田园城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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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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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领先的成都(温江)单车绿道图片展示
【目标——建设未来国际田园城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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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g2842065
dang284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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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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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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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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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飞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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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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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是文明与素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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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2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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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句话概括
】我提出的“中国特色式的城市交通模式”——
根本依据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具体为:人口过多,人均国土面积小、人均道路面积小、人均公交(地铁、轻轨)车辆少、人均收入低。【认为我国国情是“地大物博”那是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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