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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评,彭州社保局这车祸的医保该不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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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3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评,彭州社保局这车祸的医保该不该报销?
      保险的主要意义在于,被保险在遭遇突发的天灾人祸后能得到社会支持的保险机构的援助。而政府主办的社会医保更不例外。一旦被保险者在突发的天灾人祸后不能得到社会支持的保险机构的援助,而保险机构、政府主办保险的机构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责任、设置救援障碍,那“保险”这词就失去了意义。
      张乂乂是成都彭州市天彭镇寂光8组第三类失地农民。自从政府号召买“农保”起,张乂乂一直响应,直到2010年底。
      200712月张乂乂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征。
       2008328日,政府批准张乂乂所在村组的拆迁安置方案。(征地部门和被征地所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须加强工作协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上述资料和款项的交割。征地部门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成劳社发[2004]74号)
        20081228日,政府征地部门向社保局为村民们申请社保办理。
         2009325日社保局为张乂乂办理社保手续。因三个主要原因,张乂乂只买了养老保险,暂缓买医疗保险。第一:张乂乂家二位老人(奶奶和妈妈)每月的养老保险政府不知何故没有兑现(2009年底才一次性补发的),故经济拮据;第二: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说,现在不买,今后可以补上;第三:张乂乂农保一直买到2010年底,张乂乂不想重复买保险。
      20114月,张乂乂到彭州社保局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2012122日,张乂乂车祸摔成脑内大出血,经彭州市人民医院、华西医院抢救治疗痊愈,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出院后,张乂乂找到医疗保险报销部门申请报销。该部门工作人员答复张乂乂的医疗事故不能报销,原因是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条 待遇支付起始时间 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 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 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单位职工缴费不满1 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规定不能报销。
        于是张乂乂提出,政府部门多次违反文件没衔接好自己的医保手续是自己没满12个月的主要原因。其次,自己也是单位职工,从20085月就固定在“诚信通信器材销售中心”负责销售工作。更详细的疑虑如下:
       1、张乂乂是200712月就成为失地农民了,为何社保局要拖到20093月才给张乂乂们办社保保险?
        220093月、20114月两次办相关手续,社保局都没有给张乂乂郑重提出脱保的严重后果提示并签免责协议。
      20093月因当事人经济拮据(政府该支付的养老保险不支付,到年底才一次性支付),提出自己已买农保,可不可以不买社医保?工作人员答复,可以不买,今后还可以补办。同时,社医保工作人员也没给作为农民的张乂乂说明,在办理社医保后的最初12个月里发生的意外没有应激保障。如提示了,在交接过程中再买一年农保,也不至于出现这种两不靠境遇。
        3、因政府考虑失地农民突然没了经济来源,加之文化低社会就业也困难,或者即使就业收入也低等因素,故帮其购五年的社医保。政府也没有规定你们必须从2009年开始征购社保,那你们为何要如此作为呢?照说五年后(如200712月失地,2012年才让农民买社医保)农民基本适应了社会,也在非农业生存技能方面大大提高,这时再交社保(养老、医保)应完全没问题。那为什么彭州社保要寅吃卯粮2009年就开始征社保呢?有没有尽快汇集资金有别的非法企图而致农民利益不顾呢?给人感觉社保不是为百姓着想怎么应对灾难,而是在如何算计百姓呢?!
       4、按社保局提供你们是按成都政府154令执行。张乂乂查了一下《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条 待遇支付起始时间 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以上的自参保或重新参保之日起连续缴费满1 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 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单位职工缴费不满1 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按以上规定,张乂乂是属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失地农民(张乂乂们是有村支书、村长的最基层单位)范畴,非城镇职工,理应报销。如不能,社保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会不会涉嫌歧视失地农民呢?
       再说,张乂乂20085月就固定在“诚信通信器材销售中心”负责销售工作。这如不算单位职工,又算什么?难道失地农民工就要被另眼相待?
      鉴于以上原因,张乂乂在突发重大疾病(2012122日骑电瓶车上街突然晕倒摔脑伤,做开颅手术花费4万余元)的大难面前得不到应有的救助,作为失地农民的张乂乂,又怎能应对近四万多元开头颅手续费的大灾大难呢?张乂乂这医疗费该报销不呢?
李双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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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张乂乂"实名为"张世蓉",联系电话13980888964

发表于 2013-2-2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保局未尽到告知义务,推脱责任不作为,应该被追责。

发表于 2013-2-23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政府早应修改《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这个掠夺性的文件了。应学江苏省将12个月改为1个月。

发表于 2013-2-24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彭州市政府反复花在牡丹大道的绿化工程款项不知是浪费了多少纳税人的血汗。其中前县委书面因此贪污被判15年。而近几年这一路段的绿化仍在反复的"挖、栽",但愿不再有官员为之如狱..老百姓眼球伤不起啊。

发表于 2013-2-2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作为(法律规定时间给失地农民买社保不履行、不尽告知义务等)不追究,而用歧视性条款推诿、刁难、逃避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责任,这是什么样的非法组织?

发表于 2013-2-24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执政党和政府如今关于医保障体系的制度应该不是能不能报的问题,而是能报多少的问题。他们说不能报肯定是错误的,从小处说是违反政策,从大的说这是侵犯人权,不尊重生命等严重的政治问题。

发表于 2013-2-24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把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官员姓名职务还有机构逐一的公布出来。

发表于 2013-2-24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以2-3万的价征用农民土地,然后以几十万地卖出。三类失地农民承诺买五年的医保,那这案例的张某从2007年12月失地,应该2012年12月才该买保险,他们为什么寅年吃卯粮呢?他们提前收钱消费,目的就是把债推给以后的政府

发表于 2013-2-26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案有几个法律关系:征地政府没在"征地拆迁方案"批准后的三月内给失地农民买医保;社保单位多次没尽告知义务;成都市政府涉嫌制定歧视性政策法规;成都市社保提前几年让失地农民涉嫌寅年吃卯粮。好,折腾去吧

发表于 2013-2-2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3-2-26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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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层法律关系:每月的社保,社保局应毫无保留地准时地发放给群众。为何2009年彭州不每月兑现要集中在年底一起发放呢?

发表于 2013-2-27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国家政策本身都在歧视失地农民。

发表于 2013-2-27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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