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方诱惑 于 2013-2-20 00:32 编辑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发改价检处(2013)01号
当 事 人: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
地 址:营山县朗池镇外西街214号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会同营山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对春运期间全县农村客运汽车票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证核实,你司所属回龙、绿水、木垭、合兴、双流、孔雀、小桥、通天等班线客运汽车从2013年1月28日起擅自提高客运票价收费标准。其中回龙至营山由4.00元提高到5.00元至6.00元、绿水至营山由7.50元提高到15.00元、合兴至营山由18.50元提高到30.00元、双流至营山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木垭至营山由12.50元提高到25.00元。
你司客运班线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所列“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3年1月31日已事先告知你司,并于2013年2月17日听取了你司的陈述、申辩。
为保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打击春运乱涨价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罚款50000.00元上缴县财政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司立即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你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50000.00元汇缴入营山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缴款单注明县发展和改革局罚款),开户银行:建行营山支行,帐号:51001737236050882959。如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或营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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