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晚10时许,在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四组,因房主邓思青和施工方邓长生缺乏安全意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指挥操作错误,使其刚浇铸的楼坪跨塌,造成“一死三伤”,家有四老两小(其中妻妊待产)28岁何雄死亡。 1.16事故发生后村镇个别领导处置草率,法理淡薄,漠视生命和受害者感情,事故发生10个小时都不告知亲人,并擅自将何雄尸体送至射洪县殡仪馆存放至今,至今都未确切告知何雄死亡时间,这种有悖常理和法理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1)、在全国百日安和全国农村土地确权期间,邓思清自建房屋是谁批准的?乡镇和村委行政是否过问承建者邓青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凭证和资质?邓思清自建房屋几级行政是否督查其有无安全设施? (2)、何雄致死,房主及房主所在村委会理当在第一时间速告死者所在村委及其亲人,乡镇相关行政人员得悉事故后,理当严格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告知权”等规定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告知何雄亲人现场验查和处置遗体,但。“1.16”事故发生后近10个小时竟不告知何雄亲人,擅自将遗体送到殡仪馆6个小时后,才侧面告之,同时在无任何确实依据证明何雄死亡、未经其父母、妻子确认签字就单方送至殡仪馆,这既有悖人道,更严重违背法理程序,虽有乡镇人员个人签名,且无政府印信为凭,不能不说是令人匪夷所思草菅人命行为。 (3)、伤害事故发生后,村委和乡镇行政理当及时安抚,却居然漠视生命和何雄亲人感情,不闻不问,处处提防,直至何雄亲叔从蓬安远道赶回射洪追问再三,镇上领导才姗姗来迟,托辞迎接县现场会,座谈中竟无法确切说出双方当事人姓名和死者死亡时间、清晰说出案由,人命关天,在他们看来形同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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