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肖立才,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2日,家住四川省长宁镇海水村村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7002120313 事实经过:我本人于2012年8月13日晚上8时左右将自由车川Q8777A红色两轮摩托车停放在长宁县长宁镇小地名《明乐茶馆》门纽扣,于当晚11时左右发现被盗,并立即报警,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公安局长宁镇派出所接警到达现场时,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因本车安装有宜宾安信科技的GPS定位系统,当时我把电脑追踪信息图片及时提供给报案民警长宁镇郭志超并强烈要求他及时赶往车辆存放地点,该民警讲:“我们警力不够。你们自己多带点人去,上面情况复杂,并提醒我们带上护身家伙”,同时到达现场的民警给四川省珙县公安局珙泉镇派出所出得联系。我立即就组织了两个车8个人开车前往被盗车辆停放点“珙泉镇”,因为路不熟,我们辗转4个小时达到珙泉镇,休息了2个小时天亮,及时与四川省珙县公安局珙泉镇派出所取得联系,随后珙泉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张勇达到案发地点,位于“珙泉镇骨科医院门口一门市里”,通知该门市业主打开卷帘门,我立即发现我本人的被盗车辆,放在门市左上角,当时车上就无尾箱,另发现还有六辆无牌无证车辆人为抹去了车辆的车架号和车辆发动机号,所有现场照片共12张,附后加以证明。 珙泉镇派出所办案民警张勇叫我把车骑走,我未动车,张勇和其余两位民警强行把车推出门市,由我骑车搭乘张勇去珙泉镇派出所,我本人打电话到长宁派出所联系,该民警电话15908396661(电话号码机主不详),叫我把车骑回长宁县长宁镇派出所再作处理。 我于2012年8月14日下午三时左右将车骑到长宁镇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当时派出所只作了草率的笔录,并对我丢失的财物作了简单的登记。事发已有十天左右,长宁、珙县两地公安机关互相推托,既不作为,又不执法,更谈不上捉拿盗车人。 综上所述:本案件事实存在(人赃俱获)给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现金1200元左右,摩托车破损近800元,另有合同、票据近6万元,给我本人造成损失惨重,(因车上尾箱内有银行卡、发票及报账单据、工人领取工资的领条、现居住户口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衣物、皮包等)。试问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干什么?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承诺只是一句空话吗?这就是“警民亲”活动吗?我自从车辆财物被盗后,我整天既要照顾三个七八十岁的老人及三个孩子,现给我一家人的生活生存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给我本人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打击,要求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予以受理本案。我恳请:1、公安局火速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2、追还我的损失。3、我们农民没有执法权,但民警又叫我们自行追查,并说警力不够,不出警。给我一个合理、公正的答复,还社会一个安定的环境!请各位网友监督。 发件人:肖立才 20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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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
收到长宁县公安局 关于已妥善处理肖立才摩托车被盗案的函,内容如下:
四川新闻网: 贵网站《麻辣社区》的“宜宾论坛”和“群众呼声”栏目分别出现《摩托车被盗:警察称警力不足,自行追查,理何在?法何在?》的帖子两篇。事情发生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与当事人肖立才(宜宾长宁县长宁镇海水村人,男,42岁)交流、沟通。通过我局工作,成效明显。肖立才对我局开展相关工作表示满意。目前,我局与当事人肖立才已达成共识,并已取得其谅解。
长宁县公安局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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