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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开发商对业主说:车位20万一个,不买就全部按小时计算(小编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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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成都市浩源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楼盘“华府金沙”在2012年8月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公司加联圣维斯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单独上门告知一些业主:华府金沙将取消月租车位,全部改成临停车位以小时计算收费,如果觉得临停收费贵建议业主买车位,20万一个

     华府金沙在建成后我们再2009年入住到现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一直是开发商的物业公司加联圣维斯物业管理公司,期间因为物业服务质量不好,账目不透明等问题很多业主前去问为什么不给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刚开始回答是入住率没达到标准,后又说业主没报名,可是业主从来没收到过通知,也没有街道办的人员来关注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情,所以导致很多事情不透明不公开。

     前两天突然听见有人敲门,一看是物业公司的主任和经理,他们挨户敲门是来告知业主:华府金沙以后将取消月租车位全部改成临停车位,出了买车位外,其他业主的车全部按每小时一元收费。大家可以算下账每天至少得停12小时,再加上周末不出门的时候,万一有的人家是两个车的,那这只是在自己家停车就得花多少钱。物业说这是因为现在车多了,为了让更多的车能停进来。我不知道这按小时收费怎么能让更多的车能停进来,但是我知道车位作为一个楼盘的配套设置,首先应该满足业主,那些外面停进来的车是为了收费还是为了方便业主呢。有业主也提出建议向相关部门将小区周围的空地申请划线车位以解决多的车位,可是开发商说这是高品质房子我们不在周围划线。现在已经这个样子了,居然还高品质房子,大家应该知道开发商的目的并不是想解决更多人停车而是卖车位。

     业主于是到各周边去了解走访了,比我们后入住的楼盘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了很久了,周边楼盘的车位大部分没有华府金沙的车位多,可是别个开发商积极和业主配合向政府申请了周边划线停车,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为什么只有华府金沙解决办法是取消业主的月租车位全部按小时计算,而且华府金沙的空车位摆在那大家都看的见,并不是没车位了。而真正的原因是因为成都市浩源房地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其他的楼盘,资金遇到问题,所以来逼业主买车位。

     我问物业主任,这种做法合法吗?他们很得意的说:我们国家现在对这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和街办房管局商量了,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想怎么收费就在呢么收费。

     天哪,我们国家的确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可是真的就是停车场属于开发商他们想在呢么收费就在呢么收费吗,难道一个楼盘的停车场不是作为配套设置吗,不是是为业主服务的吗?现在都在说幸福感,老百姓遇上这种根本没有道理可讲的事情,幸福感何来,我们国家的法律的确还不完善但是就真的这样让老百姓受委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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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回复:这个事情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业主才有权利说话。本来车位就是公摊位置,对它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小区车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为全体业主共有。它们如同小区电梯
、道路、花园一样,没有独立产权证,不能独立买卖,其买卖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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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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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不是由开发商说了算的,业主才有权利说话。本来车位就是公摊位置。这个时候租比卖好得多。业主要团结!!!

发表于 2012-8-2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2-8-2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小户型的房子才24万左右。买个车位要比上买套房子了。;P

发表于 2012-8-2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公司本身就是业主花钱请来看管公摊物业安全的服务机构,他没有对业主权益变更的权利。

发表于 2012-8-2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不准备买车位的业主联合起来,到社区和街办要求在周边街道划定临时路边停车位!同时也可以周边其它小区的主,一并要求在片区规划一些路边车位,尤其是夜间车位!
如果大家都有地方停,物管和KFS再闹也闹不直起来!

发表于 2012-8-23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发表于 2012-8-2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地下停车场成都市物价局有明确规定,请各位邻居放心,开发商不敢也不可能如此明目张胆,否则就让等着罚款吧;再则我们全体业主应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明天我们即可要求社区及街道办督促开发公司!

发表于 2012-8-23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得起车喊你停不起。

发表于 2012-8-23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各邻居不要担心,方便时看下《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就明白了哈,物业公司应该说的是临时停放,某种角度说是在忽悠我们吧。所以敬请放心!

发表于 2012-8-23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到目前为止  我们家还没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  不过倒是听一邻居说及

发表于 2012-8-24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昨天也听家里人说了,虽然当初买了车位,但对于现在车位价格个人感觉很恐怖!再就是不能办理月卡了,感觉-1楼停车的业主有种被强奸的感觉!!坚决反对!!!本来觉得以前包月就贵,家里另一车都没停华府金沙内,对面某小区才50元一月! 现在还来个这个花肠子~只能说物管无耻!!!

好像去年门口贴了成立业委会的事,业主自行报名!

听某小道消息:物管换了新领导,决定一改之前账务乱的现象,裁员+一系列整改,她能不想花肠子收钱吗???



这个事情坚决要闹,维护自己权益!

发表于 2012-8-2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钱想疯了,让他妹切卖嘛:lol

发表于 2012-8-24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物业也太狠了吧

发表于 2012-8-24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太扯了嘛

发表于 2012-8-2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团结一致和不良奸商斗争

发表于 2012-8-2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W 不如买辆车 屌丝表示鸭梨山大

发表于 2012-8-26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业主委员会  可以炒掉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

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

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

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

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

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

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 利用公共配套设施 物业管理对外经营  是非法的 为进过业主同意收取停车费也是  违法的  

可以拒绝缴费  成立业主委员会很关键

发表于 2012-8-26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

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

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

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

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

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

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

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 物业管理未经过业主同意不能把配套设施对外经营  为经过业主同业也不能收取停车费  就算是业主同业收取 收益因该归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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