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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一审法院的枉法判决 !希望上级领导给与重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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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12重灾户无家可归
本人杨正英,一家六口人。在5.12地震中,由于山体滑坡,房屋严重受损,经相关部门实地检查必须重建,政府确认为灾后重建户,但是至今一家六口都无家可归。
本人向广元市朝天区规划建设局提出建房申请,根据2007年《朝天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认定建房申请所在地按规定可以用于私人建房,而后在2010年9月27日完成了全部的建房审批手续:《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定建设地址在朝天区朝天镇朝天村1组。
我们在2010年10月动工修建,却遭到了朝天区规划建设局的强制阻工,其理由是政府将该地调整为明月峡AAAA景区公共设施用地。一直不许我们动工修建,我们一家六口居住在工地棚里。事情一拖就是2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灾后重建早已结束,唯独我一家六口还无家可归。为了得到公正的解决,我们走上了诉讼维权路,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审查终结认定所有的手续属于合法的,朝天区人民法院也认定一切手续合法。但朝天区建设规划局却以处罚的方式又撤销了该局所颁发的一切手续。
本人一家六口,也是政府的子民,政府不但不关心,反而不管我们的死活。敬请社会关注,敬请上级人民政府的关注,敬请广大的网民朋友关注,希望大家给我们指一条活路。
5.12地震受灾户:杨正英,徐仕勇  联系电话:1368433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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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杨正英在麻辣社区论坛反映问题的回复

  杨正英、徐仕勇在麻辣社区论坛中反映“5.12重建户无家可归”问题的帖子已查收,针对反映的问题,区规划建设和保障部门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和答复:

  一、        基本情况

  杨正英原住朝天镇双河村一组,于2007年与原住转斗乡转南村一组的徐仕勇结为夫妻,婚后两人户口一度均保留在原籍未迁移,其子户口也随母亲在双河村一组。“5.12”地震后,徐仕勇在转南村的房屋受损,在农村重建扩面时被转斗乡政府纳入第二批灾后重建户。2009年8月,杨正英通过与朝天镇朝天村一组某村民协商方式购得集体土地184平方米。9月杨正英与其子将户口从双河村一组迁至朝天村一组,当月,徐仕勇以婚迁名义将户口转入朝天村一组,随即又以投亲靠友方式将其岳母、妻妹(全家户口)迁入朝天村一组,使家庭成员以杨正英为户主共计5人全部成为朝天村一组村民。

  在土地和户籍问题得到解决后,杨正英随即向原区规划和建设局提出建房申请,区规划和建设局依据当时公布实施的《朝天区城市总体规划》、《朝天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受理,分别于2010年6月4日、2010年7月15日、2010年9月25日向杨正英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随朝天区明月峡国家级文物保护灾后恢复重建和明月峡AAAA级景区建设不断深入,加之《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于2010年8月底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该规划将利州、朝天、元坝三区4551平方公里全部纳入规划范畴。按照上位规划要求,我区于2010年9月底启动了《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朝天区分区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评估、广泛意见征求、公示、评审、环评、人大决议,于2012年3月5日经广府函[2012]26号批复批准公布实施)。新一轮的规划将杨正英拟建房屋地址土地性质由居住用地调整为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如允许杨正英继续原址建设,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杨正英个人和国家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区规划和建设局于2010年12月15日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杨正英个人建房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建设地址已发生场平等工作量进行核实和造价评估,以作对杨正英补偿依据。

  对于朝天区规划和建设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杨正英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朝天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22日行政复议审查终结,决定维持区规划和建设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就损失补偿问题由双方协调解决,但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补偿协议。随即杨正英又向朝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维持区规划和建设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杨正英不服继续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于2011年9月27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市中院判决发回区法院重审;区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3月14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杨正英诉讼请求。目前杨正英尚在继续上诉过程中。

  二、        解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四川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为使该问题能公开、公平、公正的得到解决,我局建议当事双方在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法制办斡旋下,朝天镇参与下,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对该事项补偿事宜进行评估,以最终达成补偿意见。我局将积极主动协调该问题的最终解决,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同时也欢迎杨正英、徐仕勇及委托代理人到我局就重点问题进行商谈,以促使该问题圆满解决。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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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既然已经上诉了,就应该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发表于 2012-6-2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已经上诉,说明你们的诉求法院已经受理,看看结果如何。

发表于 2012-6-2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2-6-21 15: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情已经上诉,说明你们的诉求法院已经受理,看看结果如何。

朝天区人民法院一审维持撤销决定、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结束,认为朝天区规划建设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朝天区人民法院重审也结束,但还是维持原来的撤销决定。现本人再次诉讼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接近两月,但未开庭。本人在朝天区人民法院调卷宗时,发现当庭提供的主要证据并没有装订在卷宗里面。
   我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三证一书。
2、朝天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施工图及蓝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发表于 2012-6-3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都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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