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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冤!冤!冤!申冤九年不结案(已回复到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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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喊冤人:林多友,现年61岁,汉族,生于1951年8月1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鱼林村二社244号。
2003年7月15日,本人位于广元市元坝区红土垭的天合加油站发生了意外火灾,经元坝区法院审理查明,燃油是元坝农行的,火种是雷击起火的,且有防雷中心鉴定;可元坝区法院违法审判、违法先予执行,在未审判的前提下,就将我站加油站无据违法拍卖了,具体事实如下:
2003年7月15日雷击火灾发生时,烧伤了我站职工薛海霞及在我站来玩的学生宋丽,宋丽三个月后第一期治疗出院。10月15日对我站起诉至元坝法院,法院当天立案,当天查封。10月6日就先予执行,纯属违法。
违法一:宋丽申请先予热行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违法二:宋丽申请先予执行未提供担保也未提供伤者的医药发票及证明,况且已交付已经发生的医药费,先予执行的案件的条件不具备。
违法三、元坝法院先予执行在违法申请的基础上制作的法律文书。
违法四、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不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不明确就先予执行。
违法五:拍卖违反法律程序,2003年12月10日拍卖加油站,拍卖许可证照仅凭一纸通知就将天合加油站无法律依据拍卖了。2004年10月10日强制执行。
违法六、对抗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不能买卖及转让的规定。
违法七、拍卖资金乱支付,并未实际给宋丽支付医药费。宋丽在广元人民医院、成都华西所花费用仅用9万多元,都是我站支付的,仅欠广元市人民医院10000多元,就先予执行加油站吗?拍卖该项目的开支使用情况至今未与申诉人结算。
喊冤人林多友要求执行回转加油站,按中院39号再审法律文书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 9 8年的执行规定109条或110条执行,理由是2005年5月2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55号法律文书,已将原审464号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并拆销该判决书,而且2007年8月10日广元市中院以70号法律文书再次终止原审判执行,而广元中院、四川省高院裁定又认定先予执行合法,请问该怎样解答?
由于元坝法院、广元中院这种违法裁定、判决导致了一个简单的民事火灾案,审判时间长达九年之久,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计,原告、被告都不服,本应四被告承担责任,而只判两个外地人承担责任,于2008年7月15日再审,广元中院再三劝喊冤人听话、听从调解,调解后一定给处理好,我含冤听从后,才以39号调解文书结案,2008年8月19日本人向元坝法院申请,按新的法律文书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执行的第109条或110条执行回转以及不能执行回转按110条折价抵偿。可元坝法院2009年8月3日以13 6—1通知不予执行回转。喊冤人要求执行的理由不充分,没有出示不该执行回转的证据,不该执行39号及109号理由,只是讲按国家赔偿法规定下级法院有错由上一级法院确认,但本人并未申请国家赔偿,就这样对抗最高人民法院的109条及110条,本人无奈于2009年8月20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130660.00元,并撤销元坝法院4 6 4~1号文书,2011年9月6日广元中院确认元坝法院先予执行不违法。闭口不谈最高院的109条、110条该不该执行,叫本人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0年9月27日本人申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按最高法院的规定执行,并撤销广元中院。(2010)广确字1号裁定,2010年10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836号函告,已将你的材料转至广元中级人民法院查处,你可直接与该院联系。我找到了广元中级人民法院李勤院长,李院长讲一星期内让元坝何伟院长处理,但何院长一拖再拖,无奈本人只有向省法院上访,我找过元坝区、广元、信访局、政法委都没有结果。2011年3月1日到省信访局,省信访局将元坝法院杨院长、执行局胡局长、旺苍群工局长等叫在一起,分析了案情,法院该不该卖加油站?后来口头答复,由元坝区政法委李书记牵头,在一个月内处理好如何赔偿。一月后,李书记不见了,法院不管了。4月2 2日,本人再次到省信访局,
这次广元中院、四川高院都来了,又叫我回去处理,省高院杜法官叫元坝法院将卷宗送上来3天就立案,本人也交了申请,请求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第109条或110条执行,而省院不开庭,不听证,于2011年9月2 0日以(20111)川赔字第12号文书驳回林多友申请,维持广元中院1号裁定,高院文不对题,本人并未申请确认,该裁定明显违法看不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109条、110条看不见?这是公开对抗最高院的法规,让百姓怎么相信法院呢?
本人收到省高院裁定十分不服,本想立即去北京上访,元坝法官肖院长劝阻,要给我解决。2011年10月16日肖院长来旺苍找我商谈,没有结果。2011年11月执行局长伏勇等3位领导与旺苍法院执行局长一起找我商谈,伏勇局长讲,不谈案子,拿钱摆平,你不要要求过高,我当时表态,放弃经营损失,只赔加油站直接价值340万元。2011年12月本人到元坝法院找到伏局长,不赔钱还我的土地也行,当时伏局长讲可以考虑,但要向领导汇报,但就是没有具体解决问题,而采取软拖、硬抗的方法就是知错不认错,就是不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
2012年1月10日,元坝区委政委书记石含玖通知元坝法院院长肖红、执行局长伏勇与我去协商解决,经过近两小时协商,仍无结论。我一家十口只如果不是我自身艰苦奋斗,被几级法院已把我折腾的无法生存了,现年关已到,我只能去北京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讨得一个法律的“公正”,请他们以不是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彻底纠正这一错案、冤案。

喊冤人:林多友
                                 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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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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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友兄,你莫喊冤了,你那案子冤不了,你心里应该最清楚。如果有困难,给政府明讲,还能得到解决的
发表于 2012-5-3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有关情况,我中心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将尽快回复予你。感谢你对元坝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好。

                                              元坝区网络舆情中心
                                                2012年5月31日

发表于 2012-5-31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元坝舆情中心 发表于 2012-5-31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民朋友:
    你好!你反映的有关情况,我中心已转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将尽快回复予你。感谢你对元坝区工 ...

;P忽悠

发表于 2012-5-31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个好的 才有保证 这话没错

发表于 2012-5-3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的激动。。。 谢谢楼主了

发表于 2012-5-3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的激动。。。 谢谢楼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6-3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不是你的天使 的帖子

法院不按法规办,怎会不冤????
发表于 2012-6-25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林多友同志:
    你好!现将你反映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2003年7月15日元坝区天合加油站不慎发生火灾,将宋某、薛某二人烧成重伤,经送往元坝区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送至广元市人民医院治疗。2003年10月15日,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40万元,理由是天合加油站已经从2003年8月21日起停止了相关医药费用,医院诊断认为还需60—70万元治疗费。同日,元坝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广元市元坝天合加油站房屋及机器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次日,元坝区人民法院再作出裁定,裁定被告天合加油站先行给付宋某医疗费30万元。事故发生后,你(天合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夫妻离婚,通过法院法律文书调解确认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张某所有,又将天合加油站租赁给女婿侯某经营管理。11月15日元坝区人民法院向天合加油站发出通知要求按照先予执行裁定履行义务,逾期将对加油站进行评估拍卖。广元市元坝天合加油站及其租赁人侯某以及财产抵押权人元坝农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复议,元坝区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异议和复议申请。2003年11月25日,元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天合加油站进行了价格评估。2003年12月1日,元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天合加油站资产进行拍卖,2003年12月10日,广元市拍卖公司将天合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119.8㎡,房屋建筑面积376.53㎡以及建筑附属设施、加油设施、成品油零售经营权等以总价55.5万元整体拍卖。拍卖后,由于你拒绝交付,致使卖受人长期不能实际占有使用,到2008年3月才将所有证照过户办理完毕。拍卖价款余额至2010年12月才收取完毕。
    2003年10月15日、2003年12月30日受害人宋某、薛某分别向元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元市元坝区天合加油站、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元坝区支行、马某、孙某、第三人你、杨某、张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该案在2004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后孙某不服上诉,被中院发回重审。2005年9月26日元坝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孙某仍不服,再次上诉,被中院维持。2007年8月你又不服,向中院提出申诉,在中院审理过程中,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后经中院主持调解,2008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一、原审原告宋某应得赔偿款医疗费、再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80969元。已从各方领取的赔偿金,予以相应扣减。二、由原审第三人杨某承担68097元的赔偿责任。三、由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元坝区支行承担144300元的赔偿责任。四、由原审被告马某承担61287元的赔偿责任。五、由原审被告孙某53274元的赔偿请求。如原审被告孙某在收到调解书当日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则承担122574元的赔偿责任。六、原审被告天合加油站承担284711元的赔偿责任,原审第三人你、杨某对天合加油站不能清偿的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原审第三人张某对原审第三人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薛某案一、原审原告薛某应得赔偿款医疗费、再医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8556元。已从各方领取的赔偿金额,予以相应扣减。二、由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市元坝区支行承担105700元的赔偿责任。三、由原审被告马某承担44856元的赔偿责任。四、由原审被告孙某承担50700元的赔偿责任,原审原告薛某放弃对原审被告孙某39011元的赔偿请求。如原审被告孙某在收到调解书当日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则承担89711元的赔偿责任。五、原审被告天合加油站承担208289元的赔偿责任,原审第三人你、杨某对天合加油站不能清偿的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原审第三人张某对原审第三人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协议生效后。 2008年9月5日两受害人再次向元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宋某应得赔偿款680969元,薛某应得赔偿款448556元,已全部执行兑现完毕。其中天合加油站应当赔偿宋某284711元,赔偿薛某208289元,合计493000元。由你、杨某对天合加油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某对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元坝区人民法院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组织人员再次对该案审判执行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核对执行数额。元坝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该案审判程序合法。
    该案通过一、二审和再审,经过市法院组织调解,已经达成协议,审理程序合法。
    (二)先予执行行为已经经过上级法院裁定确认不违法。
    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理由正当。宋某在与天合加油站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要求天合加油站先行支付医药费是正当的,在天合加油站不自觉给付,自己又无力给付,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下,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整体拍卖天合加油站的执行行为适当。被执行人天合加油站未按法院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拍卖、变买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天合加油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既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经营权等其它资产,在不整体拍卖天合加油站全部资产难以实现资产变现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天合加油站固定资产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权整体拍卖,实现资产变现并未违反法规规定。在实现变现过程中,抵押权人、租赁人提出异议,经过审查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租赁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保证其权利实现的条件下,本院先予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三)拍卖价款收支合理
     拍卖价款成交总金额为55.5万。其具体支付如下:宋某应赔偿284711.00元,赔偿薛某208289.00元;支付抵押权人元坝农行抵押借款优先受偿50000元;支付租赁人付侯军整改费53213.00元;你应当支付总额653440元,法院垫支103440元。
相关情况,你可直接联系元坝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839-8722611)。
    感谢你对元坝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好。

发表于 2012-6-2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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