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13日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碧水云天买了15幢1单元3层2号的房子一套房子,至今未签房屋买卖合同,付了钱只签了商品房认购书,现在售房部通知我去签合同,我看了合同,对合同主要条款有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开发商同意退房,但要扣除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我在买房过程中并没有违约,为什么我赔偿违约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释义】实践中,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是属于“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还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言之不详。鉴于这种情况的不确定性,将使购房人在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 房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支付方式、付款时间;(五) 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日期;(六)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际花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十) 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的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双方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并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所以无权扣除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经我与开发商多次理论,开发商不理会,开发商不但要扣除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还要我书面写自愿承担违约金,所有文本由开发商全部收回,都是开发商的要求,何来自愿啊,请求政府,为我主持公道,帮我要回买房的诚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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