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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cs做事情喜欢录音,可以看出这个人很“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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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8:26 |
我说我话 发表于 2012-3-17 18: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小陶律师 的帖子

当时袁彪是院长。

主审法官上面有庭长,再上面才是院长,扯上太牵强太小说了,只是个借口,为自己现在的被动情形找开脱。

发表于 2012-3-17 18:30 |
要我是李友谋,转发个帖被就被这么搞,我也会死磕到底.

发表于 2012-3-17 18:31 |
我说我话 发表于 2012-3-17 18: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小陶律师 的帖子

这个我就不清楚了,看来你很了解哦?

所有消息来源于媒体,吸引我个外地人,呵呵

发表于 2012-3-17 18:42 |
我说我话 发表于 2012-3-17 18: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小陶律师 的帖子

李友谋发帖的目的恐怕不是莽娃儿那么单纯。

说这个有用吗?没有任何意义。就我这个局外人来说,如果真有什么内幕的话(还不如怀疑下副院长夫人),这才是正常思维。关李友谋什么事情?我想很可能李有谋转个帖,被骚扰到了,心中不服,造成今天这个局面。

发表于 2012-3-17 19:04 |
退一万步讲,就算有人花10万雇李有谋转贴(反正打死我也不信,副院长夫人捉奸说我倒愿意相信)。一旦有人动用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性质就变了。在国家机器面前,所有草民惟有抱成一团,才有获得尊严的可能。

发表于 2012-3-17 19:21 |
当然要盯住袁彪,他能动用南充政法公安,李友谋行吗?

发表于 2012-3-17 19:26 |
小陶律师,我不是针对你,虽然你一再一再的强调自己外地人的身份,但是真不像啊!说你是在外地的南充人还有可能,你不觉得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说话特点和习惯吗?不经意的流露,改是改不过来了。有人会针对你,因为你一来就旗帜鲜明,特别是如果真的作为一名外地人,仅凭几篇报道的话。
还有,你那网名改了吧,现代社会里,人们还是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基础的,特别是不幸又学了几年法律的。看你那篇要求检验分泌物的帖子,真的有种哭笑不得的感觉。

发表于 2012-3-17 19:32 |
本人上海土著,未曾到过南充,搜狐吸引而来.
"分泌物"仅为调侃,无甚,若有不适,敬请谅解.

发表于 2012-3-17 20:29 |
都像GZCS和李友谋这样阴显,以后不就搞得人人自危,说不好哪天给你弄个PS照片,也会变成"偷情",再把莽当枪手,不仅把你家庭搞乱,照样把莽又送进局子里,一剑双雕。

发表于 2012-3-17 20:55 |
嘉陵江鱼人 发表于 2012-3-17 2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都像GZCS和李友谋这样阴显,以后不就搞得人人自危,说不好哪天给你弄个PS照片,也会变成"偷情",再把莽当枪 ...

出现这种情况走民事诉讼程序.公权力插什么手?

发表于 2012-3-17 21:13 |
回复 小陶律师 的帖子

如果像这样弄我,我不仅要到法院告他民事赔偿,还要到警察局报他的案,治安法有规定的,凭啥不报

发表于 2012-3-17 21:14 |
小陶律师 发表于 2012-3-17 20: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出现这种情况走民事诉讼程序.公权力插什么手?

果然暴露了你法盲的本来面目。你看看人家真正的律师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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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网友的观点是:“公然侮辱他人”这应该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案子,应是法院管理的案子。换句话说,侮辱和诽谤案件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得介入。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该条款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严重行为,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要件。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是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来约束的。其中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上面看得,有的网友是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相提并论,没有区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区别。当然,不能要求所有的公民都知法懂法,但作为行政机关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日常的普法宣传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

因此,如果C与D在觉得自己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而侵害方的行为不足以够成犯罪时,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并调查。当然,如果侵害方的行为够成了犯罪,C与D也可以到法院报案,进入调查与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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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从法理的角度客观看待某某某被处罚的事件》 http://www.mala.cn/thread-4128151-1-1.html


你居然还自称“律师”,你不害臊吗?居然连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都分不清楚?

发表于 2012-3-17 21:50 |
坐等小陶律师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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