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句公道话,首先申明,我不是仁寿的,更不是那个被选拨人的什么亲戚。既没有即得利益,也没有长远利益。我认为组织部的五个公选条件是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作用规定的。一.机关中层干部以上。(理由: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在下一级领导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因此,这条“机关中层干部以上”的规定,是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二.任职两年以上。(这条与第一条理由一样,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作用条例。)三.有公务员资格。(卫生局的局领导岗位是公务员编制,选拔卫生局副局长,应该由公务员身份的人担任。至于楼主说原有一名副局长就是事业人员,为什么能行,而现在非要规定公务员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名副局长一定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还未颁发之前任命的,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颁布》后,条例规定了行政编制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由公务员担任。因此,组织部提出的“有公务员身份”也是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四.年龄四十五岁以下。(根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新提拔任用的科级领导干部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这条也是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五.医疗机构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公管理人员排除在外。(这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了,公务员岗位编制的领导干部岗位,不得从事业人员中提拔,参工管理人员是事业身份而不是公务员身份,因此,这条也符合条例规定。)
至于说到该局选拔的人选是家属在组织任科长,也许是一种巧合。应该这就不足为奇了,只要组织提出的选拔条件,是符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就是正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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