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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18|评论: 15

向“南充律师”、“gzcs”、“烟非1978”等网友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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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gzcs”在有关王剑波(莽娃)治安拘留案中谈到法律构成四要件:一、主体;二、客体;三、主观方面;四、客观方面。

     所以,对王“公然侮辱”案,从上述四个要件考虑,我认为:

     一、主体。“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主体是一般自然人,这一要件具备。

     二、客体。“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也是他人的人格、名誉。王剑波的《X吧》一文涉及到的袁、杨两当事人应该具有人格、名誉权。这一要件也具备。

     三、主观方面。王剑波发布《X吧》文是否具有降低袁某、杨某两当事人人格、名誉的主观意图、其动机是什么?是故意或是过失?这一点需要王自己的陈述并结合其他证据判断。目前我们资料不齐,不能下结论。我个人推断王剑波在公安局应该不会承认其有故意损害两位事主名誉的动机,所以我推断王的动机主要应是彰显官员生活腐化,但他应该预见此贴文会明显降低两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会有损害后果发生,王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至少有过失。(当然,王也可能是故意的,那另当别论)

     有过失、无故意是否构成治安处罚之违法?需要探讨。

     四、客观方面。王剑波发布《X吧》文后,袁某、杨某两当事人的人格、名誉应该已受到伤害,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一点似乎无须质疑。也就是说伤害后果发生了。

     问题就出在这最后一要件上面。袁某、杨某风闻之事也许没有发生,也许发生过,但无论是否发生过,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在王剑波发布《X吧》贴文时,只有风闻、没有定论(目前也没有定论)。

     所以我们应该重点探讨一下:过失性转发、扩散或引用没有确证、涉及他人隐私的文字、图片内容而侵犯了他人名誉、人格权,造成了损害后果,究竟应该怎样处理?

    请各位赐教或理性探讨,不要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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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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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西南朔 的帖子

可能有点罗嗦,但探讨一下是应该的。
发表于 2012-3-11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西南朔 的帖子

专业的法律分析:victory:

发表于 2012-3-1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同你的观点,说得很客观。如果楼主非涉及法律工作的人士的话,说明我的贴文真的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但对于GZCS来说,我不想再对他解释法律方面的问题,他完全是一个不讲道理的人。有网友在网上说他是个老上访户,如果真是这样,倒也符合他的风格。我倒也不想计较。

发表于 2012-3-1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其一,袁某、杨某的事没有定论,袁某、杨某的社会评价该不该降低就没有定论,那么处罚王某的前提就还没有存在。其二、王某的行为有一贯性,不能就此事判断他的行为目的,应结合其在论坛的所有行为判断,这点有争论,但论坛上下应该有个结论(其是四川论坛十大知名网友什么的)。其三、不能忽略设立论坛本身的目的,发表的帖子经过审核,即使有局限性,但时间有这么长,不能判断王主观有过失。(至少一般人认为言论在允许范围内)。

发表于 2012-3-11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人善于依法办案

发表于 2012-3-1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对民应该有一定的隐忍、宽容,这是法治的精神。

发表于 2012-3-1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只有背影 发表于 2012-3-11 11: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观点:其一,袁某、杨某的事没有定论,袁某、杨某的社会评价该不该降低就没有定论,那么处罚王某的前提 ...

是的。在主观性方面的认定上,是有争议的。建议莽娃儿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作为重点提出来。

发表于 2012-3-1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NCCID 发表于 2012-3-11 11: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某些人善于依法办案

也就是常言说的选择性执法:@

发表于 2012-3-11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王剑波发布《X吧》贴文时,只有风闻、没有定论(目前也没有定论)。
还有,据说当事人并没有告王剑波。

发表于 2012-3-1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袁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究竟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的行为引起还是王某的帖子引起?
当袁某的不当行为没有得到否定的时候,又凭什么说是王某的帖起的主要作用呢?

发表于 2012-3-1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贴真做到了“保持客观公正,本着就事论是、客观公正的态度,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绝不妄加猜测”的立场。

    没有采用大量擦边球的例证来误导读者:王某某该被拘留。

    从后果推断过程寻找拘留王某某的法理依据-----不是个律师,是个有常识,有道理,冷静客观的帖子。

    抛砖引玉只是个客气话,但这次灵验了!这贴是玉,那落井下砖的价值也凸显了。

    有很多话打算在这个帖里说,很遗憾是个苦力矿工,今天忙死,晚上从井底爬粗来再说。

发表于 2012-3-1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学法律的,搞不懂

发表于 2012-3-11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探讨

发表于 2012-3-11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zcs 的帖子

这个事儿最核心的是:C的“X巴”到底进没进D的黑木耳
两说:
1、有进!B因“公然侮辱他人”被拘留就是无稽之谈。
      但被拘了,说明2:没进。
      我也曾电话问过B,他问过要拘他的人,回答说“没进”。
2、没进
原帖始作俑者是谁?从复制粘贴的A来看。原帖有鼻子有眼儿的,把CD的岛国片编剧得跌宕起伏。A被拘一次就蔫了,说明没见过场面,没见过场面的人不可能是C的身边人。为什么只有AB被拘,AB不是C的情敌、炮敌、债务人。没理由“公然侮辱他人”。复制“X巴”评论“X巴”不具侮辱他人的作案动机。
网监那么牛叉,真查不出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
原作者到底何方神圣?为什么没受到追究?为什么只有“AB”承担了“公然侮辱他人”的后果?

      没进,C为什么在原帖出现后没及时澄清,并报案?
   事已至此,相关部门及C本人为什么不现身说法?
   为什么只有一帮马甲上蹿下跳?
   那个苦逼的马甲发帖,请B的说客们放过CD,因为他们各自有两个相亲相爱平平静静的家庭,这个苦逼马甲和CD是毛关系?
大胆假设:如蓬安老刘氓一样,发帖爆料的可能是CD枕边人,亲友?抑或身边政敌?
只有身边人才能知道CD这么多私密信息,才能编剧,或者写实出这么好的素材。
只有身边人是原作者,才有强大的背景不受到网监与公公的诛灭。
只有身边人是活雷锋,才让男一号投鼠忌器。
只有身边人掌握了铁证如山,才让男一号浑身冒烟,却将AB作为出气筒。
大胆假设,还需要权威部门求证。推理必须要客观事实去印证。
B在论坛也是个角儿,从网监请他去聊人生理想的程序与态度,就知道公公们也是看人下菜(或许蔫了的A就不是这个接待规格了),为毛存疑的情况下就公然要拘AB喃?因为公公们掌握了CD岛国剧是虚构?祖国和人民的好儿子老百姓的父母官是清白的? 为毛不将始作俑者绳之以法?这明显更有“造谣诽谤”的重罪啊!

A是复制粘贴人,抑或原作者?他一定对原作者的ID有印象,因为公公们找他谈人生和理想,他吓尿了,一定知道更多的内幕,他不服气,但欲言又止,他如祥林嫂,他收到什么样的警告?他被威胁过闭嘴?
我多灾多难的官员道德啊,但愿,拔出萝卜带出的不是上百条女式内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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