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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回复“烟非1978”《致南充律师:因CD事AB被处罚的“X巴”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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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呵呵,网友“烟非1978”,感谢你对我文章《从法理的角度客观看待某某某被处罚的事件》的回复。看来,我的“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的态度让你不太习惯。按照你的解读,B的贴文“可抵不住那些依旧勃起的X巴,活生生地被河蟹”中的“X巴”是“法律没有界定”的,为了使我们的意见统一,达成共识,我赞成你将与“勃起”搭配的“X巴”理解为“红歌”。

好吧,言归正传。

一、“这件“C与D偷情事件”的的原作者并非B本人,最先说出CD真实姓名的也非B,最先“复制粘贴”发帖的公民已经被拘留过,从该公民的回复中,猜测,仅仅是猜测,那拘留是毛骨悚然的。B发现该“复制粘贴”帖被神秘删除,所以发帖质疑,没有任何证据表明B是“C与D偷情事件”的始作俑者。所以,B作为公民,质疑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是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他没有发布什么,而是依据A帖内容,以及神秘的删除,在传播质疑。”

点评:

的确,B不是“C与D偷情事件”的始作俑者,我在原文中也说了。

“B作为公民,质疑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是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前提是“合法”。

“非法”的质疑,是正确的吗?请自辨。

二、“您说‘无须本人再解释和引申’是否误导,让人觉得‘X巴’很不堪?接着‘指名道姓,本身就不妥’您的意思给大家错觉:B错上加错”

点评:

好吧,由于每个人的解读方式不一样,我承认,我在这里有“误导”的嫌疑,我向众网友道歉。请不要始终纠结于我对“X巴”的理解,在本文中,我自己说的“X巴”是指“嘴巴”。在此,我用那“勃起”的“X巴”向你道歉。


当然,B文中的“X巴”倒底是什么,这个由不得你,也由不得我来认定,有相关调查机构来认定。


三、 “B有自己的立场,相信这个“复制粘贴”帖的真实性”、“任何人对任何事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客观与否,需要真相。”

点评:

请问,B的观点中,“看了帖子,觉得还是把事情讲清楚了的”,“相对前几条,觉得这条比较靠谱”,这是B对“C与D事件”肯定还是否定的判断?如果没学过中文,请自学。

我赞同你的观点,“任何人对任何事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立场”也好,“判断”也罢,仅仅是大脑中的思想,但是一旦形成文字,发到了网上,就已经形成了行动,就要为此行动的后果负责。

你也说了“客观与否,需要真相”,那么B是否了解到了“真相”?目前显然他没有拿出“真相”的证据。

另外,我说他的“先入为主”,主要是指B的观点“窃以为,利用上班时间干的,很明显,是公共事务,不该划到隐私那一块儿”。那么“利用上班时间干的”,请问他有什么证据说是上班干的?又凭什么说“是公共事务,不该划到隐私那一块儿”。

我的原文或许没有表述清楚,在此,我用那“勃起”的“X巴”再次向你道歉。


四、“发布到网上就是传播,点击量不由B操控,传播的后果并不是铁钉了“C与D偷情”成立”

点评:

点击量的确不由B操控,正如现实生活中的消息,也不由不得发布消息的人本身掌控一样,但这并不影响对发布消息人自身行为的定性。“后果”与“性质”是两回事。

的确,传播的后果并不是铁钉了“C与D偷情”成立,但是,铁钉了B传播的事实。


五、“因为C的负面消息,被神秘删帖,所以要质疑!复制粘贴网友被拘,在该负面消息没权威机构结论真假与否。谁给你们的的权利?从B的质疑看出,他对“X巴”事儿没兴趣,追求的是法治的阳光”


点评:

“因为C的负面消息,被神秘删帖,所以要质疑!”质疑没错,要合法,拿出证据质疑。

“复制粘贴网友被拘,在该负面消息没权威机构结论真假与否。”权威机构给不给出负面消息真假与否的结论,向谁发布,发布到什么程度,是有规定的,不清楚的话,在网上搜索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存在“民众一旦质疑,权威机构就给出结论”这样的逻辑。

“谁给你们的的权利?”你在问我吗?我只是一个律师,法律工作者,“你们”是指谁?难道你被我“勃起”的“X巴”搞得不知所谓了?

“从B的质疑看出,他对“X巴”事儿没兴趣,追求的是法治的阳光”这也只是你个人的判断,众多网友同样“都有他自个儿的判断正如‘X巴’般邪恶而浪漫”


六、“权威机构没结论,当事人不坦白,拘留有合法性么?他是‘公然侮辱’ 还是真相帝?”

点评:

“权威机构没结论”,是我们众网友没看到结论,并不代表权威机构就真的没有结论。倒底有没有结论,我不知道。你知道吗?请举证。


七、“蓬安残联刘的事儿,最初也是网帖开始,假设负面新闻刘也报案,相关机构也将发帖人拘留,是否又将dang和人民的好儿子孔繁森误会成王宝森了?刘丑闻有截图,有图有真相,所以发帖调查揭露审判一条龙,这个C丑闻无图无真相,所以,B在质疑------对质疑都拘留,是否欲盖弥彰?”

点评:

原来你也知道“刘丑闻有截图,有图有真相”、“C丑闻无图无真相”。的确,合法的质疑是正确的,那“非法”的质疑呢?请回答。

何况B仅仅是“质疑”吗?连你自己都说“B有自己的立场,相信这个‘复制粘贴’帖的真实性”。

试图用“B在质疑”然后导致“对质疑都拘留”这样一种逻辑来混淆质疑的“性质”,你是不是否欲盖弥彰呢?


八、“作为法律工作者,发帖到现在,您没指出B到底犯了那一条?”、“被拘留到底犯了那一条?拘留的依据是什么?您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明确无误的指出,他被拘留的依据。”

点评:

我没义务向你指出B到底犯了那一条。我写的是我的网上贴文观点,不是判断书。



九、“大家也没看见B的电脑里,有什么具体的‘公然侮辱CD两位的传奇故事’”

点评:

请不要代表“大家”,我只看到了扣押物品清单,更不知道B的电脑里有没有“公然侮辱CD两位的传奇故事”。你知道?



十、“B只是转载了A帖里的人名,并不具主管恶意的暴露隐私,是传播质疑。”

点评:

这句话中的“主管”是不是打错了,应为“主观”?如果指的是B的主观意图的话,这个主观意图是由你来判断的?恐怕由B自己去向公安机关和公众解释更好吧?


十一、“‘真实性,不是性的挡箭牌,质疑就是辨别真伪的开始’B的质疑被神秘删帖,被拘留,CD没有在公众视线里声明清白,没有驳斥B帖的任何观点,作为高级官员,你在默认?你真没参与B被拘一事?你在灭口?还是在欲盖弥彰?还是用沉默表达抗议?从删帖,相关网友被拘------我真相信你是沉默的才郎。”


点评:

请问这段文字你是在反驳我还是谁?难道你又被我“勃起”的“X巴”搞得不知所谓了?


十二、“山西白培中案,是窃贼公开的,深国商李锦全案是“二奶”公开的,苟且不见得都要权威开光吧”

点评:

对啊,我说的是“如果相关威权机构拿出了“C与D事件”真实性的肯定结论,或者当事人双方主动将“真实偷情行为”公布与众,B对该事件的宣扬和对C的指责,才具有合法性”。你为什么要忽略后半句“或者当事人双方主动将“真实偷情行为”公布与众”这种情况呢?


十三、“是否造谣,公布权威机构的调查结果,让当事人CD现身说法,B的处理,应依据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如果没公布相关权威结果就杯弓蛇影的拘人,戴上“公然侮辱他人”的帽子,以后道德败坏的贪官污吏还有招儿治没啊? 这个社会正是“公然监督他人”的人太少,我们个别官员收集女性内裤才那么多~~~~~”

点评:还是那句老话,用“证据”说话,少说“如果”。


十四、“日本地震,盐荒子孙的谣言,始作俑者被判刑,但第二个跟风谣传的人,相安无事,没有第二个人,就没第三,第四….第N个子孙”


点评:

首先,散布谣言导致的后果分为很多种情况,造成侮辱他人的后果只是其中之一,每一种情况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请不要相提并论。

其次,相关机构和个人,拥有追究造谣者责任的权利,但也可以放弃,或者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无法追究。但并不等于说第N个子孙就可以放任自己违法的行为。


十五、“您是法律工作者,言行举止都以法律界定的范围内,但您是一个公民,有思考的自由,对法被作为木偶和家规玩弄的时候,您的良知有表现出对正义的呐喊吗?”


点评:

你觉得我有良知就有,你觉得我没有良知就没有,我尊重你的判断。


十六、“公安机关对B的处罚过程有无过失,我也不得而知,只能耐心等待。”

点评:

你还等待啥嘛,你都有自己的结论了:“B没有散播谁的隐私,B在质疑真相”。



最后,如果我的文章中有不妥的地方,我再次用那“勃起”的“X巴”向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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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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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占个位置,再慢慢看内容。

发表于 2012-3-10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律师 发表于 2012-3-10 0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网友“烟非1978”,感谢你对我文章《从法理的角度客观看待某某某被处罚的事件》的回复。看来,我的“ ...

在此,我用那“勃起”的“X巴”向你道歉

“南充律师”:你娃的道歉太真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朔 发表于 2012-3-10 02: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此,我用那“勃起”的“X巴”向你道歉。

“南充律师”:你娃的道歉太真诚了!

谢谢。既然“烟非1978“认为莽娃儿在文中用”“勃起的X巴“没什么不妥,那么也应该认同我在文中”“勃起的X巴“,一碗水端平嘛。何况我已经说了,我自己说的“X巴”是指“嘴巴”,并无歧义。

发表于 2012-3-10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2-3-10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嘴巴怎么勃起的?? 有点难

发表于 2012-3-1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太激烈

发表于 2012-3-1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嘴巴管不住,还是该背时!
发表于 2012-3-1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战战兢兢走过……

发表于 2012-3-10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LZ辩护逻辑:你和它讲法律,它和你讲政治;你和它讲政治,它和你讲民意;你和它讲民意,它和你耍流氓;你和它耍流氓,它和你讲法律。
LZ站在B是非法的立场上,和ZF一致,明明ZF机关必须说明非法的原因和证据,适用的法条和理由,他不谈,要你讲。
政府机关对CD事件的调查结果对非当事人没有关系,但B被处罚时应看到政府机关对CD事件的调查结果。不知道LZ同意否?
发表于 2012-3-1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论战!!!!欢迎回到战国百家争鸣年代!!!!

发表于 2012-3-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律师 发表于 2012-3-10 08: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既然“烟非1978“认为莽娃儿在文中用”“勃起的X巴“没什么不妥,那么也应该认同我在文中”“勃起的 ...

本来觉得你无非就是派出来宣传的一工作人员,,可是你的素质怎么能代表我D的先进性。

发表于 2012-3-10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南朔 发表于 2012-3-10 02: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此,我用那“勃起”的“X巴”向你道歉。

“南充律师”:你娃的道歉太真诚了!

南充律师本想做出理性的样子,这却逞口舌之利,一下就现了原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记录 发表于 2012-3-10 10: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Z辩护逻辑:你和它讲法律,它和你讲政治;你和它讲政治,它和你讲民意;你和它讲民意,它和你耍流氓;你和 ...

我是站在“讲证据,重证据”立场上的,而不是“和ZF一致”。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妖 发表于 2012-3-10 10: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本来觉得你无非就是派出来宣传的一工作人员,,可是你的素质怎么能代表我D的先进性。

你可以这样觉得,那是你的自由。我对B文的分析,是对他的内容进行分析的,有据,有理。你同样可以采用同等的方法,而不是通过指责我,来转移话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妖 发表于 2012-3-10 10: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充律师本想做出理性的样子,这却逞口舌之利,一下就现了原形。。

哈哈。这尔恰好显露出你不讲证据,不重证据的原形。

发表于 2012-3-1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律师 发表于 2012-3-10 1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可以这样觉得,那是你的自由。我对B文的分析,是对他的内容进行分析的,有据,有理。你同样可以采用同等 ...

对你的分析正在审核,请稍候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妖 发表于 2012-3-10 11: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你的分析正在审核,请稍候

请就事论是,对B文进行分析,而不是对我的观点进行“审核”。原来你是管理员,你是ZF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gzcs  “我巳在前回复你的问题,不再重复。在你所有帖子里己交换了对本案事实,法理,法条看法,那法则也应该谈,吃饭,开车,都有规者,法则规定:“四个法律要件”本案具备齐了吗?危害结果是什么?因果关系”

我是根据已掌握的资料说话,而不是站在公安机关的立场上说话,你提的这些问题,可以质疑,但不要轻易下结论。同样,这些问题,你不应来问我,应该问公安机关,你自己也可以去调查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最 新记录  ***据运用规则讲不讲?法理的逻辑要不要?断章取义、以偏慨全、含糊其辞,这是你在第一帖里作风的延续。

运用规则讲不讲?法理的逻辑要不要?当然要。我有所不要吗?

你说我“断章取义、以偏慨全、含糊其辞”,那请具体指出哪里在“断章取义、以偏慨全、含糊其辞”?

相反,我还是要问:

一、B的观点中,“看了帖子,觉得还是把事情讲清楚了的”,“相对前几条,觉得这条比较靠谱”,这是B对“C与D事件”肯定还是否定的判断?

二、B的观点“窃以为,利用上班时间干的,很明显,是公共事务,不该划到隐私那一块儿”。那么“利用上班时间干的”,请问他有什么证据说是上班干的?又凭什么说“是公共事务,不该划到隐私那一块儿”。

三、将A的原文截图放在网上,百度快照显示,截至2月15日,浏览量就达13071次。客观上是不是形成了散布和传播?

这些问题谁能正面回答?这是谁在“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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