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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安岳:信访复查申请递交了8个月不答复,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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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许志勋书记 ,新年好!
    关于申请人杨秀芳等人信访诉求申请复查一事,已于2011年4月25日向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张钧递交了《复查申请书》,并依法递交了县供销社答复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资料。由于张局长认为,县供销社答复的文件格式不规范,由信访局将申请人的复查申请书及其县供销社的答复一并退回县供销社重新答复。可是,经过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胡代国一再面对面地前去供销社和信访局催促,县供销社拒绝重新答复,县信访局一筹莫展,行政无能,导致申请人的诉求至今未得到解决和答复,故被迫请求书记责令尽快依法答复处理解决为盼。谢谢!
此致
             写信人杨秀芳等人,委托代理人胡代国。2012年1月7日

附件:复 查 申 请 书

安岳县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杨秀芳,女,安岳县岳城区城关综合商店退休职工,联系人电话:15892317083
    申请人:杨永芬、代清淑等人,均属安岳县岳城区城关综合商店退休职工。
被申请单位:安岳县岳城区城关综合商店
事由:前、后退休职工集体财产分配权纠纷,不服安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2011年3月26日关于杨秀芳等八人上访有关事宜的情况汇报,依法申请复查。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安岳县供销合作社联社2011年3月26日“关于杨秀芳等八人上访有关事宜的情况汇报”,以下简称“情况汇报”。
2、要求被申请人出示陈登秀所签的那份脱钩申请书以及她是否参与后来至今商店财产的分配账目。
3、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确认2000年城关综合商店与申请人等退休职工签订的脱钩申请(协议)无效。
4、根据物权法第62条的规定,要求公布城关综合商店的现有固定资产门面房等和资金数额、去向。
5、根据物权法第61条、63条的规定,要求与后退休的职工一视同仁参与商店内门市房地产等财产变卖收入的分配。
事实理由:
一、“情况汇报”答复没有法律依据,是对物权法的漠视,对集体企业概念不清。
“情况汇报”称:“合作商店是属集体企业,人、财、物都有其自主权、合作经济组织始发于自发,脱钩、解体同样本着自愿的原则……目前店内处理部分资产的资金并未实行分配,而是用于缴纳在职职工的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及发放店内现有职工下岗生活费,以前脱钩人员要求回店参与再分配的要求,只有待等该店彻底解体之时再作商定”。
申请人认为,第1,所谓集体企业人、财、物的自主权是指在法律法规下,该企业全体职工包括了前后退休职工的自主权,而不是部分人更不是个别领导的自主权,一部职工侵犯另一部分职工财产权的决定包括误导性的申请、协议是违法无效的;第2,既然该商店没有解体,这就说明商店在职职工还在不断地营业收入盈利积累,其“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及发放店内现有职工下岗生活费”只能从现有企业盈利中支付,卖了不动产支付企业职工“医保和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及发放店内现有职工下岗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第3,被申请人出示的有关杨秀芳的脱钩申请书没有谈到与集体企业国定资产脱钩且违反法律法规;第4,企业的不动产属于全体新老职工包括新老退休职工长期积累的财产,剥夺申请人对集体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违反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的请求有如下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为此,申请人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情况反映》和诉求,希望依法解决。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岳城综合商店召集现有的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23人开会,不同意已脱钩职工参加岳城店剩余资产的再分配。申请人认为,该决定对“集体资产”的概念认识错误,违反《物权法》第61、62、63条的规定,剥夺、侵犯集体成员即申请人们参加岳城店剩余资产的再分配权。现还有几个门市。其中有一恩堤一个,老车站对面一个,南街羊子市一个,还有后房。申请人都依法对其有权参与管理和分配。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安岳县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呈
安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申请人: 杨秀芳,  李继凤、  
2011年4月25日
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县供销社的相关答复意见;3、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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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0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o:P

 楼主| 发表于 2012-1-10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gogo345 发表于 2012-1-10 18: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县供销社拒绝重新答复,县信访局一筹莫展,行政无能,导致申请人的诉求至今未得到解决和答复,故被迫请求书记责令尽快依法答复处理解决为盼

发表于 2012-1-10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P

发表于 2012-1-11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根据信访条例  信访60天内应与答复并且办结,特殊、复杂案件需单位领导批示后可延长30天办结,也就是最多90天办结;你这个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

发表于 2012-1-1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指教

发表于 2012-1-1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发表于 2012-1-1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説明理由。

发表于 2012-1-11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定登記的;

(二)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援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佈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新華網 2005年01月17日

发表于 2012-1-11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投诉已于昨(10)日发省长信箱,要求省长责令安岳县信访局依法纠正,如果县信访局不及时纠正答复,信访人将申请行政处罚或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12-1-1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发表于 2012-1-11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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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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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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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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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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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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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为自己的诉求反映多年无果,在这新年新书记新县长全国人大会议即将召开新的大好形势之下,申请人借此东风,再次抱着一丝希望,被迫上网呐喊、疾呼!希望尊敬的书记县长依法及时妥善为我解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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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信访复查申请递交了8个月不答复,这是什么道理?

发表于 2012-1-1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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