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南充市西华路一段xxx号业主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注册号:5113xxxxxxxxxxxxx.负责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现浇结构,并修复已损坏的下水管道及管道外装修与以更换并修复完善,且永久性不得漏水。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3496.00元,并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0年12月27日我正式接收宏凌xxxx交付的门面房,交付时房屋内天花板上并无下水管道,交房约三天左右,二楼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装饰自己的经营场所时,在未经本人同意并且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打开我房门,从二楼楼面以打孔的方式直接将下水管道安装在我门面屋天花板上,侵犯我房屋的使用权。3月2日我门面房装修完工并交付使用,装修师傅告知其厕所下水管道为二楼非法安装。遂要求其被告拆除,恢复其房屋原有结构,并将已损坏的装修给以修复,从3月2日至5月29日,总计88天,因被告没能及时拆除恢复修复等,至使房屋反复漏水5、6次,使我本该从3月初入住经营的门面一直拖延到5月30日才入住。此举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经营使用。
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并已影响我的正常经营使用,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3496.00元。
具体细则如下:
1、同期同地段门面房租每平米45元/月计算,93平米,每天139.50元,88天,合计12276.00元。
2、5月9日至5月29日,因以前房租到期,现房又未能及时入住,21天未能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以每天400元算,合计8400.00元。
3、其间交通费合计400.00元。
4、装修材料及人工等直接损失:1820.00元+600.00元(后找工人刮灰用的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1年七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前面省略几千字。)
根据前面所述:本院确认原告因被告及第三人(南充立信装饰公司)的侵权发生损失2120元。被告及第三人非法侵犯原告物权,擅自在原告所购房屋内打孔安装下水管道并漏水,致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2120元,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与第三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第三人南充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2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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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xxx负担150元,被告华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
。。。。。
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
2011年10月28日。
判决不服如下几点:
1、我的第一点要求就是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并修复已损坏的装饰。可判决书上,根本只字没提修复,钟法官竟然还说只要不影响使用功能就行。(这样看来强奸犯是没罪的,因为并不影响使用功能。)
2 、三个月房租没判一分钱。房租88天因二楼装修导致不能营业,说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租同期同地段的费用(我不可能把别人的房租合同给你拿来吧,你可以调查问一下吧),竟然是我装修好了的房子,三个月都不能使用,而致一分钱都没有给我判房租损失。
3、经营损失。我从2006年就在镇泰路开诊所,今年镇泰路房租到期就说3月份搬上来,最后没办法5月30日才搬到现在的房屋里。至使有29天不能开业经营。因换地址需要到卫生局重新变更手续,卫生局会将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销毁并重新发证。可钟法官以我不能提供原有执业许可证的原件为理由,说我是新开的诊所,难不成钟法官可以有这个特权,不上交以前的许可证,直接办一个新证?二十多天没有经营竟没判决一分钱的经营损失。
4、诉讼费用194元,我本人就要承担150元,被告只承担44元。我没搞明白,难道是我败诉了???
开庭审判后,顺庆区人民法院钟海英法官两次要求我撤诉,我均未同意。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法官要我被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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