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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法院钟海英法官,从你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你是庸官还是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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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8月17日,我将南充华泰保险公司(因在二楼装修时把厕所管道私自非法安装在我一楼的天花板上)告上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为华泰公司装修的南充立信装饰公司做为第三人被告一并出席。钟海英法官审判了该案。
   南充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让南充立信装饰公司为其装修位于我楼上的经营场所,未经我同意且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打开我一楼房门,从二楼直接以打孔的方式把整个公司的厕所管道全安装在我的房屋天花板上,发现后,要求其拆除并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可从2011年3月2日至5月29日,一共88天,楼上反复漏水,修复至少五次,使用不能搬入经营。在此期门华泰人寿保险公司每次将责任推给装饰公司,南充立信装饰公司唐胡羚甚至威胁我,要我反倒赔他的损失,我想不明白,明明你打烂了我的房子,还要我赔你损失。
   我原本从2006年开始就在南充市镇泰路开诊所至今,因镇泰路房租到期,所以就准备于2011年3月初搬家,因为这样使我不能正常使用,以至到5月30日才经营,导致三个月不能经营。
  于是我将南充华泰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南充立信装饰公司做为被告第三人出庭。
  我要求:1、被告恢复原有房屋现浇结构,2、被告赔偿三个月来的门面房租,经营损失以及装修损失费用、车费。3、要求被告承担起诉费用。
  开庭审判后,顺庆区人民法院钟海英法官两次要求我撤诉,我均未同意。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法官要我被告撤诉。今天判决下来了,让我很不解。真的不知道法律是否真的公正,法院法官还真的为民做主?
   判决不服如下几点:
      1、我的第一点要求就是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并修复已损坏的装饰。可判决书上,根本只字没提修复,钟法官竟然还说只要不影响使用功能就行。(这样看来强奸犯是没罪的,因为并不影响使用功能。)

     2 、三个月房租没判一分钱。房租88天因二楼装修导致不能营业,说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租同期同地段的费用(我不可能把别人的房租合同给你拿来吧,你可以调查问一下吧),竟然是我装修好了的房子,三个月都不能使用,而致一分钱都没有给我判房租损失。     
    3、经营损失。我从2006年就在镇泰路开诊所,今年镇泰路房租到期就说3月份搬上来,最后没办法5月30日才搬到现在的房屋里。至使有29天不能开业经营。因换地址需要到卫生局重新变更手续,卫生局会将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销毁并重新发证。可钟法官以我不能提供原有执业许可证的原件为理由,说我是新开的诊所,难不成钟法官可以有这个特权,不上交以前的许可证,直接办一个新证?二十多天没有经营竟没判决一分钱的经营损失。
    4、诉讼费用194元,我本人就要承担150元,被告只承担44元。我没搞明白,难道是我败诉了???
    亲爱的顺庆区人民法院,亲爱的钟海英法官了,你说你是庸官还是清官?!!!
    难不成法律、法院、法官是保护侵权者的?!!!
    还能相信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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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隐姓埋名1 ,你还是医生,你可以治疗强奸病?;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1-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装修公司的责任。;P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医生,治不了强奸犯。立信装饰公司是二楼华泰人寿保险公司请的,应该是华泰人寿为被告主体吧。不过现在人家都是公司,我只是个人,所以势单力薄。

发表于 2011-11-7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有法院吗没听说过

发表于 2011-11-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

发表于 2011-11-7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隐姓埋名1 发表于 2011-11-7 16: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11年8月17日,我将南充华泰保险公司(因在二楼装修时把厕所管道私自非法安装在我一楼的天花板上)告上 ...

路过围观

发表于 2011-11-7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

发表于 2011-11-7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南充华泰人寿保险公司出租给LZ的房屋,判决还能说得过去。
发表于 2011-11-7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有点乱审判,遇到这样的法官只能叫人无语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书

    原告:南充市西华路一段xxx号业主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注册号:5113xxxxxxxxxxxxx.负责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现浇结构,并修复已损坏的下水管道及管道外装修与以更换并修复完善,且永久性不得漏水。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3496.00元,并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0年12月27日我正式接收宏凌xxxx交付的门面房,交付时房屋内天花板上并无下水管道,交房约三天左右,二楼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装饰自己的经营场所时,在未经本人同意并且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打开我房门,从二楼楼面以打孔的方式直接将下水管道安装在我门面屋天花板上,侵犯我房屋的使用权。3月2日我门面房装修完工并交付使用,装修师傅告知其厕所下水管道为二楼非法安装。遂要求其被告拆除,恢复其房屋原有结构,并将已损坏的装修给以修复,从3月2日至5月29日,总计88天,因被告没能及时拆除恢复修复等,至使房屋反复漏水5、6次,使我本该从3月初入住经营的门面一直拖延到5月30日才入住。此举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经营使用。
  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并已影响我的正常经营使用,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3496.00元。
   
   具体细则如下:
   1、同期同地段门面房租每平米45元/月计算,93平米,每天139.50元,88天,合计12276.00元。
   2、5月9日至5月29日,因以前房租到期,现房又未能及时入住,21天未能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以每天400元算,合计8400.00元。
   3、其间交通费合计400.00元。
   4、装修材料及人工等直接损失:1820.00元+600.00元(后找工人刮灰用的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1年七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前面省略几千字。)
  根据前面所述:本院确认原告因被告及第三人(南充立信装饰公司)的侵权发生损失2120元。被告及第三人非法侵犯原告物权,擅自在原告所购房屋内打孔安装下水管道并漏水,致使原告遭受财产损失2120元,应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与第三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第三人南充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2120元。
   。。。。。。。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xxx负担150元,被告华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
   。。。。。
                                           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
                                             
                                               2011年10月28日。

  判决不服如下几点:
      1、我的第一点要求就是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并修复已损坏的装饰。可判决书上,根本只字没提修复,钟法官竟然还说只要不影响使用功能就行。(这样看来强奸犯是没罪的,因为并不影响使用功能。)

     2 、三个月房租没判一分钱。房租88天因二楼装修导致不能营业,说我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房租同期同地段的费用(我不可能把别人的房租合同给你拿来吧,你可以调查问一下吧),竟然是我装修好了的房子,三个月都不能使用,而致一分钱都没有给我判房租损失。     
    3、经营损失。我从2006年就在镇泰路开诊所,今年镇泰路房租到期就说3月份搬上来,最后没办法5月30日才搬到现在的房屋里。至使有29天不能开业经营。因换地址需要到卫生局重新变更手续,卫生局会将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销毁并重新发证。可钟法官以我不能提供原有执业许可证的原件为理由,说我是新开的诊所,难不成钟法官可以有这个特权,不上交以前的许可证,直接办一个新证?二十多天没有经营竟没判决一分钱的经营损失。
    4、诉讼费用194元,我本人就要承担150元,被告只承担44元。我没搞明白,难道是我败诉了???

     开庭审判后,顺庆区人民法院钟海英法官两次要求我撤诉,我均未同意。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法官要我被告撤诉。
发表于 2011-11-7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前面省略)
判决如下:
   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第三人南充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2120元。
   。。。。。。。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xxx负担150元,被告华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负担44元。
   。。。。。
                                           代理审判员   钟海英
                                             
                                               2011年10月28日。


     开庭审判后,顺庆区人民法院钟海英法官两次要求我撤诉,我均未同意。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个法官要我被告撤诉。

发表于 2011-11-7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书
     原告:南充市西华路一段xxx号业主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被告: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注册号5113xxxxxxxxxxxxx.负责人: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现浇结构,并修复已损坏的下水管道及管道外装修与以更换并修复完善,且永久性不得漏水。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3496.00元,并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交付时房屋内天花板上并无下水管道,交房约三天左右,二楼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装饰自己的经营场所时,在未经本人同意并且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打开我房门,从二楼楼面以打孔的方式直接将下水管道安装在我门面屋天花板上,侵犯我房屋的使用权。3月2日我门面房装修完工并交付使用,装修师傅告知其厕所下水管道为二楼非法安装。遂要求其被告拆除,恢复其房屋原有结构,并将已损坏的装修给以修复,从3月2日至5月29日,总计88天,因被告没能及时拆除恢复修复等,至使房屋反复漏水5、6次,使我本该从3月初入住经营的门面一直拖延到5月30日才入住。此举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经营使用。
  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并已影响我的正常经营使用,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3496.00元。
    具体细则如下:
   1、同期同地段门面房租每平米45元/月计算,93平米,每天139.50元,88天,合计12276.00元。
   2、5月9日至5月29日,因以前房租到期,现房又未能及时入住,21天未能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以每天400元算,合计8400.00元。
   3、其间交通费合计400.00元。
   4、装修材料及人工等直接损失:1820.00元+600.00元(后找工人刮灰用的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书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现浇结构,并修复已损坏的下水管道及管道外装修与以更换并修复完善,且永久性不得漏水。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3496.00元,并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交付时房屋内天花板上并无下水管道,交房约三天左右,二楼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装饰自己的经营场所时,在未经本人同意并且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打开我房门,从二楼楼面以打孔的方式直接将下水管道安装在我门面屋天花板上,侵犯我房屋的使用权。3月2日我门面房装修完工并交付使用,装修师傅告知其厕所下水管道为二楼非法安装。遂要求其被告拆除,恢复其房屋原有结构,并将已损坏的装修给以修复,从3月2日至5月29日,总计88天,因被告没能及时拆除恢复修复等,至使房屋反复漏水5、6次,使我本该从3月初入住经营的门面一直拖延到5月30日才入住。此举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经营使用。
  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并已影响我的正常经营使用,共计造成经济损失23496.00元。
    具体细则如下:
   1、同期同地段门面房租每平米45元/月计算,93平米,每天139.50元,88天,合计12276.00元。
   2、5月9日至5月29日,因以前房租到期,现房又未能及时入住,21天未能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以每天400元算,合计8400.00元。
   3、其间交通费合计400.00元。
   4、装修材料及人工等直接损失:1820.00元+600.00元(后找工人刮灰用的费用)。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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