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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新闻:燕京啤酒厂工人离奇死亡,关于家属和厂方理赔其真实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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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死者家属诉:家属见到死者时在医院已死亡,院方告知病死,在殡仪馆剃头时发现头部后脑有鸡蛋大的淤血包,问厂方目击者才知摔伤致死。家属和厂方都认定是工伤意外死亡,家属也没追究具体死亡情况。

      在出事第三天燕京公司和家属协商谈赔偿问题,家属要求按照2011以新工伤赔偿方案解决,而厂方X总只同意一切费用只支付15万,(还大呼,随你的便)激怒了家属,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做出最老土的方法,在燕京厂门口设灵堂,(其目的不是胡搅蛮缠,而是还死者一个公道)。

      2011新工伤赔偿方案是50万-100万之间,请问燕京公司赔偿15万,是藐视法律?还是不遵照法律?家属设灵堂在其公司是弱势群众最无奈的一种方式,
有人问为什么不上告,其一,家属都属于法盲,其二请问中国的官司好打吗?谁不知道中国有句俗话,民不和官斗,贫不和富斗。

     据说死者上有86岁老母亲。和体弱多病已满60的妻子,请问燕京赔偿15万一切费用包含在内,天理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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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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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3_44:}
发表于 2011-10-20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人死了还要那么纠结的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0-2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你提供的地址,把照片帮你补上:

燕京1.jpg

燕京2.jpg


发表于 2011-10-2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燕京办公室】就劳务工人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
1、
死者为与我公司合作的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非四川燕京员工。
2、
死者死亡原因警方及嘉陵区劳动部正在调查中,尚无定论。
3、
四川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已督促劳务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劳动及公安部门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发表于 2011-10-2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死者公道,已慰其在天之灵

发表于 2011-10-20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样讲,上班时间死在了厂里,都属于工伤,就是下班途中,还没有到家就死了,还是属于工伤!!

确定是工伤,本着城市农村同命同价的原则,15万是拿不出手的!厂方开价如此低,根本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诚心,要家属配合,简直就是欺人太甚!!!

凡是说死者家属无理取闹的,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死者是你的家属,你是否接受厂方开价15万的条件呢??

最后:有人特别强调,死者不是四川人,这跟是不是四川人有什么关系呢?如果是一个外国人,是不是就免陪了呢???有爱心的人士为了救狗的命,甚至阻断了高速公路,难道人真的不如狗??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总不来电 的帖子

嗯嗯,  谢谢啦  O(∩_∩)O~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开元777 的帖子

谢谢支持,好像是在厂里面出事的,通知死者家属后,  赶到医院证实死者已经死亡,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0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川燕京办公室 的帖子

据你们员工透露。  那老板克扣 的要死,

  强烈鄙视你们当官的,                 

发表于 2011-10-20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参照铁道部动车事故的赔偿!!!!

发表于 2011-10-2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现有情况分析,劳务派遣单位没给死者交保险,那么按《劳动合同法》,燕京是连带责任人,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1-10-22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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