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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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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投资软环境建设、增强工作执行力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市监察局、市能效办、市治理办组成的督查组在2011年3月21日督查通江县沙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时,发现该镇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街道脏乱差、河边房屋后面白色垃圾多等问题,当即要求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迅速整改到位。督查组随后在5月25日回访时发现问题仍然存在,同时发现该镇桥头河边违规建房等新问题,并随即召开专题督办会议责成立即整改和调查处理。7月12日督查组在暗访时,发现问题仍未整改,集镇脏乱差依然严重,违规建房未有效制止。市纪委监察局、市软建办责成通江县纪委监察局、县软建办对通江县沙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行不力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存在问题,一是:沙溪镇党委、政府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对市督查组多次督查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效果极差。二是:沙溪镇村建站站长向正军初审该镇居民王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建设工程报批表村镇建设服务站意见栏中违规签署意见。且在明知王琨建房手续不齐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制止措施,任其违规建设。三是:沙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龙宇昂明知王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开工建房,在2010年11月至12月多次到王琨建房工地,没有制止其违法行为,任其开工建设。四是:沙溪镇原镇长程参初审王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时,把关不严,在建设工程报批表镇政府意见栏中签署了“符合规划,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县住建局原副局长张二柱(已调离)和县住建局村镇股长王旭东均签署了“符合规划”的意见,存在着把关不严的问题,导致王琨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参、张二柱应负领导责任,王旭东应负直接责任。五是: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沙溪镇人民政府、沙溪镇村建站、沙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虽发现王琨违法建房,但没有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有效制止,从2011年1月5日地基未形成到7月20日该处建筑物基本形成,存在着监管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问题。
通江县纪委、监察局并责成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沙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沙溪镇原党委书记刘德文应负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共巴中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执行力的规定》,给予行政告诫一次。
(二)沙溪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沙溪镇副镇长张均负直接领导责任,沙溪镇集镇办主任李顺林应负直接责任,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分别给予张均、李顺林行政警告处分。
(三)沙溪镇村建站站长向正军违规审批王琨建房手续,且在王琨违法建房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的问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向正军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沙溪镇村建站站长职务,并调离沙溪镇。
(四)沙溪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龙宇昂在王琨违法建房过程中存在监管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龙宇昂行政记过处分,免去其沙溪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
(五)沙溪镇原镇长程参在审批王琨建房手续时,把关不严,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程参行政警告处分。
(六)县住建局村镇股股长王旭东,在审批王琨建房手续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旭东行政警告处分。
(七)责成由沙溪镇人民政府牵头,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对王琨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责成沙溪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转自巴中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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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1-9-16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行不力的不只是沙溪镇。。。。。。。。

 楼主| 发表于 2011-9-1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怕逗硬!不逗硬,是因为利益链在作怪。

发表于 2011-9-16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整个虾子

发表于 2011-9-16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9-16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背后无大树哟,就别往上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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