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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法官 荒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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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21:07 | |阅读模式
         翠屏法官  荒唐判决
我是宜宾市翠屏区一名普市民,毕业后分配到区某单位工作,后认识了前夫陈某,并结婚生育一女儿,女儿现四岁,多年来,我们一直与他父母、姐姐及其侄儿住在一起,在这个家庭里,我长期生活在得不到信任和没有尊重的环境中,加上双方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于200911月协议离婚,前夫及其家人以种种借口拒绝女儿的抚养权,前夫起草的离婚协议,女儿由我抚养,他只承担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2000元,至于财产方面只字不提。离婚时我曾向前夫提出给我和女儿一套小型住房,却遭到前夫的威胁:“到法院去告嘛,我看你能得到什么!”并称其名下无任何财产。离婚后我和孩子居无定所,只有靠租房居住,我每月的收入仅2000元左右,租房费、母女的生活费、孩子的教育费压得我喘不过气来。从20107月以后,前夫及其家人未曾给女儿打过一个电话,更不要说探望孩子,所承诺的每月2000元生活费也近一年未付。由于上涨的物价,迫使我和女儿不得一次又一次的搬家,迄今为止我也换了多个住处。后经查实,在前夫名下有套209.58平米的住房(位于碧竹山庄161单元11-12D号,离婚以前,我们一直居住在此房),此房是前夫在2007222日全款43.2740元购得。另外前夫家有住房3处,门面若干(位于碧竹山庄的门面1000多平米,位于鑫杰座门面800多平米等房产);豪车两台:一台卡宴越野车价值100多万,一台丰田越野价值40余万(前夫使用此车)。于是。我于201075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同意对房产估价,认可为105万元。最后法院裁决我和前夫各得一半房产。在诉讼期间,前夫及其家人威胁我说:“宁可把这些钱拿去通关系打赢这场官司,也不会给你和娃儿一分钱!”
在房产案审理期间,前夫的姐姐突然拿出一张10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只有前夫一人署名)到法院起诉我和前夫。我从未听说过有如此一张巨额的“借条”,而“借条”的出现恰好是我提出分割房产案之后。此“借条”案在法院开庭时,原告方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里有两张不同版本的“借条”,内容也不完全一样,其中一张“借条”竟然被法官当庭退还给原告,书记员当庭有记录在案。这样的做法我不知是否合法?不知是否没退还那张“借条”对原告更有利,而被法官采用?因前夫在庭审时一口咬定此借条于2008715日当天一人在家所写。我当庭对此“借条”提出异议,要求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做司法鉴定,此后 “借条”由法院移交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标称落款日期为“2008715日”借款人署名“陈戈”的《借条》原件不是其标称时间同期书写,其墨迹老化程度略高于送检《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原件上201096日的“陈戈”签名字迹。进一步证明此“借条”的虚假性,这是一起恶意诉讼案。
但是判决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判我共同承担该“借条”的巨额债务。曾任借款案审判员之一的朱××法官曾当庭指出“借条”的虚假性,但这位法官却被无故更换。更没想到,审判此案的法官对权威机构司法鉴定不予采纳,并随意篡改他人陈述内容,有意避开原告出示两张不一样“借条”的细枝末节,为什么?这是为什么??如果这张“借条”是一千万甚至更多我又该怎么办?是不是人人都可以出具一张这样的“借条”让法院判给自己呢?人民法院属于人民、还是属于有钱人的?我没有想到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正走向经济繁荣、法制日臻完善的今天,法官会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我一个弱女子无权无势无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次走进人民法院,得到的却是如此不公平的判决!我现在如身处黑暗之中,见不到光明,迷茫且不知所措,但看到幼小的女儿,为了能给女儿一个固定、安稳的住所,我告诉自己一定要撑下去。我现已上诉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大家帮帮我,告诉我现在该怎么办?附:法院判决书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个弱女子
00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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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0 18:17 |
判决书和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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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0:24 |
有钱好办事!法官的胆也够大的哈!楼主可以上传《今日说法》,找个说理的地方还是好找的:)

发表于 2011-8-11 18:38 |
法院判决时采信原告的说词也并非没得道理,最主要的是有信用社转款记录,这个是佐证,另外因为你作为家庭成员竟然说不出这个婚姻存续期间的巨额购房款的来源,至少你很局外,而且结了婚,老公在外面还有那么多房产和豪车你竟然都不知道,可想而知你不晓得在做啥子。所以法官不会信你,严格地说法官没歪判。换个角度来说,你在家庭中做出的贡献是否太小,如果贡献较大,房产和车子理应有你一份,但如果本身你就是嫁入豪门成天享受,那就算了,多给女儿争取抚养费吧,你是自找的,但女儿的生活和幸福他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话不是打击你,目前有以下办法供你参考:核查转款记录真伪和当时这个钱的用途,是不是用到买房上

发表于 2011-8-11 22:01 |
现在还是那么多贪官,唉

发表于 2011-8-12 11:15 |
这个好像是你老公说的,你两个哪个说的真的呢??看来当初我质疑恰当。

蔡xx离婚前后的真实情况     

蔡xx在我家时的情形:她来我家的时候仅带两个塑料袋装几件衣服,因她家境困难,误认为她善良能知好歹,所以全家人都很关心她。这么多年她的工资收入是多少至今我都不清楚!相反每月我都在给她钱,父母也常给她钱用。家里的所有开支都从没有让她承担过一点,还多次出钱让她去旅游,她住院看病吃穿住行的钱也是家里全承担。逢年过节她所需的礼品也是我们家在提供,由于她向来私心重和单位的同事关系一直处得较紧张,我们还经常出面给她协调。2006年因她导致我手误伤致残,赔偿的几万元,她也拿去打牌了。我父母装修新房后怕对女儿有危害,就让女儿在她后家带了2个月,我父母还特地请了一个保姆去帮忙带,并且另外给她家1.2万元作为生活费,还给她新装了空调等。但蔡好逸恶劳家里的事她从来就不关心,更不愿意去做,多年来都是我母亲和保姆包干,家人没有说过她半句重话,经济方面更没和她计较过。离婚前两年间蔡xx曾多次怂恿我与父母分家,以便获取财产都被我拒绝,正因她阴谋未得逞,事到今日更能说明她处心积虑、心怀不轨,一直对父母财产虎视眈眈。
离婚情况经过:从2008年8月开始,我就发现蔡xx有所异常,打扮也十分妖娆,基本早上离家后,晚上很晚才回来,时而还伴有酒气,连女儿也不管,对我和父母的态度也有明显变化,多次晚上发现她和异性通电话,她总是遮掩以区xx局的同事或者打错了的进行搪塞,我要求看她的通话记录,被移动公司告知她已办理了禁查业务,因此我对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直到离婚的前几天,我发现她凌晨3点过都还躲在外面打电话,查她手机后显示对方是内部短号,因此我坚持提出要去他单位上查看,在我不断追问的情况下,蔡xx只好承认她和对方的不正当关系,确实是从8月就开始了的,而且去戎州宾馆点等开了几次房。蔡知道我无法容忍她这种背叛家庭出轨的行为,怕单位知道她们的丑事,所以提出离婚,并且约定了几个条件:1.要求不去她们单位找她们麻烦,2.看在女儿名下,此事都不对外谈。3.我和她婚姻期间的债权债务都与她无关。4.女儿的监护权归她,要求每月给她2000元作为女儿生活及租房开支。她为了达到目的,除了第4条,其他要求都不写进离婚协议里,我考虑事已至此,再追究只会对女儿今后的成长不利,所以办理了离婚手续。通过蔡提供的电话清单才知道她俩就连办理离婚手续时都在联系,从8月到11月离婚时她和对方的2个号码每天通话少则10余次,多达30几次,短信几十上百条,有时凌晨2、3点都在联系(如有必要通话清单相关证据也可附上)后来知道蔡与其他异性也有染。
为了女儿,我信守承诺,我们离婚的真实原因对所有朋友,乃至对父母我都一直保持缄默。离婚后我还帮她还了1.3万的赌帐,每季度都是提前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有蔡的收条)由于蔡奢侈成性2009年12月9日蔡找到我请求我提前支付她3万元的抚养费,我用公款给蔡的工行卡转了3万元(有原始转账凭据为证)。并且父母看女儿时也分别给了她1次4000元和2次5000元,因此女儿的抚养费只算有凭据的,都已提前支付至2011年12月31日了。父母一直待蔡如同自己的亲生女儿。直到她起诉我前,父母因不知她出轨之事,都一直希望我们为了孩子而复婚,并且还在物色给她和女儿买套住房,这些她都是清楚的。她做了这些背叛家庭的事反而还厚颜无耻、忘恩负义、丧尽天良、讹诈我们,为此父母都已经被她气病了。她为了钱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居然将我给女儿的抚养费挪作它用,将女儿送去农村生活。
住房情况说明:我们一家直到现在都居住在一起,蔡xx所起诉的这套住房是当初由我姐姐所购买,与开发商签定的原始购房合同及收据上都是我姐姐的名字。房款、装修,电器等均由我姐支付,经入住后决算,共花费100余万。后因我姐要到成都发展,考虑到我有益照顾父母,故将此房更名于我,供父母、妻女共同居住,因此,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这些情况当时蔡都是清楚的,之所以离婚时蔡xx没提出此事,也是别有用心。借款时银行转款回单、支票存根、银行明细单、记帐凭证及每月向税务机关报税单和向工商局提供的资料均能印证该笔款项的真实性,这些都有当时的原始依据。对于蔡xx提出的鉴定,结论上对于该鉴定缺少重要的对比样本(并且“样本2“也并未本人书写),检测方法缺乏科学依据,其鉴定结论也不明确,但却肯定了书写时间高于案发时间。根据《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相对应,因此该鉴定是无效的。另排除借条,其他大量相关物证也充分足以说明该笔借款的存在。

了解真实情况的朋友都对她的作法感到痛心。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是非绝不允许颠倒的!蔡xx的阴谋诡计最终是不会得逞的!

发表于 2011-8-12 18:52 |
这就是现实的社会啊,悲哀!

发表于 2011-8-28 08:50 |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1-9-2 15:16 |
贪官
发表于 2011-9-3 09:42 |
;P;P顶贴是工作
发表于 2011-9-3 09:43 |
不过也很同情

发表于 2011-9-25 02:34 |
不劳而获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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