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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合江交警“无能”明查案情——扭曲事实栽赃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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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23:40 | |阅读模式
   本人税杰,身份证号码510522198008060254,电话:18982414230    本人所述均是事实,如若有假,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合江交警调查不力,现场勘察不明,追查肇事逃逸车辆不力,导致肇事逃逸者逍遥法外,严重扭曲事实、栽赃诬陷本人.并且不让本人律师插手案件及举证,难道合江交警可以只手遮天??????????(附图是肇事现场1:100绘制。有目击证人证明签字加按手印)。
   3月7日晚11时许,雨,税杰在新华小区诊所内上网,因停在车道内的川E.5687摩托车无故被人踢倒摔坏,因为没看到对方车牌,便驾驶摩托车与其并行询问原由,却不想对方竟是社会黑恶人员,竟遭辱骂并用刀具相威胁。税杰本能反应驾驶摩托车从新华小区向新公路方向行驶躲避,对方驾驶踏板车继续追打威胁。追到新公路十字路口处,滨江路上行来一辆轿车使税杰未能左转下行,只能向南关方向急驶。雨天视线模糊,突然在邮政局对面小斜坡弯道左侧处出现一辆未开尾灯靠左停放的的士(后来才晓得是川E.58009,驾驶员袁旭东违章停车吃面),本能反应急刹车, 后面社会黑恶人员追车瞬间与我车追尾,强大的冲击力至使我车左偏与的士车右后视镜挂擦,强大冲击力和惯性加之雨天路滑,至使车辆左偏龙头抱死倒地滑行,刮伤靠机动车边上行走的吴丽君。  踏板车也因碰撞右偏倒地,倒地时与靠近右侧停车位处行走的谭应龙刮擦。踏板车驾驶员起身后愤怒辱骂追打税杰,迫使税杰逃开现场。追赶至新华书店处对方放弃追打,返回现场和乘坐黑恶人员不顾现场被他车辆撞伤的谭应龙肇事逃逸现场。肇事现场只留下踏板车掉落的挡风玻璃碎片,踏板垫以及工具在谭应龙倒地位置附近。事故旁店主立即拨打了 110、 120、122。税杰见对方放弃追打便回到现场查看伤者。这时周边群众围着伤者,并议论事故经过,当大家议论到踏板车无车牌,车上黑恶人员无人认识时。伤者谭应龙不知是听到大家说‘踏板车无车牌,无人认识,而且肇事逃逸现场’;还是出于关心吴丽君(他孃嬢)伤势。不听旁边群众劝说,不顾伤势,起身走到伤者吴丽君旁坐下,使肇事现场变动,也为后来栽赃诬陷我埋下伏笔。十分钟左右120先到装走伤者后交警相继也到达现场,税杰并未逃逸现场而是主动投案,但交警并未仔细勘察现场、提取现场物证(肇事逃逸车掉落的挡风玻璃碎片,踏板垫以及工具)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及时追查肇事逃逸车辆。而是草草了事,就连肇事逃逸车掉落的挡风玻璃碎片,踏板垫以及工具都没以重要物证提取,这也为后来查不清案件真相,扭曲事实栽赃诬陷本人埋下了又一伏笔。而是直接载税杰去中医院,让税杰为两伤者垫付急救费用,并让其9点去交警队做笔录。肇事逃逸车掉落的重要物证都是税杰家人在事故后交警离开现场才提取的。
   事故发生后,税杰及其家属一直都无微不至的照顾两伤者生活和护理,谭应龙和前后看望的亲戚讲述事故经过时,也出现前后矛盾,谭应龙家属多次带人去税杰母亲所开的诊所吵闹,并以税杰为谭应龙垫付抢救为由,咬定谭应龙乃税杰所撞。税杰家属聘请律师取证,交警却告知律师不能插手,税杰私下录音也不能作为证据,目击证人都是靠经营夜店,怕惹上麻烦,很多都说案情可疑,但不愿意出证,让税杰很难得到证据。(直到发帖前才好不容易找到两位愿意作证的目击证人。)
   可等责任认定书下来时,让税杰完全傻了眼,<<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另一辆肇事摩托只字未提,连违章左侧停靠致使道路狭窄的士车也完全无责任,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行人也变为在人行道上。全部责任由税杰一人承担。《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税杰两次委托律师前去交警队要求复制证据,都未能取得。税杰去交警队问其原由,却只得到以下答复:
   1.双方都找不出直接目击证人,完全依靠伤者口供做出判决,依据是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2.另一辆车无划痕,不能证明倒地,伤者说是税杰所撞,那踏板车就无责任。
   3.的士当时在慢慢游走。
   4.行人不管在哪行走,作为机动车方,都是机动车的责任。
   税杰听后满腹委屈,法律是该保护弱势群体,怎么滥用于诬陷栽赃。明明是踏板车碰撞自己摩托车引发整个事故却判和事故无关,踏板车本就别跨骑类车轻,车身和前后车轮保护罩都是工程塑料,车把为橡胶,几乎没有外漏金属,与地面摩擦肯定产生不了明显划痕,加上事故当晚一直有雨,税杰的摩托车左侧车把和的士车右后视镜刮擦后,刮擦的力量使税杰驾驶的摩托方向强制左偏,整车贴着的士,离开的士便左侧倒地,惯性作用下向前滑行,完全不可能出现转弯击撞人,何况两受伤者分走机动车道两侧。税杰驾驶车辆在地面上车辆留有明显划痕,两伤者倒地位置整整相隔半条公路,难道不能证实谭应龙不是税杰所伤吗?
    税杰从来未出现过推卸责任的想法,只是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税杰现以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月19日作出的泸公交字[2011]第0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错误。为由已经书面申请向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求复核。难道说人民警察在案情不清的情况下,没有调查取证,寻找目击证人的责任???相反交警支队还不让税杰律师插手案件,并告之聘请律师将不能进行复核。 税杰无法复制证据,私下取证无效,律师又不能插手案件,税杰该如何取证,如何维权还自己一个清白????
     人民警察头顶的是国徵,肩上扛的是五星,维护的是正义和人民的权利,捍卫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为什么就不能明查案清,还我税杰一个清白呢??????
证据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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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9 12:25 |
顶:@

发表于 2011-4-9 13:23 |
为什么不发出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4-9 20:23 |
发了啊,不过不真实。

发表于 2011-4-10 10:22 |
和谐适合,办事也横着办撒

发表于 2011-4-10 10:53 |
作为执法部门,就应该公正,公平,公开,为准。不应该什么都是你们说了算。应该认真取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这才是你们应该做的

发表于 2011-4-10 11:09 |
交警应该认真调查取证,有理有据,公平执法,才能使人口服心服!绝不能敷衍了事!

发表于 2011-4-10 11:38 |
{:3_41:}法律是维护公民利益的,怎么可以钻字眼,滥用法律盖大帽,让公民蒙冤,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警察应该有义务查明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清白。

发表于 2011-4-10 13:30 |
一个又一个血的事实告诉我们:在这操蛋的社会别指望公仆!

发表于 2011-4-10 15:53 |
日你先人板板的 这不就是电视剧中的冤案吗 跪请包公!

发表于 2011-4-10 16:33 |
你是化州合江的吗?现在化州发官瘟,他们还敢甘嚣张呀?

发表于 2011-4-10 21:44 |
我无比了爱党和司法机关和政府!千言万语,请看http://bbs.jxcn.cn/dispbbs.asp?boardid=34&Id=363864

发表于 2011-4-11 11:57 |
{:3_54:}我们和谐的社会,看看我们的公仆都是怎么办事的{:3_55:}

发表于 2011-5-25 10:54 |
学上海杨佳,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

发表于 2011-5-25 11:17 |
等包公。。。

发表于 2011-6-2 10:20 |
:D:(:(

发表于 2011-6-8 12:20 |
整个案件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发现其中一个关键句子~保险了吗?  交警案发第一时间 第一问题 买保险了吗?  要求复议时 第一时间 第一问题 买保险了吗?

发表于 2011-6-8 12:21 |
买了保险就该买单?

发表于 2011-6-9 12:00 |
伤者的良心何在?执法部门的正义何在?

发表于 2011-6-9 14:59 |
:o: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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