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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车管所违法搭车收费,每年收入上千万啊,谁来管一管(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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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19:13 | |阅读模式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71&view=1&id=101029342

  转自“人民网”

  最近我刚买了一台车,到南充车管所上户,过监测台时被多收了150块钱的所谓车速里程表检测费,不是车管所收的,是质监局收的!!!我就奇怪了,凭什么啊,还是偷偷摸摸的躲在一屋檐底下,根本没检测!!!!只管收钱!!!回来上网一查,有猫腻啊!!!根本就不该交啊!!正宗的乱收费嘛,仔细算算,南充有十几万台车,不管是新车还是年检车他们都收150,这个收入,啧啧,厉害啊!要不怎么说有权就有钱呢!以下是我从网上摘录的内容,可以发现至少2008年就有人质疑这个收费的合法性了,还有当时相关部门的回复,当然这个回复很多地方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糊弄老百姓,但是难道没人看出来吗?现在还在收这个钱!!天理何在?对国家计量法的肆意歪曲,置国家法律的尊严于何地?关键地方我用下划线标出来,大家来评评这个理。

  车速里程表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于2002年12月27日将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这是质监总局的网址http://jls.aqsiq.gov.cn/flfg/bmgz/200610/t20061025_3200.htm)但因为巨大的部门利益,很多地方的质监局置人民的利益不顾,联合当地交警部门,蒙骗政府和人民,仍然将车速里程表的检定作为强制检定,在汽车车检时一并收费。(一个市少则几万辆车,多则几十上百万辆车,每台收100元,也是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啊!!!)

  所谓不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就好比你带的手表,手表准不准,是戴表人自己的事情。想要你帮来检测手表准不准,是戴表人的自愿,而不能过个路就把你拉去检查手表还收钱吧。质监部门,有利的事情,就去做,而且卖力的做,上级部门的命令也不听;无利的事情,就不管。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解释或修订的建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在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1987〕31号文发布,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将“汽车里程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据2008年11月10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的《重复检测里程表南充车主想不通》一文报道:“几天前,南充市民王先生去当地车管所年审车。他向车管所交纳100元检测费并完成了车辆年检之后,被告知要再次在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设立的检测点,单独检测车辆的车速里程表,并且还要向该研究所交150元检测费。”“乐山、泸州、达州、眉山等多个市州的计研所都在进行这样的检测。据介绍,乐山、泸州、达州、眉山等多个市州的计研所都在进行这样的检测。”“车速里程表——汽车的车速表和里程表,都位于驾驶台仪表盘上,按照计量部门的标准称呼为车速里程表。”

  我们认为,个别地方政府部门在执行《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一定理解偏差。

  一是,私人自用车辆的“汽车里程表”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根据1986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通过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而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主要是三类: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将“汽车里程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从法律表述上,虽然“汽车里程表”属于强制检定目录,但从法律规定的意义上讲,这种强制检定是为了保障贸易结算和公共安全等,对于不涉及贸易结算、公共安全的计量器具,根本没有强制检定的必要。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将“尺、玻璃液体温度计、体温计、血压计”等也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对于制造企业讲是十分必要的,但对于已经由私人使用的“尺、玻璃液体温度计、体温计、血压计”还需要定期检查么?显然立法的本意不是这样。因此,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的“汽车里程表”检定应当是生产销售环节,而不是私人使用环节。

  二是,“汽车里程表”与汽车的安全性能关联不大,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整车年检已经足够,没有二次检查的必要。对于私车而言,“汽车里程表”仅仅起到参考作用,“汽车里程表”不准确也不会导致交通事故,不影响驾驶。在车辆年检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检查,没有必要由专门计量部门再次收费检查。许多群众不禁要问,计量部门多此一举是为了检查,还是为了收费?

  三是,个别计量部门规定“二年”检定周期过于频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对于私车的“汽车里程表”这种不涉及公共安全的计量工具,每二年进行一次检定,过于频繁,浪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

  四是,有关地方计量机构解释“车速里程表——汽车的车速表和里程表,都位于驾驶台仪表盘上,按照计量部门的标准称呼为车速里程表。”是不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只有“汽车里程表”,没有包括“车速表”,而地方计量部门扩大解释就是扩大了强制检定的范围。也就是讲,地方计量部门对“车速表”进行检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等都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个别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应当进行修订。因此,我们请求国务院对私人车辆使用的“汽车里程表”、“车速表”是否应当进行强制检定作出解释或者修订相关规定。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邢连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

  蒲虎(四川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

  候盛(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委员)

  任礼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律师协会青年委员会委员)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人民网强国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说明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和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就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1987〕31号文发布)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

  22.煤气表

  2.面积计

  23.水表

  3.玻璃液体温度计24.流量计

  4.体温计

  25.压力表

  5.石油闪点温度计26.血压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27.眼压计

  7.热量计

  28.汽车里程表

  8.砝码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9.天平30.测速仪

  10.秤31.测振仪

  11.定量包装机32.电度表

  12.轨道衡33.测量互感器

  13.容重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14.计量罐、计量罐车测量仪

  15.燃油加油机35.场强计

  16.液体量提36.心、脑电图仪

  17.食用油售油器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18.酒精计

  19.密度计38.电离辐射防护仪

  20.糖量计39.活度计

  21.乳汁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

  (含医用激光源)48.火焰光度计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49.分光光度计超声源)50.比色计

  42.声级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

  43.听力计52.水质污染监测仪

  44.有害气体分析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

  45.酸度计探测器

  46.瓦斯计54.血球计数器

  47.测汞仪55.屈光度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南市计测函[2009]13号

  四川省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

  关于四川新闻网友投诉车速里程表检定工作有关情况的回复

  四川省新闻中心、四川新闻网:

  由四川省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转来贵单位2009年11月4日来函(四川新闻网调字[2009]144)收悉。来函中所反映内容:2008年5月25日,四川新闻网网友在麻辣社区的群众呼声中以“南充质监局是这样收钱的!”为题发贴投诉车速里程表检定工作。南充质监局(南质监函[2008]41号)和我所(南市计测[2008]7号)已于2008年5月28日就投诉中所提的问题向贵单位作了正式回复,现就投诉中所提的问题再次回复如下:

  一、车速里程表有两个功能:记录行驶里程,指示瞬时行车速度。它是驾乘人员监控行车速度、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仪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速里程表属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检定,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依法管理和强制检定是不同的,还有计量法一共35条,《计量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检定,不得使用应该是瞎编出来吓唬老百姓的)

  二、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750-91《装入机动车辆后的车速里程表检定规程》规定,车速里程表检定周期为2年,即每两年检定一次。

  三、车速里程表检定工作,系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的强制检定工作,收费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专用发票,并全额上缴省财政。与南充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南充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无关。

  四、根据JJG750-91《装入机动车辆后的车速里程表试行检定规程》的规定,检定机构配置了符合检定工作要求的检定设备,现采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生产的“车速里程表检测仪”。

  五、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川价费[2003]177号文件规定,车速里程表检定费每次每台300元,为了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执行的收费标准是每次每台收费150元。

  六、根据南充市政府南府办函[2005]18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汽车车速里程表强制检定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的批复》,“为方便车主,本着“安全、便民、准确、高效”的原则,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任务,并与公安、交警、交管部门车辆年审注册同步进行。”的规定,车速里程表检定站建在潆溪车管所内,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四川省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承担检定工作任务。目前,随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全省大多数市也相继开展此项检定工作。

  最后,我们真诚地感谢市民对我们的监督。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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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神叨瞎嚕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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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20:44 |
一伙乱收费的杂皮:curse:
jcg

发表于 2011-3-24 21:17 |

要不得。:dizzy:
发表于 2011-3-24 21:47 |
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作答

发表于 2011-3-24 21:53 |
天然气车就没检测这个呀

发表于 2011-3-24 22:19 |
意思说为了你的安全,收你的钱。

发表于 2011-3-24 22:36 |
乱收费:curse: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3-24 22:42 |
请超版把转帖部分字体放大一点,我放不了,谢谢。
发表于 2011-3-24 23:04 |
一直在收呀,我今年审车还交了的,是不是该收呀?只有南充在收吗?其他地方收了吗?有知道的告诉一下。

发表于 2011-3-24 23:24 |
有的是中国特色,
更有的是地方特色,
都是社会主义的特色
发表于 2011-3-25 08:56 |
个狗日的质检局,对人民生命安全有影响的食品为何不去检测?

发表于 2011-3-25 09:26 |
那些人是吃屎的!
祝那些人全家死绝,不得好死,出门被车撞死,喝水遭呛死!

发表于 2011-3-25 09:28 |
一伙乱收费的杂皮个狗日的质检局,对人民生命安全有影响的食品为何不去检测

发表于 2011-3-25 10:45 |
一伙乱收费的杂皮:@:@:@

发表于 2011-3-25 11:19 |
无语

发表于 2011-3-25 13:06 |
南充都是昏官吗?   咋没人管呀     :L:L

发表于 2011-3-25 15:38 |
顶顶顶,如果此贴能让此项收费取消,楼主是功臣!:victory:

发表于 2011-3-25 15:47 |
:@:@:@:@一伙乱收费的杂皮:@:@:@:@:@

发表于 2011-3-25 16:16 |
尽管我没得车,看了还是感觉头皮发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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