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南充市顺庆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副队长向庆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中队长谢建明有期徒刑两年,南充市看守所干警庞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10月14日13时许,南充市顺庆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接到有人在顺庆区和平东路和平宾馆贩卖毒品的举报。经初查,次日下午,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向庆良组织该队的谢建明、蒋涛、祝庆、斯建以及特勤大队的三名干警对该贩毒窝点的贩毒人员实施抓捕,在和平东路和平宾馆内现场抓获了贩毒人员罗永国和吸毒人员侯某、杜某,并搜查到两小包海洛因(约0. 3克)和未吸食完的冰毒以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2009年12月中旬,罗永国妻子的哥哥张某通过顺庆区公安分局的王某联系上谢建明,经过请吃,谢建明承诺帮罗永国争取从轻处罚,另外谢建明战友庞辉也找到谢叫其帮忙。随后,在办理罗永国贩卖毒品案件中,谢建明为罗永国出具了罗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自首证明材料,并找到顺庆区人民法院刑庭的审判员邓义明(另案处理)帮忙。邓某在拿到罗永国贩卖毒品案后,谢建明又多次联系邓某希望对罗从轻处罚,并许诺罗永国的家人会送2000元钱感谢他。
2010年1月6日邓某仅认定罗永国贩卖毒品一次,数量小且有自首情节,对罗永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同时查明:向庆良等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因抢劫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曾毅和因受贿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邓道平出具虚假立功材料,致使曾毅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邓道平在重审时被蓬安县人民法院认定为立功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