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再
审
申
请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理顺公司)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顺成 男 现年 53 岁 汉族 身份证号:511022195710100033 电话:1898293516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132000547-1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8组 再审被申请人: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简称福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远林 男 1949年2月2日、汉族 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福龙村7组(原)日新镇 请
求
事
项 一、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2009)青白民初字第1131号裁定再审。 二、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对承包修建竣工厂房等工程依法进入交验结算程序。 事
实
和
理
由 1、原告认为(2009)青白民初字第1131号裁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根据原审原告2006年2月26日起诉状称,为原审被告修建厂房等工程于2004年9月23日竣工等;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原审原告起诉状所书结算面积等其证据为(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2006)成民终字第1530号、(2006)青白民初字第629号、(2007)成民终字第592号、(2007)成民监字第219号、(2008)成民再终字第12号至(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裁定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止长达三年另五个多月…… 3、原审被告收到(2008)青白民初字第673号裁定书、依法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请原审原告对承包竣工厂房等工程依法进入收方结算交验程序。(2009)青白民初字第1131号裁定(原文摘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由不受理。 原告认为审判长何兴强任(2006)青白民初字第222号独立审判长现任立案庭长应主动回避…… 综上所述;福龙公司利用虚构结算面积起诉,立案庭长何兴强明知福龙公司承包修建厂房等工程竣工至今没有与理顺公司进入交验结算程序;请问理顺公司又从何而来的明确具体……? 青法院立案庭裁定;本院认为,起诉人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请问原、被告至今没有收方结算青白民初字第222号就假成真判决,何远林撤诉了不应进入交验程序? 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成都市理顺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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