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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位工程技术人员联名举报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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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12月1日,30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高级工程师12位,工程师6位)联名上书,举报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责令市发改委立即进行改正,将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违法、违规事项如实上报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宣布招标无效、督促项目作废、项目停止。
   该举报材料节录如下:
    我们对南充市发改委在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反招投标法、违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未履行监管职能、不作为进行举报。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系南充2009年西博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其项目由南充市发改委负责主持和监管。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国家制定了比一般工程项目更加严格的管理、监督条例。它是关系到南充百万人口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关系到南充市民的切身利益,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理应接受广大市民的严格监督。
        但是,南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却是一个问题工程,存在一系列重大问题,如:项目无建设的必要性、无紧迫性、项目建设将给南充财政和广大市民增加新的经济负担、增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此不详细叙述,参见附录资料)、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一、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的事实       
        1. 项目招标之前,南充市发改委就让未来的投标人‘中燃机公司’介入了一系列与项目招标的有关事项:编写项目建议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系列文件;       
        2. 尚未招标,政府相关部门及南充市发改委就在‘关于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等多个文件中指定未来的投标人中燃机公司为‘项目业主’;       
        3.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公开比选产生        ;
        4. 中标的‘中燃机公司’没有任何垃圾焚烧发电的从业经历和业绩;
          1)2009年10月21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网站在其“中航工业在南充投建首个垃圾发电项目” 中报道:‘中航燃机投资的这一项目成为中航工业第一个垃圾发电项目。’
           2)南充市发改委2010年4月7日电话询问‘中燃机公司’,证实了该公司在投标的时候无垃圾焚烧发电的业绩;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中标的‘中燃机公司’没有任何垃圾焚烧发电的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中标的‘中燃机公司’没有任何垃圾焚烧发电的从业经历和业绩,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5. 中标的中燃机公司没有该项目应有的“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6. 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无规划依据:截至目前为止,南充市还没有《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项目建设无规划依据;
    二、 发改委无权曲解垃圾处理业绩的规定
        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南充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垃圾处理的‘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对于如此非常明确的规定,市发改委刻意曲解为:‘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并非限定于垃圾焚烧发电的投资业绩。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有权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垃圾处理业绩’进行解释的,只有国务院。显然,市发改委无权擅自曲解垃圾处理业绩的规定。
    三、发改委违反政策,非法授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燃机公司特许经营权       
        中燃机公司没有垃圾处理业绩和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就是没有特许经营的法定条件,发改委对其授予特许经营权,违反了相关政策,是非法的。
    四、发改委在收到群众举报后,仍然坚持错误,拒不进行改正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川建城发(2009)313号〕的文件指出:……对参与竞标和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有相应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等条件。同时要求在2009年9月20日前对特许经营的项目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整改。对整改不力,对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虽经我们曾多次提醒、督促,但发改委拒不对该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反而于2010年3月8日参加‘并联审批会商会’为项目业主办证,并刻意曲解垃圾处理业绩,让该违法项目继续实施。
    五、附录:向发改委和有关部门的举报材料、信件目录(略)
    六、 我们的诉求       
        责令市发改委立即进行改正,将南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违法、违规事项如实上报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宣布招标无效、督促项目作废、项目停止。
             此致!                盼望你尽快的回复!
             举报人: 30人 签名(略)
                                                 2010年12月1日
举报材料已经送至:南充纪委招监办;
举报材料已经发至:南充市书记信箱,南充市市长信箱,四川省省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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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7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发表于 2010-12-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聚积力量,关注改变中国。

发表于 2010-12-7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什么利益,让他们做出这种事情??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0-12-7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部门在南充垃圾焚烧电厂上是吃了秤砣——铁了心要干。
公然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为一个没有任何垃圾处理资质的集团大开绿灯,拿南充民众当小白鼠,为其创造垃圾焚烧业绩。
上马这样一个既无迫切性,又无必要性,且污染环境、加重地方财政和纳税人负担,几乎不能给南充带来任何益处的问题工程,到底是了什么?
强烈建议南充市政~府就此问题,召开一次听证会或辩论会,公开解答市民对此的疑惑。
遮掩乃至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这些行为只能导致政~府失信于民。

发表于 2010-12-7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穷国富,财大气粗,够恶,恶到连自定的司法程序也不顾,连中国几千年来表面的仁义传统也不顾。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0-12-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7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啷门起的?

发表于 2010-12-7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着看鸡蛋碰石头的神话!
发表于 2010-12-7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顶,顶到南充“垃圾门”事件名扬天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2-8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着看鸡蛋碰石头的神话!
江湖议人 发表于 2010-12-7 23:0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谁是鸡蛋?
谁是石头?

发表于 2010-12-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curse: :curse: :curse: :curse: :curse: :curse: :curse: :curse: :curse:
发表于 2010-12-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0-12-8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不是你选的当然不怕你的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0-12-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变色卡怎么用的?
扯鸡巴蛋 发表于 2010-12-7 23:40 http://202.98.123.38/images/common/back.gif



  用小米椒购买道具“变色卡”,能将标题名字变红。

发表于 2010-12-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史上留名的要么流芳要么遗臭,南充的垃圾焚烧项目属于前后哪者?
发表于 2010-12-8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友情顶帖
发表于 2010-12-8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0-12-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还是南充父母官好,事事都为民做主,不管是民众支持的,还是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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