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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哪有这样的执法(嘉陵城管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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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底下哪有这样的执法?在政府指定的停车点停车居然要被政府的执法部门拖走;强行收取120元的罚款,却只开100元的票据;为了临时停车点收费权利益之争,在政府指定的停车点停车居然被认定违了法?

2010114下午6时许,我停在嘉陵区长城中路(区扶贫办外)区城管办划定的临时停车点内的车不见了,四处寻找,焦急万分时发现一伙穿城管执法制服的人将我车拖到嘉陵区陈寿路,当我询问拖车的原因时,他们说:“你乱停乱放,各人交罚款。我反复向他们解释那是区政府划定的停车点,长期以来都允许停车,怎么一下子又变成乱停乱放了。“不管哪个城管办划的停车线,都要罚款!”执法人员这样说。

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按他们的要求,交了120元罚款,然而他们却只开了100元的票据,票据上是“南充市嘉陵区城管创卫联合执法大队”的章,我向他们索要120元的票据时,他们说:“我们都是这样开的票,各人快点交钱,不然要按200元顶格罚款!”

后经打听才知道,区城管办、区城管执法局为了争夺临时停车点的收费权在执法时相互“打架”,互不买帐。现在我们搞不清楚究竟哪些地方停车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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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2010.11.10

收到南充市嘉陵城管分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如下:


署名为“乱套的城管”的网友发表《天下哪有这样的执法》帖文,在四川麻辣社区论坛群众呼声板块发表后,引起嘉陵区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迅速调查核实,妥善处置。现将“乱套的城管”所反映问题作如下回复。

经调查,11月4日下午16时36分,嘉陵城管执法分局特勤大队巡逻至长城中路时,发现川RR2803车停在慢车道上。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街道分类及管理标准>的通知》,长城中路属于一类街道,禁止机动车辆停放。经执法人员现场喊话,该车无人开走,于是执法人员将其拖离现场。

1、该路段禁止停放机动车辆。2006年,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街道分类及管理标准,明确了长城中路属于一类街道,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2、该处的标识线不是临时停车线,不能作为机动车停放标志。在长城中路慢车道上,隐隐约约有白色标识线,经现场确认,该线为2004年以前所划的车道分界线,而不是车辆临时停放标识线。区政府所规划的临时停车位,是黄色线框,同时配有临时停车标志牌,主要分布在二类街道。

3、该车主被处罚100元罚款,处罚尺度是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93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车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是适当的。

4、为部门利益“执法打架”的问题纯属楼主个人主观臆断,与事实严重不符。嘉陵区规划临时停车位,一直以来都是由区城管执法分局负责,区城管办并未参与。在二类街道规划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目的是为了方便市民车辆停放,打造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本不存在所谓部门利益之争。

5、网友所反映收取20元停车费的问题属实。由于城管执法分局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地,目前是租用一企业的场地停放违法车辆,因此看护人员向车主收了20元停车费。对此,区政府领导对城管执法分局和责任人作出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立即退还20元停车费,并要求今后一律不准收取被拖车辆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以后如发现有收取被拖车辆的拖车费和停车费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责任领导的责任,决不袒护。

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真诚期望广大市民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以市民需要为工作动力,严格认真管好城市,为把嘉陵建设得更加美好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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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1-5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晕死
他们是qq和360咩?
闹剧

发表于 2010-11-5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扯神
神仙打架百姓遭殃

发表于 2010-11-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也在搞停车收费,不知是不是行政许可的,行政收费必须听证,不是说随便发个文就可以收费,经人大同意才行吧

发表于 2010-11-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成都市占道停车收费的几点建议

建议人:邢连超孙静
成都市物价局:
非常高兴能以消费者代表身份参加本次听证,这是成都市物价部门依法行政的体现。对于临时占道停车收费问题,我简要提出一些建议,请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   收费标准问题:
成都市2008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942元,每日平均收入(360天)为47.06元。
城市 重点地区每小时收费(估算) 年城镇人口可支配收入
(2008年) 每日平均收入(360天) 每小时停车费与每日收入两者比例 相同比例下成都相应收费每小时
上海 20元 26675元 74元 0.2702 12.7元
重庆 6元 15,709元 43.6 0.1376 6.4
北京 5元 24725元 68.68 0.0728 3.4
杭州 6元 24104元 66.95 0.0896 4.2
西安 4元 15207元 42.24 0.0946 4.4
武汉 2元 16712.元 46.42 0.0430 2.1


    通过以上比较发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有高有低,上海收费偏高,而有的城市较低,成都市可否采取平均水平。即每小时停车费占每天城镇人口可支配平均收入的比例参考西安标准,成都市重点地区占道停车收费每小时(仅指第一小时)在4元-5元左右。
二、占道停车费的性质问题。
占道停车费到底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性收费不是非常明确。无锡市物价局锡价服[2003]370号《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明确:“一、城市道路占道临时停车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为各级公安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江阴市物价局澄价发〔2007〕39号《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一、城市道路占道临时停车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为各级公安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道路停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局和财政局核定。
据成都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成都市占道停车费属于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而收费主体是成都市交委。这样,在收费主体的行政性,占道的公共性,就与经营服务性收费产生天然的矛盾,将来可能仍然会有人质疑收费的性质问题。
三、收费审批程序问题。
  如果占道停车费为行政性收费,则应当由四川省物价局进行审批(若仅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不需要报四川省物价局审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四、占道停车费的合法性问题。
1、由于发展的限制,占道停车场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对道路的使用是额外、例外的使用,是对其他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
2、但是合理与合法之间有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施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允许占道停车,但均无法找到路边停车收费的任何法律依据。占道停车与一般停车场有着很大不同,一般停车场的经营者享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使用权、场所经营权等,是自主经营行为。而道路是国家公共资源,收取的是养路费等,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设立经营性的占道停车场。
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计价格〔2000〕933号)可以作为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依据和管理办法,但难以作为“临时占道停车”的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从规定中没有发现“占道停车”的概念。
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实际上是“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机构,经营者的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而不包括行政性质的“占道停车”收费,即不包括行政性收费。
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增加了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临时占道停车场”项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可以说是临时占道停车的直接依据。但增加的“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项目上位法依据,没有解决“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的来源问题。同时,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就是说明,成都市物价局仅有权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授权成都市政府制定收费实施细则,则《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合法性就存在争议。
5、如果认定占道停车费为行政收费,则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行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征收非国有财产需法律依据.,同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对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进行规定。对此,即使国务院、各省人大和政府都无权制定新的征收项目。
   6、解决办法:可以直接将停车收费的经营权,以招标方式出让,政府不直接出面收取费用,而是由经营公司收取看管费,这种费用的性质就不属于行政收费而是经营收费。对经营收费不需要受《立法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约束。
五、收费主体问题。
目前的收费主体问题很多很乱,应当有一个部门来集中收取,这也是对个体权利保护的需要。基于此,这一费用不应由交警、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多个管理部门来收取,而应成立占道停车收费中心或者以招标方式由公益性公司负责,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而成都市交委只对收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5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第十条:“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成都市交委直接作为收费主体是不合适的。由于成都市占道停车费为经营服务收费,涉嫌行政机关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与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职能相冲突,形成行政机关集“运动员、裁判员、监督员”于一身的局面,容易让群众产生不信任感。
建议:成立公共职能的公司或者以招标方式确定收费单位。
六、信息公开问题。
占道停车是属于占用公共资源,收费应该进入财政。收费多少不是关键,关键是要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这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收费和开支,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向全社全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建议,物价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占道停车收费的收入和开支情况。
以上意见请参考。


                               建议人:邢连超孙静
                               电话: 二〇〇九年八月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1-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疑惑,楼主那边是城管收违章停车费的?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1-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帖文反映情况已转至嘉陵区政府,请待回应

发表于 2010-11-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可息你爸不是李刚啊

发表于 2010-11-5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哈,你这停车费交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王娅平


    停在政府执法部门划定的停车点上还收违章停车费,天下哪有这样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bjx688


    罚款单_副本.jpg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2 收起 理由
王娅平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11-5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收钱那几爷子吃啥子!! 中国特色!! 只认钱!!

发表于 2010-11-6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近的来看热闹:)。

发表于 2010-11-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利益打架,可百姓遭了殃

发表于 2010-11-6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利益打架,可百姓遭了殃

发表于 2010-11-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钞票惹的祸。             神仙打仗,凡人遭殃。:@

发表于 2010-11-6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嘉陵城管在装疯,人行道上到处停的是车,嘉陵广场上有时也有车停在上面,他们不去拖,卖小吃的满街跑,白色垃圾到处是,尤其是建行门口,白色垃圾堆成小山,这些他好象没有看到似的,不去管一下。

发表于 2010-11-7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11-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特色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DSCN5709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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