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目惊心:二环路嘉陵电力污染毒害10万人家
一、二环路嘉陵电力污染10万人家触目惊心
援引发改委员 2010年 第67号公告:
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共有三台燃煤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35.9万千瓦,其中11号和12号机组(单机装机容量均为14.2万千瓦)于1999年月建成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于2007年12月建成投运,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2009年5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11号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故障率较高,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严重。经核查核实,11号和12号机组2009年全年发电量6.84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63.68万吨,平均硫份0.84%,脱硫设施投运率46%,综合脱硫效率为39.1%,二氧化硫排放量0.52万吨。两台发电机组自享受脱硫电价后烟气脱硫装置投运率分别为82.4%和83.8%。
公告证实了:“11号和12号机组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故障率较高, 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偷偷点火直接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 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严重。”
二、对于该电厂严重违法,排放严重超标毒气二氧化硫,市有关部门部门处理意见是:
2010年10月12日,嘉陵电厂再次向成都市环保局提交点火启动发电机组的申请。在《关于点火启动发电机组的请示》上,嘉陵电厂表示,公司已经遵照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告完成了整改,故此,申请点火发电,进行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工作。
10月13日,成都市环保局、经委组织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专家认为,嘉陵电厂提供的整改措施不全面,点火启动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点火启动时,锅炉配套除尘及脱硫设施不能同步安全、稳定运行,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综合以上因素,成都市环保局不同意嘉陵电厂启动发电机组。据悉,这是继今年4月、5月两次申请点火被拒绝后,环保部门第3次拒绝嘉陵电厂的点火申请。
9月16日,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2009年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的8家单位的处理公告,其中就包括嘉陵电厂(本报曾作报道)。成都商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省环保厅已发函要求对嘉陵电厂实施处罚,并提出三条意见:一是按公告核定的2009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实已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由省环保厅追缴差额部分。二是对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三是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意见目前还没有最终确定,有关部门正在按程序进行处理。去年5月,嘉陵电厂曾因擅自点火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给予5万元的顶格处罚。
三、现状 CCTV新闻频道10月29日花了大约10分钟时间,播报最新的:成都嘉陵电力公司脱硫工程质量不过关,悄悄排放含二氧化硫的事实 。
这次全国通报批评的10家污染企业,CCTV重点用了10分钟多的时间来说嘉陵电力,其他企业只点了名。据报道,它脱硫存在设备低劣问题,屡修屡坏,已经被要求停产,却偷偷生产,直接排污。从报道看,政府没有要求它搬迁的意思,只是要求进一步完善脱硫即可生产。
目前,嘉陵电厂仍使用柴油点火方式和静电除尘设备,在点火投油过程中不能实现电除尘和脱硫设施的同步运行,如果强行启用电除尘,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损害脱硫除尘设施系统,导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因此,其点火期间不能使用除尘设备,造成污染物直排,即形成“冒黑烟”现象。而其点火时间长达10小时左右,直排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很大。
成都商报记者还了解到,嘉陵电厂不仅点火时存在“冒黑烟”现象,其运行期间的脱硫设施投运率也非常低,即经常不运行脱硫设施。根据省环保厅核定的数据,其2009年的脱硫设施投运率在全省20多个燃煤电厂的30多个机组中排名倒数第一,比倒数第二的投运率低近50个百分点。该厂生产运行期间,曾是成都市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放源。(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0_10/16/2802745_0.shtml)
四、居民说法
周边居民叫苦不迭,王先生称:“这跟我发现的,每天晚上偷偷排污,是一致的。周围居民早上起来发现房顶和植物上都有灰。 ”
以上新闻报道和文件中的 弄虚作假、经常开启旁路运行,和居民说法,实际照片证明了 这家企业仍然不顾周围10万居民生命健康,置国家法令不顾,违法生产,排毒害民!
而政府给出的出发除了罚款、不准点火外,丝毫没有提到要关停、撤除违法企业,也没要搬迁的意思,更没要对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思!
电厂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和老百姓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白天不动,夜间偷偷点火,开开停停,污染不断。成都市环保局检察大队对其监管也经常起不到彻底解决的作用。
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
为什么不给予违法企业严厉的行政制裁?不给予负责人以追究刑事责任呢?试问:6年了,什么时候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这样的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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