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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门综合市场赶集当天江湖游医专骗农村老人,为何没人管?(广安区卫生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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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0:55 | |阅读模式

广安每逢三六九赶集,我相信只要是广安人都知道,虽然广安是一个市,但还是保留了赶集的习俗,每到赶集日子农村很多人都会到广安城北大市场和新南门一块赶集购物,这段时间我也经常到新南门老综合市场转转,因为这块赶集人最集中,主要都是些农村人,而且大多是老人。在不到三百米的街道,至少有十个江湖游医专骗老年人,有卖假药,卖药人吹嘘包治百病,连癌症都能治好。还有摆一张桌子请几个梅子吹嘘能治白内障, 游医装一个装有药水的胶瓶往病人眼睛里滴两滴,然后再用纸币遮住两分钟,游医然后就用镊子从眼睛里夹出一张白膜,年轻人一看就是知道假的,因为那药水有问题。还有就是拿一个手提电脑(类似)的东西,这机器背面有两个夹子,夹子夹住手指头,就会把你内部器官全显示出来,然后按下上下箭头就知道你那里有问题。还有就是取牙只要往眼睛点一滴药水,再咳两下,牙齿就掉了,以上这些只是一部分,每场至少有十人在这条街道非法行医,专骗老人,有的老年人一下就被骗几百或上千,然而这一切存在已久,没有人管,我想问非法行医到底由那个单位来管?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是卫生局管?他们有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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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2010.10.29


收到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如下:


nEO_IMG_广安卫生局游医回复0001.jpg

nEO_IMG_广安卫生局江湖游医.jpg
上图为集中治理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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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12:35 |
卫生局也该出面管管了,不要整天呆在办公室。多为人民做点好事。

发表于 2010-10-21 14:12 |
家里有老人的小心啦,这些坏家伙最容易骗到老人!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0-21 14:32 |
常年游医骗人?
有两个建议
一方面加强自身防范意识,不要轻信游医包治百病的老套骗术
一方面游医流动性强,请执法部门加强巡查力度,群众发现游医后也请及时向集市管理方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1 14:53 |
广安腐败,真的无法形式容了。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0-21 16:00 |
帖文反映情况已转至广安市卫生局,请待回应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0-25 09:53 |
收到广安卫生局反馈信息,收到群众呼声转发网友帖文后,他们联合五部门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将及时公布

发表于 2010-10-25 10:57 |

广安行政审批的“丑闻”

广安区卫生局在2010926日前没有在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盖“营利性”章,也没有发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广安市卫生局至今没有对广安区利康诊所的经营性质做出核定意见,20061月,广安区工商局以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罚款一万。20101月,广安区利康诊所以广安市、区卫生局没有核定广安区利康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工商局强迫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起诉到广安区人民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枉法判决: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瑕疵(实际程序违法),但没有侵犯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合法权益,判决维持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广安区利康诊所上诉至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荒唐枉法判决: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向广安市、区卫生局申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前置许可,所以无须进行个体工商户预先名称核准,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没有违反规章的规定(实际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程序瑕疵(实际是程序违法),但没有侵犯广安区利康诊所的合法权益(收取费用,并导致名称不符合《四川省著名商标保护条例》之规定),判决维持广安区工商局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九问广安两级法院为什么敢袒护广安区工商局的违法行政许可:第一、广安区工商局没有广安区利康诊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证据给广安区利康诊所先暂扣药品再罚款一万,强迫广安区利康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广安两级法院认定广安区利康诊所属自愿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违背事实。第二,广安区工商局也没有找出哪个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核定广安区利康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显然,被申诉人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败诉责任,广安两级法院认定广安区利康诊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到卫生局调取证据,显然,帮广安区工商局寻找所谓证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办理分类登记核定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其性质运行和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而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法律责任,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显然,广安两级法院认定广安区利康诊所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是违法强迫的。第三、广安两级法院对什么是“前置许可”不懂吗?并且杨山城在个体工商户申请书已注明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置许可)长期执业,难道还要杨山城提供什么证据证明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涉及前置许可?难道广安区工商局给诊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要前置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吗?第四、广安两级法院对广安区工商局程序违法美名程序瑕疵,难道广安区工商局就可以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第五,广安两级法院对被申诉人违法确定诊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视而不见,不作任何判决。第六、广安两级法院判决广安工商局程序瑕疵还要原告承担诉讼费,广安工商局违法屁事没得,第七,广安两级法院都叫原告上诉或申诉,故意回避原告的疑问。第八,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还会产生政治笑话,胡主席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在广安的法院和工商局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广安的法院没有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程序审理判决行政许可案,存在袒护被申诉人违反《行政许可法》进行行政许可的事实。第九,20109月,广安区利康诊所以以广安市、区卫生局没有核定广安区利康诊所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由向广安区工商局申请注销,居然,广安区工商局同意注销了。广安人民法院不判决撤销,但广安区工商局主动注销,真奇怪?广安人民法院形同虚设吗?

  杨山城、杜艳艳于2010720日向广安区卫生局申明广安区利康诊所是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广安区卫生局于2010810做出了意见,杨山城、杜艳艳于2010811日向广安市卫生局申明广安区利康诊所是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川卫医发(2000091号文件,广安市卫生局应该做出核定意见,但杨山城、杜艳艳至今没有收到广安市卫生局的核定意见,显然,广安市卫生局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广安区利康诊所向广安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广安区民政局书面告知要有合法的名称,因“利康”属四川省著名商标,因此广安区利康诊所向广安区卫生局申请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把机构名称由“广安区利康诊所”变更为“广安杨山城诊所”但广安区卫生局要求年检,但没有依据杨山城、杜艳艳的自愿、也没有依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营利性。”等文件之规定,也没有广安市卫生局对广安杨山城诊所的经营性质核定意见,强行在广安杨山城诊所的正本盖“营利性”章,在广安杨山城诊所的副本填写营利性医疗机构,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侵犯杨山城、杜艳艳合法权益,导致广安杨山城诊所不能向广安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杨山城只好再次向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办事员程某只好接收我的非自愿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然后以“未能取得名称预先核准”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当我要求广安区城北工商所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包括诊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法律法规依据(请列出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登记条件(请列出登记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登记程序(请列出登记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请列出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文)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时,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办事员程某说:“我只口头告知你缺什么材料。”。这时已经11点多了。广安区城北工商所的这些工作人员为什么态度这么恶劣,是因为没有监控录象监督他们,电脑设置的评价没有让我们评价,形同虚设,负责监督的纪检部门也不能及时赶来调查取证,也没有严肃依法追究责任。20109711点多,我只好急忙地来到广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该窗口的两名工作人员服务周到,态度和蔼可亲,尽职尽责。当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发现我在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填了“广安区利康诊所没有被广安市卫生局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也没有在广安区卫生局登记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并且也没有从事经营活动。广安区利康诊所已向广安市区卫生局申明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发现了问题,由于工商局窗口没有公开医疗机构(包括诊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条件,立即请来了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也向工商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给我承诺,5个工作日内答复。

我回来在网上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显然,广安区工商局已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99日还没有得到广安区工商局的任何回音,我向广安区纪委行政效能监察电话2223206反映,至今没有回音。910日上午,我到广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索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等了几个小时,得了一张协助办理登记通知书,我在广安区工商局留档的协助办理登记通知书上写了“拒绝修改,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广安区工商局仍然没有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我只好到广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找相关人员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口头答复:我们不熟悉工商办理的具体业务,我也管不到。超过法定期限7天,我才得到《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

网友看了要转,让我们共同推动法治广安的建设!

发表于 2010-10-25 11:48 |
相关部门回复内容:



各位网友:我大队得知“神龙论坛”中有人发帖“反映广安区吉安街有一“黑诊所”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神龙论坛” 帖中所反映的“黑诊所”位于吉安街4-5号。在2006年以前,是广安区浓洄中心卫生院开设的门诊部,有一名执业人员李春蓉,女,37岁,系浓洄中心卫生院的正式职工,其执业医师资格证编号为200151210512925731206004,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2006年,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门诊部、清理整顿医疗服务市场时,区卫生局将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了注销。
但不知何故,李春蓉一直未回浓洄中心卫生院执业,在原地开设了一个药店。2008年9月28日,我大队卫生监督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李春蓉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我大队根据她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壹仟元的行政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在后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我大队未发现该药店再有非法行医行为。
经现场检查,该店所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张祥兰于2010年5月19日向广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的,其名称为三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连锁第三店,证号为川CB8260554,注册地址是广安区渠江北路5—5号。
针对帖中所反映的情况,我大队将该药店列为了重点监管对象,如发现其有非法行医行为,将进行严厉查处。同时,我大队已向广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专函,请求协助查处其变更药品经营地址的行为。并将该情况上报区卫生局,以协调李春蓉回浓洄中心卫生院上班,杜绝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
   现在依然在非法行医 ,胆子大哈

发表于 2010-10-25 12:52 |
应该是卫生局的医政科吧。

发表于 2010-10-25 13:33 |
杂通过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暗访?

[发帖际遇]: 19790615参加论坛活动积极努力, 获得本论坛奖金小米椒7个.

发表于 2010-10-25 14:01 |

附件4:

广安市2010年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在认真落实卫生监督工作网格化管理和完成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的基础上,以整治农村集贸市场、社区街道、城乡结合部的无证行医为重点,组织精干力量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街道社区、零售药店、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重点为:

(一)农村集贸市场、乡镇卫生院、城郊结合部的个体诊所与流动摊点,取缔“黑诊所”,打击游医、假医、巫医;

(二)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接生、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非法坐堂行医活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坐堂行医活动。

二、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维护城乡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目前我市部分地方的农村乡镇、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现象仍较严重,打而不绝,当地群众反应强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政府领导下,既要充分整合、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又要开展城乡医疗服务市场综合整治,切实履行人民健康忠诚卫士职责。

(二)开展宣传教育,营造监督氛围和打击工作声势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要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打击非法行医宣传,让群众增强识别假医生能力,引导群众选择合法的医疗机构就医;要在社区、街道、乡镇的宣传栏及居民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地、农村集贸市场公告栏等明显处所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和打击工作声势;要利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非法行医典型案例,给违法犯罪分子震慑和打击。同时,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加强领导,统一行动。

各地要按照《广安市卫生局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意见》(广市卫办发〔2010〕47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市的统一布置,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将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同时要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突击行动,明确行动时间、重点任务、牵头联络人等,确保打击成效,并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工作情况。

(四)强调合力,打击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各地要组织学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行医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的再次非法行医及其他严重情节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处理。

(五)加强督导,全面覆盖

在此次执法检查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工作力度。省卫生厅将不定期采取明查和暗访形式对40%以上的市(州)卫生局工作开展巡查,对市州的突击行动效果开展评估;市卫生局以明查和暗访形式不定期对所有县(市、区)卫生局开展巡查,每次抽查至少查3个乡镇或社区;县(市、区)卫生局是做好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对辖区内农村集贸市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监管和整治覆盖率要达到100%。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将监管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察,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问题突出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管理权限追究或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及时上报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每次组织的突击行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将突击行动的相关工作情况及《2010年区(市、县)开展突击行动情况一览表》(附表2)上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2010年10月15日前,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全年的工作总结(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2010年医疗服务市场情况汇总表》(附表1)、《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1》(附表3)、《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2》(附表4)和《2010年医疗服务市场案件查处情况一览表》(附表5)上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联 系 人:王海云

联系电话及传真:2360665

电子邮箱:gawhy03@163.com

附表:

1.2010年医疗服务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2.2010区(市、县)开展突击行动情况一览表

3.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1

4.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2

5.2010年医疗服务市场案件查处情况一览表



附表1

2010年医疗服务市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区(市、县)

单位(盖章):


检查情况

县区

检查农村集市(个次)

检查社区、街道(个)

药店(个)

查处无证行医机构(户次)

查处无证行医人员(人次)

查处非法

医疗广告

查处非法义诊

查处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查处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有固定

场所

无固定

场所

非法接生

非法终止妊娠

其他

非法接生

非法终止妊娠

其他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1. 本表所指无证行医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无证行医人员不包括有证医疗机构内的无证人员。2.此表于10月15日前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附表2

2010区(市、县)开展突击行动情况一览表


区(市、县)


单位(盖章):

行动情况

行动名称

行动时间

主要内容

参加单位

出动人员数

出动车辆

行动结果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填报各区(市、县)组织开展突击行动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2.
行动结果填写查处的具体情况,如取缔无证行医机构×家、无证行医人员×家等。



附表3

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1


区(市、县)


单位(盖章):

监督检查

次数

查处户次

警告(户)

罚款(户)

罚款金额

(元)

没收违法

所得(户)

没收金额(元)

取缔或吊证(户)

行政处罚(次)

首次

再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本表统计时间区域为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15日,本表所指无证行医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报表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前。

附表4

2010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2


区(市、县)


单位(盖章):

召开联席

会议(次)

开展联合

检查(次)

开展联合

办案(次)

组织培训

(次)

与公安建立衔接机制(家)

移送刑事

案件(件)

追究监督员行政责任人数(人)

追究监督员刑事责任人数(人)

与工商联合治理(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本表统计时间区域为2009年11月1日-2010年10月15日。

报表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前。

附表5

2010年医疗服务市场案件查处情况一览表



区(市、县)


单位(盖章):

案件名称

线索来源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主要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取缔(家)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其他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填报各地查处案件的具体情况,线索来源填写:举报、现场检查发现。

2.由市级监督机构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发表于 2010-10-25 14:02 |
广安市卫生局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突击检查行动
2010-07-02 11:50:19 【大 中 小】 评论:0条  

为整顿和规范广安市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有效打击无证行医,市卫生局于6月23-25日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突击行动。行动前10天,由市执法支队选择县市区逢场赶集日对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药店等处进行了暗访,重点查看并记录非法行医点地址、主要行医行为等问题。6月23-25日,按照事先预定的医疗市场整治突击行动方案,由市支队牵头在邻水、岳池、武胜三县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突击行动。市执法支队现场通报了暗访情况,由辖区执法监督机构领导带队,组织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8名携带取证工具、执法文书分两组对辖区内无证行医点及游医进行查处,市卫生执法支队督导人员跟队现场指导。这次突击行动取缔无证游医摊点11个,涉嫌无证行医“黑诊所”及药店9家,现场取证5家,拆除非法医疗广告5处,整治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了非法行医者的嚣张气焰。

广安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王海云 陈淑婷

发表于 2010-10-26 15:29 |
关键要有长效机制哈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0-29 15:09 |
受到广安区卫生局对帖文反映情况的回复
感谢广安区卫生局对网友反映情况的重视和回复
感谢楼主对群众呼声的信任和支持

发表于 2010-10-29 16:10 |
老年人不知道为啥那么容易被忽悠
之前我外公还是遭药店卖药的忽悠了,买了一堆保健品回家
药店也有推销药的 也该查下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9 21:02 |
非常感谢广安市卫生局领导的重视,但要彻底清查江湖游医,要经常到集市巡查和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赶集当天在集市宣传,宣传内容主要针对游医行骗方式和危害。同时要加大暗访力度,必竟明查只能查一部分,另一部分听到风声就走了。下一场有可能还会来。

发表于 2010-10-31 22:09 |
受到广安区卫生局对帖文反映情况的回复
感谢广安区卫生局对网友反映情况的重视和回复
感谢楼主对群众呼声 ...
王娅平 发表于 2010-10-29 15:0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支持

发表于 2010-11-1 12:46 |
这就是卫生局的错,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你要给这些黑诊所、等一个解决办法。不要一位地打击,就如国民党打击共产党游击队一样。只有把他们变成活法的诊所,才不会给你们找麻烦。学校里面出来的学生的生活就能他们自已解决。这么多的医学生你们不给他们一条路走,他们只开黑诊所,许多有本事的医生就是这个执业医师证给难隹,只有开黑的了,目的是为了生存。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11-1 15:01 |
相信楼上同学说的“有本事的医生就是这个执业医师证给难住,只有开黑的了”的医生不是指那些卖假药的游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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