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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请到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惨遭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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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被请到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惨遭强奸

  我发表在巴中论坛的我被请到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一文在2010-4-21 13:54 后就发不上去评论了,给广大网民朋友们观阅带来极大不便,要想了解详情的各位好心朋友,敬请您们点击观阅:

我被请到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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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的标题党啊:lol

但内容本人表示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10-4-2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钉子户。典型的不要脸。典型的环爬。

[发帖际遇]: 建国60周年,举国同庆,麻辣社区奖励長話短說金钱24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被请到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

熊光林召开网络信息监管工作会议后,2010年4月18日(星期日)下午,我被请到巴中市江北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接受审讯。

            巴中市江北管委会红岩居委会失地农民   
                     黄先志(吴大飞)
                     2010年4月1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的标题党啊

但内容本人表示持续关注。
西门O欠牛 发表于 2010-4-21 15:5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持续关注!

发表于 2010-4-21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传讯、训诫呢,还是审讯呢?有区别的!

发表于 2010-4-21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b]东方公司真如楼主所说的那样,那只能说楼主家的人都是属猫的,因为猫有九条命嘛,呵呵!
老掉牙的事情天天在网上说,请楼主说说东方公司到底该陪你多少,看楼主是否是无理取闹,还是贪得无厌?

发表于 2010-4-2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4-2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2_34:}

发表于 2010-4-21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2_33:}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公司真如楼主所说的那样,那只能说楼主家的人都是属猫的,因为猫有九条命嘛,呵呵!
老掉牙的事情天天在网上说,请楼主说说东方公司到底该陪你多少,看楼主是否是无理取闹,还是贪得无厌?
文臣主公 发表于 2010-4-21 17:4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公司真如楼主所说的那样,那只能说楼主家的人都是属猫的,因为猫有九条命嘛,呵呵!
老掉牙的事情天天在网上说,请楼主说说东方公司到底该陪你多少,看楼主是否是无理取闹,还是贪得无厌?
文臣主公 发表于 2010-4-21 17:4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只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烧杀抢掠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有话好好好说 发表于 2010-4-21 18:3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但纵观我国各地的拆迁,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由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当务之急,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才是治本之举 。

发表于 2010-4-2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时候才是结果呢;;;;;;;;;;;;;;;;;;;

发表于 2010-4-2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时候才是结果呢;;;;;;;;;;;;;;;;;;;

发表于 2010-4-21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来别着急哦:funk:

发表于 2010-4-21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说什么,路过 。

发表于 2010-4-2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遭强奸?是不是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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