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锦旗哥呼吁绵阳市长刘超出庭应诉的公开信
刘市长好:
本人因不服绵阳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复议后被绵阳市政府维持,故对绵阳市公安局以及绵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12日,案件在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在庭上,绵阳市政府的龚姓工作人员拿出了有您印章的请假条及相关的委托文件,本人看了,认为有诸多不妥,想跟您探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市长大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而市长大人提供的请假条签名处为印章。本人觉得应当亲笔签名,印章给人不严谨的感觉,而且也让人产生市长大人可能不知道12日有出庭职责需要履行的遐想,当然,市长大人觉得对自己的书写没有自信例外,不过本人认为市长的字写得再不好,因为是市长大人写的,那也是好! 在您出具的请假条上,打印的请假理由为因为主持会议与开庭应诉有冲突,本人认为落款为12月7日的请假条,市长大人有五天时间,完全可以调节主持开会的时间,或者委托他人主持会议,因为主持不是很重要的会议与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孰轻孰重,市长大人完全掂量得到。 根据司法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副职负责人,也就是说,市长大人完全可以安排其他副市长出庭,就算绵阳市政府所有的正副市长均有重大公务不能出庭应诉,也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而绵阳市政府方面12日当天出具的委托书落款公章为绵阳市政府公章,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出庭应诉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人不能出庭,自然是负责人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 本人据法律规定死磕,实在是觉得您及其他市长有必要知道市政府成了被告,实在是因为担心下面的办事人员违法行政,擅自作主,蒙蔽圣听,给市政府找麻烦。其实本案中就存在上述情况,而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意义在于,有利于增加行政机关领导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树立执法典范,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得于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既然好处这么多,为什么不出庭呢,希望下次我的案件,在出庭时能见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