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一个月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
被张:同意调解。
审:那双方说一个调解方案。
原代:一、被告广安市华蓥山诚信矿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769884.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对抵押物在张继平名下的位于西昌市越城镇文化路中心广场西侧1号楼1层2-6、9-16、18-25号,2号楼1层1、2、4号,2号楼4层2号,5号楼(附楼)分别在1、2、3、4层的1号,2号楼2层2号的商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继平、艾志红、广安市民生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诉讼费61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向我方支付。
审: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
被张:我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
审:现在归纳双方的调解方案:
一、被告广安市华蓥山诚信矿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769884.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对抵押物在张继平的名下位于西昌市越城镇文化路中心广场西侧1号楼1层2-6、9-16、18-25号,2号楼1层1、2、4号,2号楼4层2号,5号楼(附楼)分别在1、2、3、4层的1号,2号楼2层2号的商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继平、艾志红、广安市民生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420元,减半收取61210元,由被告广安市华蓥山诚信矿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支付(原告已缴纳诉讼费);其他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安市华蓥山诚信矿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支付。
审:以上归纳是否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有无错不、补充?是否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原代:以上归纳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错漏、补充。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被张:以上归纳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错漏、补充。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
审:今天审理本案结束,现在闭庭。双方阅后笔录无误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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