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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48小时工伤争议案”宣判--结果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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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3月15日,某央企员工、52岁的杨先生倒在了工作岗位上。经抢救无效,3月17日,杨先生不幸离开人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但对于本事件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宜宾市人社局与家属、单位间发生了分歧,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先生妻子韩女士就此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月4日,翠屏区法院对该案审结,认为杨先生属于“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撤销被告宜宾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宜宾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以120抵达现场为初诊时间
       庭审中,被告宜宾市人社局认为,CT检查不是急诊初始诊断的唯一依据,救护人员抵达现场后对死者进行了抢救,对其主要症状和体征进行了判断,从而得出初步诊断为脑出血,所以初步诊断时间应为13时25分。
       原告韩女士认为,其丈夫“脑出血”的诊断结果是在急诊CT检查后得出的,“人社局片面地将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的时间作为初步诊断时间,从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错误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不能成立。" 韩女士还说,在杨先生的入院记录中“初步诊断”的内容,是在CT检查后得出的诊断结论,那么初步诊断的时间应发生在入院检查以后。
       本案第三人杨先生的单位则表示,医生达到现场需要望闻问切、需要时间抢救和初步诊断。“到达现场、抢救和初步诊断均属于不同行为,三者之间存在时间差,怎么能用急救医生达到现场的时间作为医院初步诊断的时间呢?”
法院:应以CT检查报告形成之时为初诊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初次诊断的时间应是作出“脑出血”判断时,而不是以开始着手或进行诊断的时刻。此外,“120”急救的主要功能是急救、运送、监护患者,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救护人员到场后并没有进行诊断。因此,本案初次诊断时间应以CT检查报告形成之时,即3月15日14时15分。
       从3月15日14时15分,到杨先生被宣布临床死亡的时间3月17日13时52分,离满48小时还有23分钟。因此,法院认定杨先生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在48小时以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诊断是一个过程行为,是医务人员通过多种方法和技术手段,综合患者的症状、体征、化验和辅助检查结果,运用诊断思维全面分析而作出判断的过程。在一次诊断尚未作出判断形成诊断结论前,只能是在诊断过程中,形成结论时,一次诊断行为才算完成。”承办法官表示。  
      说实话,看到这个新闻楼主很气愤,本来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结果,本案中的医院个人感觉明显就是不想负责任的推脱之词。作为老百姓来说,一般都会认为120来了我就把人交给医院了,那医院肯定应该对伤员负主要责任,而这个案子里,我看到了更多的是冷漠……针对以上的这些,各位吧友们,你们有啥看法??很疑惑,万一工伤了,我们该咋样争取或者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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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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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看到这个新闻很气愤,本来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结果,本案中的医院个人感觉明显就是不想负责任的推脱之词。作为老百姓来说,一般都会认为120来了我就把人交给医院了,那医院肯定应该对伤员负责任,而这个案子里,我看到了更多的是冷漠……针对以上的这些,各位吧友们,你们有啥看法??很疑惑,万一工伤了,我们该咋样争取或者保障自己的权利?

发表于 2017-12-6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现在的工伤界定很模糊,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下

发表于 2017-12-6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楼主发的说的,也是很气愤,不过,可能医院的认定方法也没错

发表于 2017-12-6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方各执一词,也不清楚到底哪一方说得才是更合规的,哎!不好说!

 楼主| 发表于 2017-12-6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咪咪咪 发表于 2017-12-6 14:10
感觉现在的工伤界定很模糊,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下

就是说啊

发表于 2017-12-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感觉好多悲伤的事情哟

发表于 2017-12-6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咋说勒?朋友在医院待过,说是医院按照那样的处理也是说的过去的,主要现在的医患关系太紧张了

发表于 2017-12-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家中顶梁柱就这么没了,换成任何一个家庭都还是难以接受的~~~~~~~~~哎!

发表于 2017-12-6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扎黑呀 发表于 2017-12-6 15:34
家中顶梁柱就这么没了,换成任何一个家庭都还是难以接受的~~~~~~~~~哎!

对头

发表于 2017-12-6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扎黑呀 发表于 2017-12-6 15:33
这个咋说勒?朋友在医院待过,说是医院按照那样的处理也是说的过去的,主要现在的医患关系太紧张了

说到底也是社会矛盾

发表于 2017-12-6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咪咪咪 发表于 2017-12-6 14:13
双方各执一词,也不清楚到底哪一方说得才是更合规的,哎!不好说!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发表于 2017-12-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雀儿巴适 发表于 2017-12-6 15:43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感觉大家都有道理

发表于 2017-12-6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难说确实很难接受

发表于 2017-12-6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扎黑呀 发表于 2017-12-6 15:33
这个咋说勒?朋友在医院待过,说是医院按照那样的处理也是说的过去的,主要现在的医患关系太紧张了

现在穿的医院那里还是救死扶伤嘛,你不给钱试试,立马把你赶出去,给您断药

发表于 2017-12-6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朋友嘿 发表于 2017-12-6 09:22
说实话,看到这个新闻很气愤,本来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结果,本案中的医院个人感觉明显就是不想负责任的推脱 ...

咋个争取?锻炼身体三,不要得病!只要得病, 医院就是大爷!爆出口!医院!你大爷

 楼主| 发表于 2017-12-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哈哈 发表于 2017-12-6 15:56
咋个争取?锻炼身体三,不要得病!只要得病, 医院就是大爷!爆出口!医院!你大爷

爆吧,发泄你心中的不满

 楼主| 发表于 2017-12-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哈哈 发表于 2017-12-6 15:55
现在穿的医院那里还是救死扶伤嘛,你不给钱试试,立马把你赶出去,给您断药

看来你是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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