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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蒋伯君诉王习舟等交通事故一案审查的情况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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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兹有蒋伯君诉王习舟等交通事故一案,案号(2016)川1602民初第2277号。投诉人王世国、丰春华系案件被告王习舟的法定代理人(17311612692,15282679128),先就广安区人民法院及本案主审法官杨秀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向广大群众寻求呼声。 一、广安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上越俎代疱,与法相悖。    1、本案在2017年5月16日庭审后,投诉人就蒋伯君的伤残等级、续医费、非治车祸伤费用。护理期间等在规定期间对上述项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在各方选定了鉴定机构后,广安区人民法院及主审法官杨秀华却以法院内部意见为由选择适用旧的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标准进行鉴定。投诉人在多方咨询相关鉴定机构后,明确了本案蒋伯君的情况应适用新的人体损伤标准。
    2、广安区人民法院及主审法官杨秀华在鉴定标准的选用上,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按规定,鉴定标准的适用应由鉴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其更为专业,更能保证公平。而由法院自己确定适用标准,显然非其职责,也容易导致不公。
    3、因法院在简单问题上的非专业选择,投诉人先行垫付重新鉴定费用,以致重新鉴定失败。因为未能重新鉴定的责任在法院本身,而蒋伯君私自的鉴定又不合法,法院却任然采用其提交鉴定意见,显然对投诉人造成巨大不公平。
二、 判决事实调查不清,本案原告蒋伯君突然穿马路才系事发诱因,其应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1、王习舟所骑电动车未与蒋伯君发生碰撞。
    (1)交警二大队勘验现场笔录显示:电动车采取制动后向前滑行,非与蒋伯君相撞后滑行。电动车滑行至蒋伯君摔倒位置亦未与蒋伯君碰撞。
    (2)按事故认定书所述事实,电动车与蒋伯君碰撞后致其倒地受伤,即以事发的位置所见,碰撞应在蒋伯君左侧身体。广安市人民医院入院及出院记录显示:蒋伯君左侧身体无碰撞伤。
  由此可知:电动车未与蒋伯君发生碰撞,蒋伯君倒地致右髋部伤系其他原因所致。
   2、蒋伯君倒地致右髋部受伤系其自己突然横穿马路站立不稳所致。
   蒋伯君受电动车的倾倒滑到的状况惊吓,其年事以高,又急切穿过马路,站立不稳定,跌坐马路致伤。
   故王习舟所驾电动车对蒋伯君并无直接接触,对其受伤仅负有人道主义的救助义务。
   3、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缺乏依据及显失公平,王习舟超速的认定缺乏依据,对责任应予重新审定。
   (1)没有书面证据或技术鉴定证据证明事发时王习舟超速行驶。
   (2)王习舟驾车滑行的距离在2-3米,此处有系下坡,如系超速行驶,紧急制动后车辆远不止滑行2-3,米,而是更远的距离。
   (3)杜海、王习舟、李鑫淼陈诉的50公里时速不真实。
  如前所诉,50公里时紧急制动后的滑行距离远不止滑行2-3米,发生碰撞后的撞击力巨大,足以使得伤者左侧身体出现明显的碰撞痕迹。但病历缺没有伤者左侧身体的明显伤痕。可见50公里的时速说法不属实。
   (4)交警部门认定的超速系其主观推测,无客观依据。
   交警部门在询问杜海、王习舟、李鑫淼虽有家人在场,但并未出现在询问现场,加上三人对时速不约而同说到系50公里,显然受到询问人员的诱导。对车速确认,应通过监控或物理鉴定来确认,而非依据主观感觉。
   4、蒋伯君横穿马路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1)蒋伯君横穿马路突然性,无法预料。
   王习舟作为一个学生的可期待性,完全有理由相信一个遵章守纪的公民不会突然在马路中间的公交车前窜出。
   事发地设有过街行人天桥,如蒋伯君遵守交通规则走天桥通过马路,王习舟的正常驾驶便不会出现紧急制动,自然也不会出现蒋伯君倒地致伤的情形。
   (2)蒋伯君年岁已高,且耳聋、突然跑出,独自在马路行走会加大行路风险。本次事故还有其老伴在对面对其招收指示,其监护人监护失职不力,也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故蒋伯君应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其选择横穿马路,没有任何理由,应为该违法行为及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5、王习舟已经尽到最大主要义务,非未按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1)王习舟进入快车道系借道通行。
   事发地有公交车停放,占据慢车道。王习舟向左进入快车道骑行系借道行驶,符合交通法的规定,不是违法行为。
   (2)王习舟已经最大可能做出防范处置。
   王习舟被公交车遮挡视野,蒋伯君突然自公交车前窜出,王习舟紧急制动,致车辆并未与蒋伯君发生碰撞。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在王习舟已经采取避让措施且事实上避免了碰撞的情形下,不应对其实以更多责任。
   法院对被告提供的客观证据不加审查,罔顾事实真想,在判决中也不对被告人对事实的异议进行评议,仅简单以交警部门已经出具事故认定书敷衍了事,对非责任方施以过重责任,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三、法院判决书严重违规

   2017年10月12日当庭宣判,在我们找到纪委政法委投诉主审法官杨秀华对投诉人所提出的合理抗辩一律视而不见,一意孤行的按照蒋伯君一方的诉求进行判决。政法委问我们判决书拿出来看,我们说2017年10月12日当庭宣判至今一个月了未收到判决书,局政委才打电话给法院说他们严重违规,到2017年11月9日我们才收到判决书。这说明判决书里面的内容有违规行为,所以迟迟不拿给我们。
四、因投诉人曾经申请过本案主审法官杨秀华回避,在本案的审理上杨秀华故意偏袒蒋伯君一方,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在本案的审理中,杨秀华明显站在蒋伯君一方,对投诉人所提出的合理抗辩一律视而不见,一意孤行的按照蒋伯君一方的诉求进行判决;而更深层次的,系其屈服于蒋伯君一方有亲戚在市政府,向权贵低头献媚。
   综上,投诉人认为广安区人民法院及主审法官杨秀华在本案的审理上存在严重的非专业行为,以致案件审理结果有失偏颇,对投诉人造成不公。恳请广大群众了解此案件,使得案件严格查处,这样案件的审理能真正的走上法律的轨道。


            感谢为怀!


                                                                                                                                                                     投诉人:王习舟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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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0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地有公交车停放,占据慢车道。王习舟向左进入快车道骑行系借道行驶,符合交通法的规定,不是违法行为。

前有校车停驶时,如果是两车道,都应该等候。
如果是三车道,最左侧车道可以通行,其他两车道等候。

校车是这样的,公交车应该也是这样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0 12:54
各方证据,依法判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0 15:52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为什么不上诉?

发表于 2017-11-2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网站有投诉的链接。这里没啥用

发表于 2017-11-21 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责任制,乱判要担责任的,所以建议申请再审,不要偏袒坏人,也不要污蔑好人。

发表于 2017-11-2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两个问题,第一,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采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难道采取你的单方说辞?第二,对法院判决不服为什么不上诉?不去行使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在这里,想通过网络搏取同情,甚至诽谤法官,充分暴露了你胡搅蛮缠、不明理不讲法的本性,和企图通过信访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的司马昭之心,你的痴心妄想注定不会得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1 11:34
信访不信法。

发表于 2017-11-2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判决书上面有没有,"若不服本判决,请于XXX上诉至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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