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 告人:冯仁会,男,党员,邻水县柳塘乡雄码头村民委员会主任,电话:15082660445
被告人:马峰, 男 邻水县柳塘乡党委书记
被告人:王远平 ,男 邻水县柳塘乡副乡长
请求事项:
一、 请求上级认定柳塘乡党委、政府罢免控告人村委会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认定控告人仍是村委会主任身份,并由有关部门核发申诉人法定任职内的工资;
二、 认定柳塘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不将控告人纳为本届村委会委员候选人的行为违法。
事由:
2016年7月25日,中共柳塘乡委员会作出《关于整顿雄码头村后进基层党组织班子的决定》以“书记、主任不和,内耗严重,工作开展不力,书记、主任不称职”为由,免去冯国清雄码头村支部书记职务,虽该文件未免去申诉人雄码头村委会主任职务,但乡政府却收缴了村委会公章,停止了申诉人村委会主任工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主任不称职,不能由乡党委、乡政府撤换,只能由村民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由于柳塘乡党委、政府罢免申诉人村委会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申诉人的村委会主任并没有被村民依法罢免,控告人仍是法律意义上的村委会主任,上级应当责令柳塘乡党委、政府依法支付控告人该届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工资。
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控告人作为前届村委会主任,在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上届的村委会主任(即申诉人)列为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是控告人被柳塘乡党委、政府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申诉人才未能列为本届村委会主任或委员候选人的,上级应认定柳塘乡党委、政府的上述行为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完全是乡党委书记马锋、副乡长王远平、坛同镇人大主席冯坤为使冯坤的弟弟冯勇当选雄码头村主任铺路而搞的阴谋。为达这一阴谋,冯坤曾到柳塘乡宴请了副乡长王远平、纪检书记包杰和党委副书记兼雄码头村干部冯永洪三人(三人均为冯坤同学)。从冯坤宴请乡党委、政府三个干部后,相继罢免申诉人,冯勇当选村主任情形,不难看出,这完全是马锋、王远平等人为使亲友当选下届村支书、村主任精心策划的阴谋,他们利用公权,以整顿基层党组织恍子,为亲友当选村支书、村主任铺路之实,上级除应纠正柳塘乡党委、政府罢免申诉人的错误外,还应追究马锋、王远平、包杰、冯永洪等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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