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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对四川省蓬溪县法院审管办主任蒋佳滥用职权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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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法不依敢冒险  滥用职权当何罪?
第三次向各级人大、党、政、政法部门及领导交信再第三次挂在多家网

对四川省蓬溪县法院审管办主任蒋佳滥用职权的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智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4日,四川省蓬溪县房
管局退休技师,住房管局职工宿舍二单元5楼9号。电话:13629087352。
本控告人法律、法规、政策专业人士。三十多年来由于本控告人学法、
懂法,在省内外年平均为公民代理诉讼领判决书二十余件,庭外调解年
平均三十余起,慕名而来找我的人不计其数。
    被控告人:蒋佳,男,汉族,蓬溪县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手机:
13882512191,1997年蓬溪酒厂破产到县法院工作,并非法律系学校的专
业人员。
    控告目的:
    被控告人蒋佳滥用职权非法剥夺了诉讼当事人和我控告人的公民代
理权,侮辱我的人格,落实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三款、五十
九条的规定:知法违法乱用法,轻者应于清出政法系统,重者知法恶意
犯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事理一、(1)2016年1月27日在蓬溪县天福法庭董继斌庭长开庭审
理,我的当事人霍明德(红江人)《租赁合同》纠纷案,我受霍明德村
社推荐,本人被特别授权,却被蒋佳权威强迫赶下法庭未能代理出庭。
    (2)、2017年3月8日在蓬溪县天福法庭杜洋庭长开庭审理,群力乡
唐光强《离婚》案,我受唐光强村委会推荐,唐光强本人一般受权,参
加了开庭代理,但后来杜洋遭到了蒋佳的无理谴责。
    (3)、2017年6月7日,在蓬溪县明月法庭李斌庭长开庭审理,安居
区旷和平《合作协议欠款纠纷》案。我受旷和平村委会推荐,旷和平本
人特别授权,参加了开庭代理,但后来李斌遭到了蒋佳的无理谴责。
    (4)、2017年9月28日下午3点(原订8月3日)在蓬溪县人民法院第
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审判长蒋佳(被控告人),我的当事人诉开发商何
勇《借款纠纷》案。原订8月3日开庭,8月3日前我口头委托县法院冯法
官与蒋佳沟通关于我出庭代理的事实。我的当事人与我是一个社区的公
民,曾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也是同住一个单元的住户。她住四楼,我住
六楼,有社区的推荐书,也有她本人的特别授权书,但不知被控告人蒋
佳用的什么法律依据不准我上庭代理,9月28日当天下午3点20分钟后我
分别打电话,发短信三次找县法院院长王荣洪,王院长叫我找副院长任
小东,任副院长说:国庆后再说。我打电话找政法委刘海清书记、人大
主任黄元章、县委书记邓斌、县长肖霞、副县长郭辉、公安局长等有关
领导及被控告人蒋佳。
    2017年11月9日下午二点半,李洪通知我到县法院三楼调解,他们调
解的事实依据胡编乱造,我控告蒋佳的铁证事实编造得一干二净。根本
不尊重事实。我肯定没有认可,他们同时给了一份盖有蓬溪县人民法院
公章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文书格式和时间都是错的:时间2017
年10月23日,内容是将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11月10
日上午11点左右电话通知我领《办结书面答复书》,内容同9日下午调解
内容一样,我拒领收,我当时打电话告知县人大黄元章主任和县政法委
刘海清书记等县级党、政、法有关领导。10日上午我的当事人不知什么
原因起诉开发商何勇《24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撤诉。
    二、法官有没有权禁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答案是肯定的:没有!
  法官自以为说得有理有据,但法官却忘记了一个问题:《民事诉讼
法》第58条3款对于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
的工作人员、近亲属时,并没有明确规定说必须是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
推荐的本人;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向法官提交《推荐函》;
更没有明确规定说如果不是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推荐的本社区的人,就
要取消当事人聘请的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授权给法院:如果当事人聘请的代
理人不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是近亲属,没
有当事人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信》公民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一个社区的
话,法院就可以剥夺当事人的诉讼委托权,代替当事人终止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只是规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向法院提交
有当事人盖章或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法官要求代理人向其提交
《推荐信》的行为是超越法定职权、恶意刁难当事人、侵害当事人委托
权的滥用职权行为,是非法的。
    法官是无权禁止公民代理诉讼案件的,无权禁止公民代理人代为立
案。
  另外,有些法官要求代理人给法官书写《无偿代理声明书》,这同
样是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因为我国同样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说公民
代理诉讼必须是无偿的。我国《宪法》第六条强调的是:按劳取酬;消
灭人剥削人的制度。《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应当等价
有偿。
  因此,法官要求代理人书写《无偿代理声明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宪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是依据哪部法律的授权,可以将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赶下法庭?法院将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赶下法庭,实质上就是
剥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
  法院在剥夺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将诉讼当事人委托的代理
人赶下法庭的时候有没有作出书面的裁定?裁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哪
部法律给了法院这么大的权力,居然可以剥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
?法院是人治还是法治?对法院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当事
人在诉讼中的委托权的行为,是不是太无耻、太缺德了?法院无端禁止
公民代理,其实就是法官与司法行政系统及律师狼狈勾结的权钱交易行
为,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是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公然对抗,这些苍蝇不
打,中国司法难以公正。
    如今哪些把为弱势群众维权的无证诉讼代理人污蔑为“土律师”、
“抢饭碗”的人是否就是当年日寇的种??要不然,他们之间怎么会有
如此惊人的相同思想呢?要不然,他们怎么会如此仇视为弱势群众维权
的无证诉讼代理人呢?
    因为法院之所以要绞尽脑汁地禁止、限制、打压无证的公民代理诉
讼案件,他们的目的就是要让律师与法官行贿受贿行为避开人民的监督
,他们深知,无证的诉讼代理人都是来自普通老百姓当中,都有一颗正
义之心,见不得司法腐败,更不会参与腐败,所以遭到司法腐败无能们
的痛恨,所以他们要绞尽脑汁地禁止、限制、打压无证的公民代理诉讼
案件。向上级各部门投诉、举报的同时,还要将法官违法乱纪的行为在
网络上进行曝光,把其丑陋行为公布于天下,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58条3款和59条的规定,我每次
受当事人的本人亲自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村、社都有推荐书盖有公
章的。2016年1月27日我在天福法庭董继斌庭长开庭审理霍明德的《租赁
合同纠纷》案,和2017年9月28日我在蓬溪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蒋佳审
判长开庭审理我的当事人诉何勇的《二佰四十万元借款纠纷》案。审管
办主任当审判长,两次都是被被控告人蒋佳县法院审管办主任滥用职权
将我这个公民代理人赶到了旁听席位上,剥夺了我的公民代理权,污辱
了我的人格,两次都未作代表法院的任何书面文字和法律依据的裁定书
将我赶到旁听席位的目的是什么?是受贿质疑的。难道真的是作者洪白
祥所论:“法官与司法行政系统及律师的行贿受贿行为避开人民的监督
吗?”违犯了法律,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主送:蓬溪县人大、党、政、政法、宣等有关部门及领导
    呈谨:各级人大、党、政、法、宣等有关部门及领导,已于10月10
日和10月18日分别两次挂在国内三十余家网站。
    (印100份)
                                控告人:邓智荣(技师)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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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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