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年适用二审程序第二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原判非法行医罪刑罚执行完毕7年)合议庭审理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何副院长(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利用对判决书审查签字的机会,在既没有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经法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更没有对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进行过质证、甚至询问的基础上,直接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作出了(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检察院先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公安局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
现在的结果是终审判决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医疗事故犯罪依据的证据,而且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不仅是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未经法庭审理质证,而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就算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发现熊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重新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原判人民法院也只能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根本就无权一审医疗事故犯罪案,更无权将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与再审非法行医犯罪合并审理。
请求何副院长交作业的理由
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明确向“以侦查为中心”制度症结开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以审判为中心” “为何诉讼制度要以 审判 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
四:解铃还须系铃人 再审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是何副院长一手造成的,四川省高级法院已经明确答复“省高院未对案件进行过实质性审理,无法评判”,以此否认了原先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而且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程序也不合法。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指出,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的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这就是说由于何副院长的原因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不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法院联系省高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程序违法。何副院长应该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任,至少你应该对你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作出的终审判决找出足以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根据,至少一个依法对定案的依据经过审理质证。这是你自己拖欠的作业,(虽然是你自找的)只能由你自己来完成。变人就应该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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