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兔路上一位环卫大妈的烦恼:公司有权利对我进行罚款吗?
广安 谢歌说事
“我今天又遭扣了十元钱啊!”。11月9日中午时分,广安城南玉兔路上,一位环卫工大妈愤愤不平。
“明明路上很干净的而且是我才扫了的,才一个转身就被逮住了,还又罚我10块钱”。环卫大妈眼含着泪花很不甘心被罚。
谢歌正好路过,听到了环卫工大妈的唠叨声。于是我凑上前去搭讪她,问她是怎么回事了?
大妈把她拿在手上的单据递给我看:“你看看嘛,那个姚娃儿又罚我款也,我才扫了的,到处都是干净的哒嘛,一下就又遭了。”大妈一边诉说一边用手指向西溪尚品方向:“就是那个管我们的姚娃儿嘛,他黑的很又罚我款”。
我看了看大妈手里的这张罚款单据,上面清楚的落款单位是“广安市升辉物业公司”。然后按大妈手指的方面并没有看到她所指的姚娃儿,但却看到了十分整洁的路面。
不过,我还是有些纳闷,环卫工不应该是环卫所管理的单位吗?而且我的印象中环卫所的还是环保局管辖的事业单位呢,怎么又是公司在管理了呢?
后来,我就慢慢的问她,环卫大妈告诉我说,她的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玉兔路这一块,约一公里多路段,两个人轮班,每个月的工资是1900元。她说她们的制度很严,本来管的严是对的,但是她或多或少感觉到那个姚娃儿在“整”她,本来有时顺个人情也就算了就偏要罚她。
“我每天的工资也就60多块钱的嘛,这罚好几回了,”环卫大妈说这话心里感觉特别的委屈,她说她今天觉得好冤枉。
“看嘛,我这都收了这么多了”。大妈示意我看她旁边撮箕里已经处理好的垃圾。
“城市环境的维护,工作人员上班不认真负责怎么行呢?”我回答她说,“管严点是对的噻”。
“如果真像嘞个又好了哦”。大妈说,“他像盯犯人一样盯着我”。
我明白大妈说的那个“他”就是她刚才所指的那个“姚娃儿”,也就是她的上级领导。
“罚款都开票的哒嘛,有依据的,这并不违规呀”。我说。
“你被罚的这个款会上缴吗?”我又问她。
“遭罚这10 块钱他要得一半,然后另一半5块钱要上交的”大妈说。
“哦,罚款下了指标?有回扣呀他,现在的单位下达罚款指标还是比较少的哦”?我问。
“就是嘛,不然他哪有那么积极罚我,他的任务就是天天把我盯到起、监督到”。大妈越说心里就越委屈,说着说着就一下子哭了起来。
“莫哭嘛,10块钱好大个事呢”我实在不忍,于是我安慰她。“我去帮你反映(指拿到网上来说说)一下哈”。
“但是我去帮你反映了你怕不怕‘姚娃儿’报复你给你‘穿小鞋’呢?”我问她。
“就是怕嘛”大妈说,“但总不可能天天就罚我(款)嘛对不对?”
我一时不知道怎么去回答她了。对于这个事,我想,我没有资格去论谁对谁错,或者每个行业都会有每个行业的规则吧,可是,我明显的感觉得到环卫大妈的境遇实在是不够怎么好,我觉得她也很不容易的。倘若,公司在管理上能够更加人性化一些......。
但是,我还得说,我们的城市美丽整洁,环卫工人非常的辛苦,所以,作为广安人的你和我都应该做到不随手去乱丢垃圾,应当自觉地去爱护公共卫生,这样就能减轻一点环卫工人的工作压力,这样做的你也就是心存了一份善念在明里暗里的去帮助了她们,同时也更是一个广安人的文明素质的体现。
最后有个提问,请大家关注同时@广安市劳动监察大队 、有关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是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用人单位特别是公司企业都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利于促进用工和谐的管理模式。
谢歌的话对吗?那么,你的意见呢?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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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应当有两处别样的风景:一是年轻时奋不顾身的爱情;二是关注头条“谢歌说事”。如果你不来,再好的风景你都懂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