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申诉人:张果,女,1983年05月1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7号13栋1单元8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07198305160547,(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被申诉人: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陆军职务局长
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
申诉请求事项:
1,撤销被申诉人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张果,是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居住人。申诉人入住该房后,因为该栋小区高层住户业主多次抛物、坠物到申诉人张果的花园内,张果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013年12月,申诉人张果为了避免高空坠物砸伤房屋居住人,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了“防止高空坠物为目的”的雨棚。(上述事实以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
2014年8月8日,被申诉人下达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申诉人依法提起了“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被申诉人工作人员张磊,要求申诉人撤回上述申请,其理由是“如果申诉人拒绝自行拆除雨棚,他们也不会强制拆除。申诉人提起上述申请,就把事情搞复杂了。”,所以申诉人听从了张磊的建议,撤回了“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
事隔三年,2017年9月27日,被申诉人工作人员张磊,以“留置方式”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要求申诉人于2017年9月30日24时前履行(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拆除“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搭建的雨棚”。
为此,申诉人于2017年9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岀了“听证申请”;2017年9月30日,被申诉人收到了申诉人的《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的内容:1,贵局向房主和居住人出示,关于认定“102”号房屋外侧搭建建(构)物性质的法律文件;贵局要求我们自行拆除和采取进一步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2,听取房主和居住人陈述,不同意自行拆除的理由。但是,被申诉人沒有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向申诉人出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申诉人认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1,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对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幢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该“回复”认定:“安装伸缩式雨棚是否属于建设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尚无明确的规定。我局认为若该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中,针对业主安装伸缩式雨棚有明确约定或规定的,业主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同时若在安装伸缩式雨棚时涉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问题,还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张果安装的雨棚,不是建设行为。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制拆除影响市容设施界定的复函》(川建法发【2014】508号)认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
4,张果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雨棚的行为,是防止高空坠物,属于合法地使用自已的房屋,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被申诉人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是错误的,成都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本申诉案,并依法处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此致
成都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诉人:张果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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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张果,女,1983年05月1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7号13栋1单元8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07198305160547,(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被申诉人:成都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钢职务局长
电话:02885159664
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
申诉请求事项:
1,撤销被申诉人制作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25日,被申诉人制作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制拆除影响市容设施界定的复函》(川建法发【2014】508号)认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所以被申诉人无权受理“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函》”。
2,被申诉人没有要求业主在搭建雨棚之前,要事先向他们申报并取得他们的行政许可。
3,国家没有制定法律禁止“业主搭建雨棚”,公民有权从亊法律不禁止的任何行为。
4,被申诉人制作的“《回复》”没有送达给申诉人,其制作程序违法。
5,被申诉人制作的“《回复》”成了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作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的重要依据,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被申诉人制作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是错误的,成都市规划局应当依法受理本申诉案,并依法处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此致
成都市规划局
申诉人:张果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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