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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dlishuangde

[呼声回应] 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应当承担“因为高空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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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 发表于 2017-11-6 15:51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 ...

朋友们晚上好,我是张果。
我非常感谢大家关注我家雨棚 一事;当初我家搭建雨棚是为了防止高空坠物。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业主搭建雨棚。
高新区的回复是错误的;他们声称14年我们没有争对“他们要求我们自动撤出雨棚”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时我们依法提起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时,高新城管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们不会强行拆除我们的雨棚。叫我们撤回行政复议和听证申请,我们听从了他们的安排,于是撤回了行政复议和听证申请。
14年我们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高新区城管某些工作人员欺骗的结果。
我们搭建雨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高新城管声称要强制拆除我家的雨棚是错误的,我将依法维权,纠正高新区城管的行政乱作为。
再次感谢网友持续我家高空坠物一事。

发表于 2017-11-7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果女士 发表于 2017-11-6 20:13
朋友们晚上好,我是张果。
我非常感谢大家关注我家雨棚 一事;当初我家搭建雨棚是为了防止高空坠物。国 ...

    城管应遵照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规定和法院的生效判决行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规定和法院的生效判决。

发表于 2017-11-7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cdlishuangde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5003103-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行政机关应该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一条赋予你高新区城管局强拆人家雨棚的权利,那么,这种行政强制行为就是对公民权利最粗暴的干涉和践踏,一旦实施强拆,城管系统不仅应当承担张女士一家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种下了破坏整个城市依法行政形象的恶果。

========

这位朋友说得好!成都强拆导致的流血事件不是没有发生过,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唐福珍走向自焚。高新区城管局应该引以为鉴。

发表于 2017-11-7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倒远不近 发表于 2017-11-7 09:50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cdlishuangde

谢谢不知名朋友的关心。
我曾经听说过中国有一个特殊的群体-----”访民”!
我活了三十多岁,为了我和家人的安全,不被高空坠物所伤,今天我也当了一回”访民”!今天我才知道在中国当一名”访民”真的不容易。我和我的家人还有一位朋友,一行三人先后去成都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局的信访部门”维权”。我们每到一个信访部门都要接待人员唇枪舌战一番。我们要从高新区城管局的”行政处罚”、高新区规划局的“关于搭建雨棚的性质认定”为什么是错误的?我们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依法上访,他们应当依法受理... ...等问题和接待人员辩论一番。
今天我太累了!改天我会将”今天上访的过程”分享给广大的网友。
现在我将今天已经向上述两个信访机构递交了的两份上《申诉书》,分享給关心我家“雨棚”的朋友们,并请广大的网友们指出它们的不足之处。
张果  2017,11,7。

发表于 2017-11-7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书

  申诉人:张果,女,1983年05月1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7号13栋1单元8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07198305160547,(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被申诉人: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陆军职务局长

  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

  申诉请求事项:

  1,撤销被申诉人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张果,是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居住人。申诉人入住该房后,因为该栋小区高层住户业主多次抛物、坠物到申诉人张果的花园内,张果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013年12月,申诉人张果为了避免高空坠物砸伤房屋居住人,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了“防止高空坠物为目的”的雨棚。(上述事实以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

  2014年8月8日,被申诉人下达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申诉人依法提起了“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被申诉人工作人员张磊,要求申诉人撤回上述申请,其理由是“如果申诉人拒绝自行拆除雨棚,他们也不会强制拆除。申诉人提起上述申请,就把事情搞复杂了。”,所以申诉人听从了张磊的建议,撤回了“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

  事隔三年,2017年9月27日,被申诉人工作人员张磊,以“留置方式”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要求申诉人于2017年9月30日24时前履行(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拆除“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搭建的雨棚”。

  为此,申诉人于2017年9月28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岀了“听证申请”;2017年9月30日,被申诉人收到了申诉人的《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的内容:1,贵局向房主和居住人出示,关于认定“102”号房屋外侧搭建建(构)物性质的法律文件;贵局要求我们自行拆除和采取进一步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2,听取房主和居住人陈述,不同意自行拆除的理由。但是,被申诉人沒有依法举行“听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向申诉人出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申诉人认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1,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对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幢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该“回复”认定:“安装伸缩式雨棚是否属于建设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尚无明确的规定。我局认为若该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中,针对业主安装伸缩式雨棚有明确约定或规定的,业主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同时若在安装伸缩式雨棚时涉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问题,还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张果安装的雨棚,不是建设行为。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制拆除影响市容设施界定的复函》(川建法发【2014】508号)认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

  4,张果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雨棚的行为,是防止高空坠物,属于合法地使用自已的房屋,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被申诉人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是错误的,成都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本申诉案,并依法处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此致

  成都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诉人:张果

  2017年11月7日

  {:3_64:}{:3_64:}{:3_63:}{:3_62:}{:3_61:}{:3_59:}{:3_50:}{:3_50:}{:3_46:}

  申诉书

  申诉人:张果,女,1983年05月1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7号13栋1单元8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07198305160547,(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被申诉人:成都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钢职务局长

  电话:02885159664

  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

  申诉请求事项:

  1,撤销被申诉人制作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25日,被申诉人制作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制拆除影响市容设施界定的复函》(川建法发【2014】508号)认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所以被申诉人无权受理“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函》”。

  2,被申诉人没有要求业主在搭建雨棚之前,要事先向他们申报并取得他们的行政许可。

  3,国家没有制定法律禁止“业主搭建雨棚”,公民有权从亊法律不禁止的任何行为。

  4,被申诉人制作的“《回复》”没有送达给申诉人,其制作程序违法。

  5,被申诉人制作的“《回复》”成了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作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的重要依据,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述,被申诉人制作的《关于对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是错误的,成都市规划局应当依法受理本申诉案,并依法处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此致

  成都市规划局

  申诉人:张果

  2017年11月7日

  

发表于 2017-11-8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新区城管局厉害!除了成功激起了为生计奔波的广大小摊小贩的愤恨,现在又正在用自己管天管地管空气的大无畏精神,走上一条新的胡乱管之路,让人家小区业主的安全感也被你们慢慢耗尽,这是你们新时代学习的最新成果?或者是你们觉得惹起一个阶层的不满还不够,非得要一个阶层一个阶层的挑逗下才舒服?上访人潮千千万,如今又添雨棚君。强烈建议人民日报、CCTV等媒体作为典型专题宣传报道。

发表于 2017-11-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7-11-10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麻辣15G54 发表于 2017-11-3 13:13
现在都是高层建筑,大家室外物品需要考虑安全,只有都有一颗替他人着想的态度我们才能生活的更安全,什么都 ...

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想要依靠什么职能部门的帮助,她们只是希望'职能部门'不要管得太多。"管得最少的政府最好的政府"!

发表于 2017-11-1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你们高新城管局的回复,非常气愤!这就是成都开放前沿行政部门的水平?第一,究竟认定违法建筑的具体法律法规是哪一条哪一款?只去列一串法律法规的名称就是忽悠,根本无法消除你们无法律法规授权乱作为的嫌疑。第二,工作人员张磊究竟有没有诱导性地让当事人撤回听证和复议申请?这难道不需要高新区城管局做出调查和答复?行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都被破坏,后果何其严重!

发表于 2017-11-1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日报、CCTV等媒体作为典型专题宣传报道?想啥啊?!人民日报、CCTV等媒体,和高新区法院,不是在一个锅里添饭么?

发表于 2017-11-1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果果6 发表于 2017-11-7 21:57
  申诉书

  申诉人:张果,女,1983年05月1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7号13栋1单元8号,《 ...

我现在外省出差,也不知道十一月七日她们去高新区管委会和成都市规划局两个信访机构递交了两份上《申诉书》,上述两个信访机构是不是已经正式受理了她们的信访申诉案件?{:4_102:}
发表于 2017-12-8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8-5-25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才发现和楼主有同样的遭遇,也是折腾了几个月,现在处于楼主最开始的状态——我也是在高新区,在天府五街朗基天香小区二楼,当时就是觉得多花钱,有个平台,可以弥补室内空间的不足,但后来发现不时有些东西掉下来(上边还有30层),家里小孩到处跑也不放心,于是我看了小区二楼平台业主,在住的基本都搭建一个框架阳光房或雨棚的情况,从防止高空坠物和使用便捷的角度,我也准备在靠墙这边搭一个框架只有顶上玻璃的雨棚。本着邻里和睦相处的原则,我提前和左邻右舍及楼上(3楼)都交流过,兼顾各方利益,协商后无问题,结果在框架进场安装时被4楼业主反对,说是影响了他的安全,本来邻里协商,从监控等角度是可以实现更安全的,但4楼业主根本不讲道理,就是不同意,好像是占了他家的便宜一样……目前房屋被物管停电,因还没有入住,同时工作忙,也没来得及进一步处理,同是30多岁的人,看到楼主这一路辛苦的维权,在支持和佩服的同时也让我很纠结,要面对官僚机构一路应对下来不知要花多少时间和精力,请问楼主现在处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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