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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应当承担“因为高空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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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应当承担“因为高空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砸伤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不属于新闻了。
因为“高空坠物伤人”的受害者不能确定谁是“高空坠物”的始作俑者,人民法院判决“高层住户的所有房屋使用人”共同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痛骂“高空坠物”的始作俑者是缩头乌龟!有“为没有高空坠物的住户”叫屈!有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太慌搪,制造冤假错案... ...
高新区“远大都市风景”小区的张果女士,在自己花园内被“高空坠物”惊吓多次,为此她向社区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投诉,无果。为了避免自己和家人遭受“高空坠物”的伤害,她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了雨棚。
但是世界上最旖巴的事情发生了,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向张女士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自行拆除在花园内搭建了雨棚,否则‘城管局’将采取强制措施”。

QQ截图20171103112655.jpg
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要求拆除雨棚的理由,是“该雨棚没有‘报建’”。事实上,关于“雨棚”,目前没有任何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高新区规划局认定:伸缩雨掤不是建设行为。
四川省建设厅的文件规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
法律专业人员告诉张女士:如果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行政乱作为”,强制拆除了“防止高空坠物”的雨棚,今后你们遭到了“高空坠物的伤害”,高新区城管局应当进行“国家行政赔偿”;你们在拆除雨棚之前,也有权利要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和该局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你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2日,张女士用“邮票特快专递”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递交了《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现在,张女士和家人正在等待相关部门的答复......


李双德
2017年11月3日
QQ截图20171103112523.jpg

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果,女,1983年05月1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7号13栋1单元8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07198305160547,(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毅 职务主任
行政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敦促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封闭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202号房屋(以下简称“202号房屋”)窗户,保护申请人免遭“202号房屋”使用人“高空坠物”伤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果,是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居住人。申请人入住该房后,因为该栋小区高层住户业主多次抛物、坠物到申请人张果的花园内,张果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013年12月,申请人张果为了避免高空坠物砸伤房屋居住人,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了“防止高空坠物为目的”的雨棚。(上述事实,以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
申请人张果的“102号房屋”是一楼,“202号房屋”是二楼,三楼、四楼和五楼无人居住,申请人张果在“102号房屋”花园内搭建雨棚是为了防止“102号房屋”高空坠物。
2017年9月27日,“区城管局”“留置方式”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要求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24时前履行(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拆除“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搭建的雨棚”。
“区城管局”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是错误的,属于“行政乱作为”,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对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幢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该“回复”认定:“安装伸缩式雨棚是否属于建设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尚无明确的规定。我局认为若该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中,针对业主安装伸缩式雨棚有明确约定或规定的,业主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同时若在安装伸缩式雨棚时涉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问题,还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当认定申请人张果安装的雨棚,不是建设行为。
2,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制拆除影响市容设施界定的复函》(川建法发【2014】508号)认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的规定,申请人张果安装雨棚 “不需要”事前向国家规划行政机关“报建”并取得他们的申批手续。
3,张果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雨棚的行为,是防止高空坠物,属于合法地使用自已的房屋,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区城管局”的“行政乱作为”行为,导致了“区城管局”有义务保证“‘102房屋’的雨棚被拆除后,‘102房屋的房主和使用人’不会遭受‘高空坠物’的伤害”的“行政义务”。
目前中国尚未制定“城市管理法”作为设立“区城管局”的法律依据;“区城管局”是以“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执法”而设立的区级行政机关,即“区城管局”是由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设立的,并由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掌握其人事和经费大权,所以“区城管局”的“行政乱作为”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承担。
现申请人张果以书面的形式《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请求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敦促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封闭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202号房屋窗户,保护申请人免遭“202号房屋”使用人“高空坠物”伤害”法定职责,希依法在“6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否则申请人张果依法提行政诉讼。

特此申请
成都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2014年11月  日

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附件:
1,申请人张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区城管局”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复印件
5,“区城管局”制作的(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交行政义务主体二,申请人张果留存一份。
==================================

编辑备注:成都高新区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6日跟帖发布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对此事的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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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3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已将此事转交到高新区。

2018年十佳政务机构

发表于 2017-11-6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经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 网友投诉反映的点位位于远大都市风景小区一期23栋1单元102号,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认定该点位住户在户外搭建的钢架、玻璃结构建(构)筑物,属违法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执法人员针对远大都市风景小区一期23栋1单元102号住户在户外搭建违法建设一案,已完成下达《调查通知书》、案件询问、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等工作,并在本案的查办期间,执法人员多次约谈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当事人履行自拆违法建设的义务,至今当事人仍未拆除相关违法建设。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因此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相关违法建设工作。综上所述,网民反映的点位已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如有疑问,可拨打高新区城管热线电话85133110进行反映。另高空坠物问题建议网友向小区物管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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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12:31
路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3 12:45
城管局。

发表于 2017-11-3 13: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高层建筑,大家室外物品需要考虑安全,只有都有一颗替他人着想的态度我们才能生活的更安全,什么都希望靠法律靠职能部门不太现实,政府不可能包办一切

发表于 2017-11-3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雨棚,是有效防止"高空坠物伤人"的有效办法,国家法律也没有禁止公民搭建雨棚。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声称"他们正在准备强撤张女士家的雨棚",那么高新区城管局是否有更好的防止"高空坠物伤人"的办法呢?
发表于 2017-11-3 17: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一楼安装防护网,可以是多种材料,美观的

发表于 2017-11-4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张果女士楼上住的啥人啊?为啥朝楼下乱扔东西?可以想象,修雨棚,是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修建的,属无奈之举。搭建雨棚的初衷,源于张果女士相邻权受侵害,这是其一。其二,此雨棚的搭建侵犯了楼上的相邻权没?所谓相邻权,指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该雨棚侵犯了上述这些相邻关系吗?显然没有。如果侵犯了,楼上就不会两次败诉了。因为两次败诉就死缠烂打,不过是气急败坏。

发表于 2017-11-4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人在江湖M1 发表于 2017-11-3 17:07
建议在一楼安装防护网,可以是多种材料,美观的

谢谢朋友的建议!
"安装防护网"是为了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 "安装雨棚"也是为了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如果没有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行政乱作为",也就不会有"张女士向高新区管委会进行投诉"一事了!

发表于 2017-11-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请问在成都的小区里面,你还有自家的花园?你在公摊面积中弄自己的花园,是不是侵占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
发表于 2017-11-5 21: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就是个怪胎。更别说,怪胎行政乱作为了。怪上加怪。

 楼主| 发表于 2017-11-5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asfsdgdf 发表于 2017-11-5 09:24
楼主  请问在成都的小区里面,你还有自家的花园?你在公摊面积中弄自己的花园,是不是侵占了小区其他业主的 ...

谢谢朋友对此事的关注。据我了解"张女士的花园是花钱连同屋子一起向开发商购买的",不是在"公摊面积中弄自己的花园"
关于"搭建雨棚是否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一事,笔者是张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所以我对案件非常清楚,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定"高空坠物到张女士的花园;张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无果;后,张女士搭建了雨棚;张女士在使用房屋沒有侵犯他人的相邻权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关于“张女士在使用房屋是否侵犯他人相邻权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川0191民初9286号;(2017)川01民终9778号。关心此事的朋友可到网上查看这两份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笔者代表张女士和她的家人,再次感谢网友们“对此事的关注
李双德  2017,11,4.

发表于 2017-11-6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局不应去拆除为“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而搭建的雨棚,即使是确需拆除,也应在先协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才能拆除。否则,城管局到时必须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17-11-6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10月10日上午8点20分左右,上海普陀区武威东路某弄小区一块一平方米左右的玻璃从从高处坠落,砸中一名上学路过的小学生,致其颅脑受伤严重,经过7小时的抢救,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继续接受治疗。警方了解到,经现场调查,初步排除坠落玻璃系人为所致。
========

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一再发生,前不久,上海普陀区再次惊现此类事件。成都高新区城管局如果强行拆除雨棚,后果可想而知。到时候,出了人命,有关方面就后悔不及了。

发表于 2017-11-6 10: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城管局属于违法行为应改进行赔偿。

发表于 2017-11-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倒远不近 发表于 2017-11-6 08:51
2017年10月10日上午8点20分左右,上海普陀区武威东路某弄小区一块一平方米左右的玻璃从从高处坠落,砸中一 ...

如果"受害者不确定伤害者是谁",人民法院只能判决"居住在高层建筑的所有住户共同赔偿受害人"。到那时,网友们又要痛骂:"人民法院制造'冤假错案'"!... ...

发表于 2017-11-6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机关应该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翻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一条赋予你高新区城管局强拆人家雨棚的权利,那么,这种行政强制行为就是对公民权利最粗暴的干涉和践踏,一旦实施强拆,城管系统不仅应当承担张女士一家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种下了破坏整个城市依法行政形象的恶果。

发表于 2017-11-6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高新区城管局是不是有用不完的维稳经费?不怕高空坠物闹出流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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