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应当承担“因为高空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
“高空坠物砸伤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不属于新闻了。
因为“高空坠物伤人”的受害者不能确定谁是“高空坠物”的始作俑者,人民法院判决“高层住户的所有房屋使用人”共同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痛骂“高空坠物”的始作俑者是缩头乌龟!有“为没有高空坠物的住户”叫屈!有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太慌搪,制造冤假错案... ...
高新区“远大都市风景”小区的张果女士,在自己花园内被“高空坠物”惊吓多次,为此她向社区委员会和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投诉,无果。为了避免自己和家人遭受“高空坠物”的伤害,她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了雨棚。
但是世界上最旖巴的事情发生了,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向张女士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自行拆除在花园内搭建了雨棚,否则‘城管局’将采取强制措施”。
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要求拆除雨棚的理由,是“该雨棚没有‘报建’”。事实上,关于“雨棚”,目前没有任何行政主管部门。
成都市高新区规划局认定:伸缩雨掤不是建设行为。
四川省建设厅的文件规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
法律专业人员告诉张女士:如果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行政乱作为”,强制拆除了“防止高空坠物”的雨棚,今后你们遭到了“高空坠物的伤害”,高新区城管局应当进行“国家行政赔偿”;你们在拆除雨棚之前,也有权利要成都市高新区城管局和该局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伤人”;你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11月2日,张女士用“邮票特快专递”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递交了《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现在,张女士和家人正在等待相关部门的答复......
李双德
2017年11月3日
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
申请人:张果,女,1983年05月16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7号13栋1单元8号,《居民身份证》号510107198305160547,(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毅 职务主任
行政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敦促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封闭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202号房屋(以下简称“202号房屋”)窗户,保护申请人免遭“202号房屋”使用人“高空坠物”伤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果,是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以下简称“102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居住人。申请人入住该房后,因为该栋小区高层住户业主多次抛物、坠物到申请人张果的花园内,张果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013年12月,申请人张果为了避免高空坠物砸伤房屋居住人,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了“防止高空坠物为目的”的雨棚。(上述事实,以由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
申请人张果的“102号房屋”是一楼,“202号房屋”是二楼,三楼、四楼和五楼无人居住,申请人张果在“102号房屋”花园内搭建雨棚是为了防止“102号房屋”高空坠物。
2017年9月27日,“区城管局”以“留置方式”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要求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24时前履行(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拆除“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102号房屋搭建的雨棚”。
“区城管局”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和《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是错误的,属于“行政乱作为”,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对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幢1单元102号住户搭建建(构)筑物进行合法认定的回复》(2014年6月25日),该“回复”认定:“安装伸缩式雨棚是否属于建设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尚无明确的规定。我局认为若该小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中,针对业主安装伸缩式雨棚有明确约定或规定的,业主应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同时若在安装伸缩式雨棚时涉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问题,还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当认定申请人张果安装的雨棚,不是建设行为。
2,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制拆除影响市容设施界定的复函》(川建法发【2014】508号)认定:“......临时撑杆搭棚......,不属于城乡规划许可与管理的范畴。”的规定,申请人张果安装雨棚 “不需要”事前向国家规划行政机关“报建”并取得他们的申批手续。
3,张果在自己的花园内搭建雨棚的行为,是防止高空坠物,属于合法地使用自已的房屋,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区城管局”的“行政乱作为”行为,导致了“区城管局”有义务保证“‘102房屋’的雨棚被拆除后,‘102房屋的房主和使用人’不会遭受‘高空坠物’的伤害”的“行政义务”。
目前中国尚未制定“城市管理法”作为设立“区城管局”的法律依据;“区城管局”是以“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执法”而设立的区级行政机关,即“区城管局”是由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设立的,并由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掌握其人事和经费大权,所以“区城管局”的“行政乱作为”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行政义务主体)承担。
现申请人张果以书面的形式《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请求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敦促成都市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封闭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远大都市风景一期23栋1单元202号房屋窗户,保护申请人免遭“202号房屋”使用人“高空坠物”伤害。”法定职责,希依法在“6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否则申请人张果依法提行政诉讼。
特此申请
成都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2014年11月 日
本《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附件:
1,申请人张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4,“区城管局”制作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成高城催【2017】第39号)复印件;
5,“区城管局”制作的(成高执治违办罚字【2014】第382号)《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本《关于请求行政义务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书》一式三份,交行政义务主体二份,申请人张果留存一份。
==================================
编辑备注:成都高新区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6日跟帖发布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对此事的回复,内容见3楼。